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鄰居漏水漏了半年,樓上住戶明明看得到、聽得到,卻不知道名字;臉書上有人持續發文謾罵,對方用假名、IG 暱稱,查不到真實身份;車禍後肇事者逃逸,只留下車牌號碼就跑了。這類「我知道對象,但不知道名字」的情境,在實務上非常常見。
第一個問題:這樣還能提告嗎?第二個問題:如果能,要怎麼做?
答案是:能,但刑事與民事處理邏輯完全不同。本文分兩段,先講刑事與民事在「特定被告」上的根本差異,再整理 5 種實務常見情境的處理方式。
刑事案件由國家負追訴犯罪之責,警察與檢察官擁有強制的調查權限:
只要被害人報案、告訴事實有初步具體性(被害人身份、時間地點、行為大致樣貌),檢警就會展開調查。您不必自己找人,也不必在告訴狀上完整填出被告姓名;在告訴階段,以「不詳之成年男子,騎乘車牌 ABC-1234 重型機車」之類的方式描述即可。
但有個前提:偵查不公開(刑訴法 §245),偵查中您雖可由律師在場或聲請閱卷,但查得如何、對方是誰,通常要等到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後才完整揭露。
民事訴訟是私人之間的爭議,法院沒有義務主動替原告查人。依民訴法第 244 條,起訴狀應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訴法第 116 條也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果您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起訴狀連基本格式都湊不齊,法院會命補正;逾期不補,訴訟就不能進行。
但不代表束手無策。法院可以基於您提供的線索協助調查(例如發函地政、監理、電信、公司等機關),讓您在訴訟進行中逐步補正被告資料。關鍵在於:您必須給得出「可供查的線索」,而不是要求法院憑空找人。
最典型情境是漏水糾紛。您住 2 樓,確定水是從 3 樓下來,但不認識屋主、也不知道是屋主自住還是出租。
實務處理:
第一類謄本的限制:一般民眾自行到地政事務所申請,通常只能取得遮蔽部分資料的第二類謄本;含完整身份資料的第一類謄本,原則上需本人、利害關係人或持法院公文才能申請。所以透過法院發函是最穩的作法。
若屋主是租客(非所有權人),可進一步聲請法院發函建物所有權人,要求提供承租人資料,或依民法相關規定將所有權人列為被告(例如對建物所有人依民法 §793 等相鄰關係請求)。
有人在 Facebook、Instagram、Threads、Dcard 用假帳號謾罵、散布不實言論,被害人只知道一個暱稱或 ID。
刑事途徑(建議優先):
民事途徑的困難:台灣法院雖可發函向網路平台調取用戶資料,但 Meta、Google 等美國企業對台灣法院的調取命令,實務上多數不配合,除非涉及重大跨國犯罪(兒少性剝削、人口販運等)。純走民事的特定被告成功率極低。
因此建議的組合策略:先走刑事,透過檢警特定被告後,再以刑事偵查結果為基礎提起民事附帶請求或另行起訴。同時在刑事可以附帶提起民事(刑訴法 §487 以下)節省裁判費。
例如業務員在商業接洽中出言侮辱,您只知道他姓李、在某房仲公司任職經理,但完整姓名不詳。
實務處理:
線索越具體,法院越願意發函。反之,如果只寫「某仲介公司的一位男性」,線索不足,法院可能不予發函。
車禍後對方直接駛離,僅留下車牌號碼。此情境建議刑民並進、優先刑事:
刑事面:
民事面:
公路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登載「車主」,但實際駕駛未必是車主(例如借車給親友駕駛)。若車主抗辯非其駕駛,需進一步調查。
常見情境:接到詐騙電話、匿名騷擾電話、恐嚇電話。
實務處理:
限制情境:
對這類情境,建議優先刑事途徑(詐欺、恐嚇、妨害秘密),由檢警使用調查權處理。
民事訴訟中,「特定被告」責任在原告身上。您不能只寫一個模糊的綽號就要求法院「幫我查一下」。至少要提供一到兩個具體線索(地址、電話、車牌、社群帳號、服務單位、容貌特徵),並在書狀中主動提示調查方向(「請法院發函○○機關,查○○資料」)。線索越具體、調查方向越明確,法院越願意配合。
很多案件之所以陷入「不知道被告是誰」的困境,源自於當事人在交易、往來時未留下對方身份資料。建議養成習慣:
事後才發現「只知道一個綽號」,往往讓追訴成本幾何級數上升。
提告前建議先諮詢律師:
如果一開始就評估出「線索太薄,特定被告希望渺茫」,理性決定是否繼續投入,而非盲目提告後才發現無法推進。
不知道被告姓名,並非絕對不能提告;但也不意味著法院會替您無中生有。刑事案件可借助國家偵查權,您只要提供線索,檢警會協助查人;民事訴訟則需原告自己提供特定依據,再透過法院發函調查逐步補正被告資料。
關鍵在於越早行動、越多蒐集線索、越早諮詢律師,就越能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下,有效率地特定被告、保護自身權益。
若您手上有案件面臨「不知道對方是誰」的困境,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評估線索是否足夠、規劃刑事或民事的最適路徑、並在訴訟過程中協助您逐步補正被告資料。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