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社群媒體把人人都變成了公開發言者。一則留言、一個回文、一個 Google 評論,都可能讓您站上偵查庭。實務中因網路留言引發的妨害名譽案件,多半發生在當事人完全不覺得這是違法行為的情境下 —— 一句「我只是隨手打的,沒想那麼多」是相當常見的反應。
但在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2024,公然侮辱)及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2023,誹謗合理查證)等判決作成後,雖然公然侮辱、誹謗罪的門檻整體提高了,卻也不代表網路可以任意發言。某些言論仍是明確的紅線——特別是「把意見說得像事實」的混合型留言。
本文提供一套「留言前的自我檢查 SOP」,用意見 vs 事實的分野,配合 113 憲判後的新標準,讓您在按下送出之前能先自己走過一次風險檢查。(如果您想先了解公然侮辱、誹謗的基本構成要件,建議先閱讀本所 網路發言踩到法律紅線怎麼辦?公然侮辱、誹謗罪的完整入門指南;若想看 113 憲判後的完整認定標準與哪些情形仍會被追訴,請參閱本所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門檻提高 ——113 憲判 3 號、112 憲判 8 號詳解。)
處罰的是「沒有具體事實基礎的人格貶損」——純粹用粗鄙、輕蔑的言詞,對他人人格進行抽象攻擊。113 憲判字第 3 號後,必須:
處罰的是「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用網路貼文、圖畫散布者,適用加重誹謗(第 2 項)。112 憲判字第 8 號後,涉公共利益且已合理查證者,即便事後證明不實,仍可免責。
意見是主觀價值判斷,無法被驗證真偽。典型例子:
即便用詞尖銳,只要是主觀評價且未涉及具體不實指控,原則上不構成誹謗。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的「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也是這個道理的延伸。
事實陳述是可驗證真偽的敘述。典型例子:
這些都是具體、可驗證的事件。若為虛構或未盡合理查證,可能構成誹謗。
實務上最常引爆訴訟的,是把事實與意見混在一起的留言:
律師實務心得是:很多當事人堅持「我只是抱怨啊」,但留言裡同時夾帶了具體的事實指控,而事實指控那一行無法舉證,案件就會被受理起訴。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即便無法證明言論為真,只要發表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依所取得證據可合理相信為真者,仍不罰。112 憲判字第 8 號特別指出:即便合理查證所得證據本身事後被認為實非真正,只要表意人非明知、非重大輕率之惡意使用,仍屬不罰。
合理查證的具體作法:
按下送出之前,用這六題走一次。多數風險留言都會在這裡被自己先攔下。
「我覺得」「我認為」「依我看來」是意見的招牌;「他做了 XX」「他在幾月幾日與誰發生什麼」是事實。若是意見,基本安全;若是事實,進入題 2。
具體事實指控必須有證據支持。問自己:這個說法我查過嗎?證據在哪裡?別人能在法庭上看到嗎?沒有,進入題 3。
若涉公共利益(公共服務、公共政策、商業廣告的商品品質等),合理查證原則可保護您;若純屬私德(戀愛、家庭、私生活),即便為真,仍可能成罪。
批評政策、決策、行為、作品 —— 一般安全。攻擊人格、使用三字經、貶抑比喻(畜生、廢物、智障等) —— 公然侮辱高風險。
113 憲判 3 號特別指出,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身分的羞辱性言論,仍屬嚴重侮辱,不會因門檻提高而放寬。
這是最終的壓力測試。願意,按送出;不願意,改寫或放棄。
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界,但 113 憲判 3 號(公然侮辱)+ 112 憲判 8 號(誹謗合理查證)之後,法律給予言論的呼吸空間確實比過去更寬。關鍵是學會分辨自己寫的是意見還是事實、有沒有證據、針對事還是針對人。多一秒鐘的自我檢查,能替您省下六個月的傳票煩惱。
若您已收到存證信函或偵查傳票,擔心自己的貼文是否踩到紅線,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分析言論脈絡、評估抗辯空間、規劃和解或訴訟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