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身為刑事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代表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固然是好消息,
但是提告的人,也就是告訴人,仍可以針對不起訴處分書提出「再議」。
再議是指告訴人讀完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
認為調查不夠詳盡,該查的沒有查,該調的證據沒有調,而作出不起訴的結論,輕縱被告。
告訴人若認為地檢署有這樣的情形,依法可以提出「再議」,
向高檢署主張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不完備,請高檢署將案件發回重查。
倘若高檢署也認為確實如告訴人所言,
有偵查不完備的情況,那案件就會發回,由地檢署分「偵續」為案件字號,重新調查。
那對於被告而言,等於案件又重新開始了,
原本的不起訴戰果沒有維持,要再打起精神重新應訴了。
反之,如果告訴人提出「再議」後,高檢署認為地檢署檢察官已經查的很清楚了,
那就會把「再議」駁回。面對「再議」被駁回,告訴人最後一招就是提出「交付審判」,
由法院來審查是否其實案件已經達到起訴的門檻,如果達到起訴門檻,交付審判成功,
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理;反之就是駁回交付審判的聲請,刑事提告方就沒有其他路可以走了。
實務上要聲請交付審判成功非常難,
因此不少告訴人是聲請再議被駁回後,考量訴訟成本,就不聲請交付審判了。
身為刑事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不要高興太早,
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兩週左右,打電話給地檢署書記官,詢問對方是否有提出「再議」,
倘若沒有提出「再議」,那刑事案件的部分就是確定了。
倘若對方有提出「再議」,那就又要等「再議」的結果,
等到對方提的「再議」也被駁回,考量對方要交付審判通過的機率很低,這時候再高興也不遲。
另外,刑事被告也可能同時變成民事被告,
因為告訴人也可能刑事結束後,仍不服氣,
再提出民事的訴訟(以侵權行為而言,事發兩年內都是在時效內)。
因此相關物證,即使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書,仍請記得保存,
以免證據、資料都丟掉了,面對民事訴訟措手不及。
總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別高興太早,還要注意有再議、交付審判。
另外,對方也可能提出民事訴訟程序,訴訟資料不要太早就丟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