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我的執業生涯中,這大概是民眾最常問的問題前三名:「律師,我被騙了/被打/被罵了,我想要告他,我現在該怎麼辦?」
很多當事人在遭遇犯罪時,第一時間充滿憤怒與慌張。有的直接衝去警察局,有的聽說要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有的則是在網路上搜尋各種法律條文,卻越看越糊塗。
提告刑事,其實就是啟動國家的「偵查機器」。這個機器一旦啟動,就會開始調查事實、傳喚證人、調閱資料。但要如何順利啟動這個機器,並確保它往我們希望的方向(起訴、定罪)運轉,這裡面其實大有學問。
這篇文章,帶大家一次搞懂提告刑事的正確流程、地點選擇,以及絕對不能錯過的「黃金時間」。
在討論要去哪裡告之前,有一件比地點更重要一百倍的事情,叫做「時間」。
刑法上的犯罪分為兩大類: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該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請注意,是「六個月」,不是半年,也不是大約。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除斥期間」。
所以,我的建議是:如果不確定對方是否有誠意和解,請務必先在六個月內提告。 提告後如果和解了,告訴乃論之罪是可以隨時「撤回告訴」的;但如果過了期限沒提告,你就永遠失去這個權利了。
這是最直覺、也最方便的途徑。
去警察局報案雖然方便,但要小心「筆錄」的製作。因為筆錄是採「問答式」,有時候警察的紀錄方式可能跟你的原意有出入。記得在簽名之前,一定要仔細看過筆錄內容,確認跟你想表達的意思一致。
除了去警察局,你也可以選擇直接向地檢署提告。這通常是律師比較建議的作法,特別是案情複雜的時候。
大家在電視新聞常看到政治人物去地檢署門口按一個鈴,然後被大批媒體包圍,這就是「按鈴申告」。
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是比較嚴謹的作法。
檢察官每天要處理幾十件、甚至上百件案子。如果你的案情透過一份邏輯清晰、條理分明、證據編號完整的「告訴狀」呈現,檢察官在開庭前就能先看懂來龍去脈,偵查的效率會高很多。
去警察局或按鈴申告,都要靠別人(警察或書記官)幫你打字記錄。有時候你的語意與紀錄者的理解會有落差,導致筆錄內容跟事實不符。自己寫狀紙(或請律師寫),可以確保每一個字都是你想表達的意思。
無論你選擇去警察局還是地檢署,最重要的核心只有一個:「證據」。
雖然刑事訴訟是檢察官負責偵查,但「告訴人」有義務提供證據線索。如果你只是去說「我覺得他詐欺」、「他好像罵我」,但拿不出任何對話紀錄、匯款單或錄音,檢察官很難憑空幫你辦案。
提告刑事,看似簡單,其實充滿了陷阱。從告訴期間的計算、管轄機關的選擇,到證據的鋪排,每一步都影響著最後能不能將對方「定罪」。
如果您的案件比較單純(例如單純的車禍過失傷害),去警察局報案通常就足夠了。但如果您的案件涉及複雜的金流(如投資詐欺)、或是長期的糾紛(如家暴、職場性騷擾),建議您在提告前,先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甚至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
別讓一時的情緒發洩,變成了無效的法律行動。做好準備,法律才能真正成為您的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