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是不是輸了?」「被告收到不起訴,可以安心了嗎?」這兩個問題實務上最常被問到。答案通常是:要看後續程序與民事風險。
刑事偵查結果不起訴,未必就是案件最終狀態。告訴人仍可評估聲請再議、後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救濟可能;被告方也仍不宜鬆懈,因為民事求償仍在、再議可能改變案件走向、緩起訴還有履行義務。本文整理三類不起訴處分、再議與自訴新制、以及雙方視角的後續注意事項。
特別提醒(重大修法):2023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第 258-1 至 258-4 條,已將再議駁回後的法院救濟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舊資料可能仍使用舊制名稱;現行制度重點是法院裁定准許後,由告訴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自行提起自訴,而非由檢察官繼續推進公訴程序。請以現行刑事訴訟法為準。
(本文是偵查程序群第五篇。偵查流程起點請看本所刑事提告流程整理;進入地檢署開庭前,可搭配偵查庭應對流程;分案字別請看他字案 vs 偵字案。若不起訴理由涉及告訴逾期或撤回告訴,還要先確認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差異。)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摘要重點):
這類是法律明定「應為不起訴」的情形;若法定事由存在,檢察官原則上不能任意改以起訴處理。
僅限於刑訴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犯罪動機、手段、被害程度、犯後態度等),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這類有裁量空間,屬職權決定;但第 376 條除「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外,還明列部分傷害、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案件,不宜只用「輕罪」兩字概括。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即多數輕罪、中度犯罪),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檢察官得命被告於期間內履行以下事項之一或多項:
緩起訴期間順利度過,且未經撤銷者,同一案件原則上會受到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的再行起訴限制;若被告違背緩起訴條件,或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前故意犯他罪而在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依刑訴法第 253-3 條,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由上級檢察長重新審視原案件,判斷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妥適。但若是刑訴法第 253 條或第 253-1 條處分,且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依法不得聲請再議。
再議聲請提出後,原檢察官會先審查;聲請再議本身只是提出救濟審查請求,原處分是否撤銷,仍須看原檢察官或上級檢察長的判斷。若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得撤銷原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若認為無理由,才會將卷證送交上級檢察署,由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決定。
2023 年修法前,告訴人於再議駁回後,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舊制法院救濟;法院裁定准許後,法律效果與現行制度不同,容易讓「自訴」與「公訴」界線混淆。
2023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告訴人於再議駁回後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後,由告訴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而非由檢察官繼續推進公訴程序。這是訴訟體制的重大調整。但要注意,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原則上也不得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是否可走新制,應先由律師確認罪名、告訴乃論性質、親屬關係、是否已有偵查程序及第 321、323 條例外。法院准許只是讓案件進入自訴審判程序,不代表已經認定被告有罪,後續仍須由自訴人提出證據並在審判中接受法院檢驗。
法院裁定准許後,聲請人須於法院指定期間內提起自訴,經法院通知後,檢察官應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審判程序依自訴程序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自訴之提起仍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狀也須記載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若未於期間內提起自訴,不得再行自訴。參與裁定的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避免成見)。換句話說,「准許」不是終局勝訴,而是把案件從檢察官不起訴後的法院審查階段,推進到由告訴人主導的自訴審判階段。
三關對告訴人而言均有嚴格時限。若未在期限內處理,可能導致該階段救濟失效。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後,同一案件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但若有新事實、新證據或特定再審原因,仍可能例外再行起訴。因此,被告收到不起訴後可先降低刑事程序壓力,但仍應保存有利資料,至少到再議期間與相關民事風險釐清為止。
不起訴處分未必是刑事案件的終點,而是兩邊策略的分水嶺。告訴人若認為偵查有明顯不足,應留意法定再議期限,必要時委任律師撰寫再議書;再議駁回後的准許提起自訴,是現行法的重要法院救濟程序,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被告則要明白緩起訴與不起訴的差異,並注意民事責任獨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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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