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工程契約常會約定,在每一期估驗計價時,業主先扣留一部分款項作為「保留款」,等工程完工、驗收或保固文件交付等條件成就後再返還。問題是,工程做到尾聲後,業主可能主張「整個案子還沒全部驗收」、「我們還沒完成結算」或「工程還有瑕疵」,承攬人則認為自己負責的工項已經完成,保留款不該繼續被扣住。
保留款比例、返還條件與返還時點,原則上要回到契約約定判斷。本文引用的兩件判決中,契約都曾出現每期估驗款保留 10% 的約定;這是該兩案的個案契約內容,不代表所有工程都適用同一比例。本文就保留款返還條件、業主常見抗辯、承攬人應準備的證據,以及民法短期時效,一次整理。
保留款本質上常被設計為一種履約擔保:業主先扣留一部分款項,用來擔保承攬人完成工程、處理驗收或瑕疵修補等事項。它通常仍屬承攬報酬的一部分,只是付款時點依契約約定延後到驗收、結算、保固文件提出或其他節點。
保留款什麼時候該退,主要看契約怎麼約定。契約可能把返還條件設計成下列事項的組合:工程全部完工 + 業主(或其上游業主)驗收合格 + 完成結算 + 承攬人現場清理完畢 + 提出保固書及保固保證票。一旦約定條件已成就,或依法律見解應認清償期已屆至,承攬人就可以依契約與民法承攬規定請求返還保留款。
關鍵在於:保留款爭議常不是抽象地問「該不該退」,而是具體判斷「返還條件到底成就了沒」。業主提出的抗辯,多半也會圍繞著「條件還沒成就」展開。
第一種常見抗辯,是承攬人主張自己負責的工項已做完、也通過驗收,業主卻以「整個建案/統包工程還有其他部分沒驗收完」為由,暫不返還保留款。
回應這種抗辯的關鍵,在於釐清「承攬人自己負責的那部分」是否已經驗收合格。在一件泥作工程案例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營造廠以「業主桃園市政府尚未就整個統包工程全部驗收完成」為由,拒付泥作承攬人的保留款。法院函詢業主後認為,泥作部分並無待改善瑕疵,相關「尚未驗收」公文指的是統包工程中的其他變更設計項目複驗,與承攬人施作的泥作工程不同。法院因此認定該案保留款返還條件已成就,判營造廠給付保留款。換句話說,能否延後返還,不能只看整體工程名稱,而要具體對照契約範圍、驗收文件與尚未完成項目。
第二種抗辯,是契約把保留款返還綁在「完成結算程序」上,雙方卻在結算金額或項目上僵持不下。業主可能因此主張,既然結算尚未完成,保留款清償期就還沒到。
這時可以參考最高法院與下級法院採用的見解:當清償期是繫於某個不確定事實的發生(例如「完成結算」),如果該事實已經確定不能發生,可認為清償期屆至。在一件機電工程案例中(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營造廠主張保留款清償期繫於「完成結算」,而結算因雙方無共識未完成,所以尚不必給付。法院認為,工程已完工、初驗複驗合格,承攬人也提出保固書與保證票,返還條件中的其他事項已發生;至於「完成結算程序」,因雙方就結算金額未有共識而無法完成,應認保留款清償期已屆至,判營造廠應給付保留款一千兩百餘萬元。因此,結算未完成不當然阻卻保留款請求,仍要判斷該程序是否已無法完成,以及其他返還條件是否已具備。
第三種抗辯,是業主以「工程還有瑕疵」主張暫不返還保留款。這裡要區分:工程驗收合格、進入保固階段之後才發現的問題,可能屬於保固責任範圍,應依契約保固條款處理;是否足以扣留保留款,仍要看契約約定、瑕疵程度、修補責任與業主舉證。業主若要主張承攬人有瑕疵、有逾期,並據此扣款或抵銷,通常需要提出具體事證,包括瑕疵位置、逾期原因、損害金額及可歸責性等。
前述兩個案例都可作為參考:新竹地院案件中,法院認為業主空泛主張工程有瑕疵,卻未具體指摘瑕疵位置,難以採信;高院案件中,營造廠想用承攬人「逾期完工」的違約金來抵銷,但法院查明遲延與使用執照尚未核發、無法送水送電有關,並非承攬人可歸責。依《民法》第 230 條,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遲延,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該案違約金抵銷因此未獲法院採認。
保留款爭議常見的核心證據包括:每期的估驗計價單(顯示各期是否扣留保留款、累計金額多少)、驗收合格的紀錄或業主函文、保固書與保固保證票、以及結算往來的文件(證明結算過程、雙方歧異及是否已無法完成)。這些資料有助於說明「返還條件已成就」或「清償期已屆至」。
確認返還條件成就(或繫於的不確定事實已確定不能發生)後,可先發存證信函催告業主返還;若業主仍不給付,再評估起訴請求保留款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面對業主可能提出的瑕疵、逾期或違約金抵銷抗辯,也要準備好「非可歸責於己」或「業主未具體舉證」的資料。
這點也常被忽略。保留款若屬承攬報酬的一部分,可能適用《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兩年的短期消滅時效,通常從返還條件成就、清償期屆至時起算。承攬人若只持續協商而沒有中斷時效或採取法律行動,日後可能面臨業主提出時效抗辯。關於工程款時效的完整說明,可參考本所另一篇專文。
保留款被扣留時,承攬人要先回到契約約定,確認返還條件是否成就、清償期是否屆至,以及業主提出的驗收、結算、瑕疵或逾期抗辯是否有具體證據支持。自己負責的部分是否已驗收合格、未完成項目是否與自己工項有關、結算程序是否已無法完成、完工後瑕疵是否應回到保固處理,都是判斷保留款能否請求的重點。最後,也不要讓兩年短期時效在協商中默默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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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