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在現今的數位時代,社群媒體已成為我們表達觀點、分享生活的重要場域。無論是針對時事議題的激烈辯論、對餐廳或產品的消費評論,甚至是對公眾人物的褒貶,只要動動手指,我們的聲音就能被數以萬計的人看見。然而,在這看似自由的言論廣場上,卻隱藏著法律的紅線。
許多人或許都有過這樣的經驗:在網路上與人意見不合,一時情緒上湧,留下了尖銳的評論,甚至只是按了一個嘲諷的表情符號。不久後,卻可能收到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甚至是地檢署的傳票,控告您涉嫌「妨害名譽」。這時您可能會感到困惑與不安:「我只是說出自己的看法,這樣也犯法嗎?」
事實上,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界。為了幫助大家在暢所欲言的同時,也能保護自己免於法律風險,本文將由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為您深入解析網路言論中最常見的兩大法律地雷——「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並教您如何運用法律智慧,區分「意見」與「事實」,讓您的每一次發言,都能成為有力的觀點,而非惹禍上身的風險。
貳、網路言論的兩大法律紅線:「公然侮辱」與「誹謗」
在刑法中,與網路言論最直接相關的,莫過於「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節中的「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這兩者雖然經常被混為一談,但在法律構成要件與認定標準上,有著天壤之別。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處罰的是「公然侮辱人者」。其核心在於「侮辱」行為,也就是不涉及具體事實,純粹以粗鄙、輕蔑的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的人格進行抽象的攻擊。
特點: 著重於「抽象的謾罵」。
舉例: 在公開的臉書貼文下留言罵對方「豬」、「狗」、「畜生」,或使用「三字經」等穢語。
判斷關鍵: 這些言論的重點不在於其真實性(因為被罵的人顯然不是豬或狗),而在於其表達方式是否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品格評價。
相較於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則更為複雜。它處罰的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特點: 著重於「具體事實的指摘」。
舉例: 發文指稱「某政治人物收受了廠商一百萬元的賄款」、「某明星私生活混亂,有婚外情」、「某店家販賣黑心商品」等。
判斷關鍵: 這些指控都涉及一件在現實世界中可能發生、可以被驗證真偽的「具體事件」。誹謗罪要處罰的,正是這種足以讓人名譽受損的「不實」事實指控。
為了讓您更快速地掌握兩者的差異,我們整理了以下比較表:
| 特徵 |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309條 | 刑法第310條 |
| 言論性質 | 抽象謾罵、主觀侮辱 | 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 |
| 攻擊目標 | 貶損個人的人格評價 | 破壞他人名譽、信用、社會評價 |
| 真實與否 | 無關緊要(侮辱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 | 核心關鍵(原則上處罰不實的指控) |
| 舉例 | 「你是豬」、「王八蛋」 | 「他收了廠商一百萬的回扣」 |
由於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較為複雜,且是網路言論中最容易誤觸的法網,我們將其關鍵要素逐一拆解說明。
(一) 意圖散布於眾
在社群媒體時代,這個要件非常容易成立。只要您是在公開的Facebook頁面、粉絲專頁、公開社團、Dcard或PTT等論壇發言,甚至是在人數眾多的LINE群組中傳播訊息,都可能被認定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您只是按下「分享」鍵,轉發他人的不實指控,也同樣會被納入這個範圍。
(二) 指摘或傳述
指摘: 指的是您作為第一手消息的來源,主動提出某項指控。
傳述: 指的是您轉述、傳播聽來的消息,無論是第二手、第三手甚至更之後的傳播者。
法律上,不論您是「指摘」者還是「傳述」者,只要傳播的內容不實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都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這指的是您所陳述的事件,是否會讓社會大眾對被指控者的品德、信用、能力、聲望等個人評價產生負面觀感,也就是俗稱的「社會評價降低」。例如,指控他人收賄會損害其廉潔形象;指控店家賣黑心商品會損害其商業信譽。
(四) 關鍵中的關鍵:虛偽不實的「事實陳述」
這是誹謗罪的核心。法律要處罰的,是「不實」的「事實陳述」。換言之,如果您指控他人的具體事件是虛假的,或者在訴訟中您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為真實,就極有可能構成誹謗。反之,如果您所說的是「意見」而非「事實」,則受到言論自由較大的保障。
了解法律規定後,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實踐中保護自己。以下提供三大自保原則,幫助您在網路世界中安心發言。
這是最根本的自保之道。在留言或發文前,先問問自己:我說的是一個「事實」,還是一個「意見」?
意見表達: 這是基於個人主觀價值判斷的評論。例如:「我覺得這部電影的劇情很無聊」、「我認為這位政治人物的政策方向有問題」。對於意見表達,法律給予較高的容忍度。
事實陳述: 這是指涉一件可以被客觀驗證真偽的事件。例如:「這家餐廳的老闆逃漏稅」、「那位候選人有博士論文抄襲的行為」。
如果您要進行「事實陳述」,請務必確保您的言論「有所本」。這個「本」可以是:
可靠的新聞報導
政府公開的資訊或公文
法院的判決書
在引用時,盡量做到客觀陳述,避免加油添醋。將「事實陳述」轉化為基於事實的「意見表達」,是更安全的做法。例如,與其直接說「他就是貪污犯」,不如說「根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他收賄的犯罪事實,我認為他不適任該職位」。
許多人會誤以為:「我說的是實話,就不算誹謗!」然而,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即使您能證明所言為真,但若內容「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
這是法律中最細膩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關鍵在於「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之間的平衡。
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 對於政治人物、政府官員等公眾人物,他們的可受公評性較高。針對其職務能力、政策表現、誠信等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項發表真實評論,通常受到法律保障。
非公眾人物與個人隱私: 如果評論的對象是一般人,且內容涉及其個人隱私(例如感情狀況、家庭糾紛等),即使內容屬實,若與公共利益無關,您到處散布的行為本身就可能帶有惡意,一樣會構成誹謗。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您發現鄰居有婚外情,甚至取得了法院認證的判決書。您一氣之下將判決書影印,張貼在社區的公佈欄上。雖然判決書內容是「真實」的,但因為鄰居並非公眾人物,其婚外情屬於「私德」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您惡意散布的行為,依然極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未經查證的訊息俯拾即是。在按下分享或留言附和前,請多花幾秒鐘思考訊息的來源與可信度。輕率地轉傳不實資訊,不僅可能讓自己成為誹謗罪的共犯,也助長了網路謠言與霸凌的風氣。
網路賦予了每個人前所未有的話語權,但權利與責任相伴相生。理解「公然侮辱」與「誹謗」的界線,學會區分「意見」與「事實」,並時刻權衡「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是每一位現代公民的必修課。
法律的目的從來不是壓抑言論,而是維護一個讓每個人都能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進行理性溝通的社會秩序。希望透過本文的解析,能讓您未來在網路世界中,更具信心地表達觀點,同時也能有效地趨吉避凶。如果您不幸因網路言論而捲入法律糾紛,或是對於具體個案有任何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您的最佳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