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9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簽契約或和解協議時,許多人直覺認為條款越詳細、罰則越重才越有保障。張倍齊律師在本集以「留白的藝術」為主題,說明這個直覺有時候會害了自己。 當一方提出的條款太強勢,例如在離婚會面交往協議中要求每次遲交子女就支付高額懲罰性違約金,對方往往根本不願意簽,協議因此告吹。租賃、商業交易也有相同邏輯:條款全部向一方傾斜,對方的理性選擇就是拒簽,最後反而什麼都談不成。 張倍齊律師指出,真正厲害的做法是:把核心義務(何時、由誰交付子女)寫清楚,但把遲到的罰則、偶發違約的處理方式適度留白。如果之後對方持續違約且情節嚴重,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這才是務實的應對節奏。 留白不是不保護自己,而是在「保障自己」與「讓協議成立」之間找到平衡點。當事人也要理解,律師刻意的留白往往是他高明的地方,而不是沒有盡力爭取。
本集開場,張倍齊律師以文學和繪畫裡的「留白」為引子——金庸《雪山飛狐》結尾,男主角胡斐到底有沒有揮下那一刀,正是一種於運無窮的留白手法。繪畫也是,整片留白反而凸顯出更開闊的場景。 法律上什麼時候會用到留白?張倍齊律師認為是簽契約、簽和解協議的時候。 他先說了一個公司內部的場景:業務單位最希望交易成立,常說「老闆趕快簽,這一單一定大賺」;但法務單位跳出來說「這個條款對我們不利,那個地方會有爭議」,導致原本好好的交易告吹,業務單位對法務單位牙癢癢。換到個人,簽約前腦中也同時有「業務腦」跟「法務腦」在拉鋸。 張倍齊律師舉了離婚協議中會面交往的例子。假設父親取得監護權,母親有探視權,雙方協議每個禮拜六、日母親可以見小孩。如果母親要求寫進去:「遲交超過半小時就罰懲罰性違約金一百萬元」、「小孩臨時無法出門,若未在一小時內通知視同違約,同樣罰一百萬元」——看起來對母親很有利,但對方根本不可能同意。條款訂得這麼強勢,協議就簽不成,到頭來母親連最基本的探視機會都沒有。 張倍齊律師進一步說,如果雙方都採取鷹派立場,女方說「遲交罰一百萬」,男方反過來說「小孩在你那邊沒照顧好也罰一百萬」、「晚上送回來遲到也罰一百萬」,雙方的履約風險只會越拉越高,最後大家都在守著對自己最有利的版本,協議根本談不攏。 那怎麼辦?張倍齊律師說,有一種方式是適度留白:在協議書裡寫清楚「男方應於每週六早上某個時間將子女送到女方家中」,但不寫違約要怎麼辦、遲到要怎麼辦。這樣核心義務已經明確,雙方也有共識應該準時交接小孩。至於如果對方之後持續違約、情節嚴重到一定程度,再累積事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這才是務實的應對節奏——不可能只因為遲到一兩次,法官就把監護權改定給另一方。 類似的邏輯也適用於租賃:房東怕房客破壞房屋,在租約裡要求「破壞房屋就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一百萬元」,這種強勢條款可能直接嚇跑潛在房客,反而讓房子租不出去。 張倍齊律師的結語是:有些條款雙方真的有爭議,乾脆就先不寫,等到真的有糾紛再回歸法律解決。法律本身已有規定的,不一定要寫進去;有時候寫進去反而增加對立。 身為當事人,要理解律師刻意的留白往往是他高明的地方,不是沒有幫你爭取。真正厲害的是讓條款稍微對己方有利、但對方又願意簽——那才是最高明的談判藝術。
簽合約或和解協議前,不妨先問自己:我今天最在乎的結果是什麼?是讓協議成立,還是讓每個條款都對我最有利?有時候這兩件事不能同時達到。 張倍齊律師可以協助評估哪些條款非寫不可、哪些地方適度留白反而對你更有利,讓協議在保障你核心權益的前提下,真正談得成。 ()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