民事開庭,對造無故缺席怎麼辦?律師教您兩大策略,把「放鴿子」變訴訟優勢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前言:開庭日,對造席位卻空無一人?您的應對策略 

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經驗:為了民事官司,您做足了準備、排開了工作,準時抵達法院,卻發現對造(對方當事人)的席位上空無一人?這種彷彿「被放鴿子」的處境,常讓人感到錯愕、不解,甚至有些憤怒。 

然而,在法律的戰場上,任何突發狀況都可能是一個戰略轉折點。對造的缺席,並非單純的浪費時間,它為您開啟了一個需要審慎評估的岔路口。此刻,您需要做出的決定,將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速度,甚至是最終的成敗。本文將為您深入剖析對造缺席背後的各種可能,並提供兩大核心應對策略,助您將此一被動局面,轉化為主動出擊的訴訟優勢。 

壹、剖析對造缺席的四種可能原因: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在決定如何應對前,我們必須先理解對造為何沒有出現。這不僅是滿足好奇心,更是判斷法官下一步動向與我方最佳策略的基礎。一般而言,原因可分為兩大類: 

一、合法請假或程序問題:非惡意缺席 

(一) 事先請假獲准 

如果對造有正當理由(例如家中突有喪事、重大疾病等),並已依法向法院書記官遞狀請假獲准,那麼這是一次合法的缺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擇期再開庭(法律上稱為「改期」),並通知雙方新的庭期。若法院來不及在開庭前通知我方,法官也只會在當庭告知狀況,並不會有任何實質審理。 

(二) 法院文書「未合法送達」的嚴重性 

這是訴訟程序中至關重要的一環。「送達」指的是法院將開庭通知書等重要文件,依法定程序交付給當事人的過程。這是保障人民訴訟權益的基石,確保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如果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因為對造搬家、行蹤不明或任何原因而「未合法送達」,那麼從法律上來說,對造根本不知道有這場訴訟或這次開庭。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的首要任務是解決送達問題,例如再次查詢戶籍謄本、嘗試其他地址,甚至在符合要件下進行「公示送達」。法院絕不會在未合法送達的情況下,對缺席方做出不利的判決,因為這嚴重違反了程序正義。 

二、刻意迴避或無心之過:惡意與烏龍 

(一) 故意缺席:拖延戰術或不敢面對 

這也是常見的情況。有些人可能心存僥倖,採取「拖一天算一天」的戰術;有些人則是因為自知理虧,不敢親自到法庭面對;甚至有些人誤將法院的正式通知當成詐騙集團的信件,而不予理會。這種惡意或消極的缺席,正是我方可以善用策略的時機。 

(二) 無心之過:記錯時間、跑錯法院的真實案例 

別以為跑錯法院是天方夜譚,在實務上這類烏龍事件層出不窮。例如: 

  1. 記錯時間或日期: 人非聖賢,單純忘記或記錯開庭時間是可能發生的。 

  1. 跑錯院區: 許多法院的民事庭與刑事庭位於不同地址。以士林地方法院為例,刑事庭在士林區,但民事庭遠在內湖區。若當事人只知道要去「士林地院」,很可能跑錯地方而錯過庭期。又如改制前,許多人以為「板橋地方法院」在板橋,但它其實位於土城。 

因此,收到開庭通知時,務必仔細核對上面的庭期、時間與「詳細地址」,才能避免這種無心之過。 

貳、我方到庭的兩大訴訟策略:速戰速決或穩紮穩打 

當確認對造是在「合法送達」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缺席時,主導權就回到了您的手上。此時,您有兩種主要的策略可以選擇,分別對應「速戰速決」與「穩紮穩打」兩種不同的訴訟思維。 

一、策略一: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尋求快速終結 

(一) 何謂「一造辯論判決」? 

白話來說,就是「自己跟自己辯論」。法庭辯論本應是兩方針鋒相對,但因為對造放棄了自己到場辯護的權利,法律便允許到場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僅根據我方的主張及提出的證據,直接進行辯論並做出判決。 

(二) 優點: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此策略最大的好處就是「效率」。訴訟曠日廢時,每一次開庭都意味著時間、金錢與精神的消耗。透過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避免案件因對造刻意拖延而一再改期,讓您能更快地拿到確定判決,終結訟爭。在許多案情單純的案件中,例如銀行催討卡債、電信公司追討電話費,由於債務人經常缺席,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便成為常態,通常幾分鐘就能結束一次庭期。 

(三) 風險與前提:並非穩贏的萬靈丹 

然而,這絕不代表對造沒來,您就「穩贏了」。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前,必須認知到以下幾個關鍵風險: 

  1. 我方舉證責任仍未減輕: 對造的缺席,不等於法院會自動相信您的所有說法。您仍然需要提出足夠且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為真。若您的證據本身就不充分或有瑕疵,即使對造沒來,法官依然可能判您敗訴。 

  1. 對方可能已提出書面答辯: 對造雖然人未到,但他可能已經遞交了「答辯狀」給法院,詳盡地反駁您的主張。法官會同時審閱雙方的書狀,若對方的書面理由比您的主張更有說服力,您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仍有極高的敗訴風險。 

  1. 判決可能因送達瑕疵遭廢棄: 如前所述,若事後發現當初的「送達」程序有瑕疵,對造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原先的一造辯論判決就可能被廢棄,一切回到原點,反而浪費了更多時間。 

因此,決定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的大前提是:我方證據已非常明確、充分,足以讓法官僅憑现有卷證資料就相信我方主張。 

二、策略二:「拒絕辯論」並請求另訂庭期 

(一) 適用時機:需要補充證據或案情複雜 

如果您的案件較為複雜,或您手上仍有證據需要時間補充、有證人需要聲請傳喚,那麼急於結束辯論可能並非最佳選擇。此時,您可以向法官表示「拒絕辯論」,並請求法官另訂下次庭期。 

(二) 策略考量:以退為進,確保訴訟品質 

這個選擇並非示弱,而是一種「以退為進」的穩健策略。它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的品質,讓您有更充裕的時間去完備證據、強化論述。與其冒著證據不足可能敗訴的風險去換取速度,不如穩紮穩打,確保最終能獲得一個更穩固、更無懈可擊的勝訴判決。 

參、關鍵前提:您的案件進行到哪個階段了? 

最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前提必須注意:並非所有庭期都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分為「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兩個階段。 

因此,在開庭前,請務必確認您的開庭通知書上記載的庭期種類,才能做出正確的程序應對。 

結論:面對空無一人的對造席,律師是您最穩固的後盾 

總結來說,民事開庭時對造的缺席,是一個充滿變數的法律情境。它不是一張必勝的彩券,而是一道需要智慧與經驗來解答的策略題。 

您應該選擇追求效率的「一造辯論判決」,還是選擇確保品質的「拒絕辯論」,取決於您案件的具體情況、證據的完備程度,以及您的整體訴訟目標。在法庭的壓力下,要迅速做出最有利的判斷並不容易。 

此刻,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僅能為您分析利弊,更能協助您評估自身證據的強度,在關鍵時刻提出最精準的訴訟請求。如果您正為此感到困惑,不妨尋求專業協助,讓律師成為您最穩固的後盾,確保您的每一步都走在通往勝訴的正確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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