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就沒事了?

2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一、不起訴之後,仍有再議程序

身為刑事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代表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固然是好消息,

但是提告的人,也就是告訴人,仍可以針對不起訴處分書提出「再議」。

 


二、「再議」是什麼

再議是指告訴人讀完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

認為調查不夠詳盡,該查的沒有查,該調的證據沒有調,而作出不起訴的結論,輕縱被告。

告訴人若認為地檢署有這樣的情形,依法可以提出「再議」,

向高檢署主張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不完備,請高檢署將案件發回重查。

倘若高檢署也認為確實如告訴人所言,

有偵查不完備的情況,那案件就會發回,由地檢署分「偵續」為案件字號,重新調查。

那對於被告而言,等於案件又重新開始了,

原本的不起訴戰果沒有維持,要再打起精神重新應訴了。


反之,如果告訴人提出「再議」後,高檢署認為地檢署檢察官已經查的很清楚了,

那就會把「再議」駁回。面對「再議」被駁回,告訴人最後一招就是提出「交付審判」,

由法院來審查是否其實案件已經達到起訴的門檻,如果達到起訴門檻,交付審判成功,

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理;反之就是駁回交付審判的聲請,刑事提告方就沒有其他路可以走了。

實務上要聲請交付審判成功非常難,

因此不少告訴人是聲請再議被駁回後,考量訴訟成本,就不聲請交付審判了。

 

 

三、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別高興太早

身為刑事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不要高興太早,

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兩週左右,打電話給地檢署書記官,詢問對方是否有提出「再議」

倘若沒有提出「再議」,那刑事案件的部分就是確定了。

倘若對方有提出「再議」,那就又要等「再議」的結果,

等到對方提的「再議」也被駁回,考量對方要交付審判通過的機率很低,這時候再高興也不遲。

另外,刑事被告也可能同時變成民事被告,

因為告訴人也可能刑事結束後,仍不服氣,

再提出民事的訴訟(以侵權行為而言,事發兩年內都是在時效內)。

因此相關物證,即使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書,仍請記得保存,

以免證據、資料都丟掉了,面對民事訴訟措手不及。

總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別高興太早,還要注意有再議、交付審判

另外,對方也可能提出民事訴訟程序,訴訟資料不要太早就丟掉。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