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51|房客自殺變凶宅(上):凶宅怎麼定義?節目筆記與逐字稿

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5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完整法律解析請參考:房客自殺變凶宅,房東如何求償?家屬要賠嗎?律師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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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房子變成凶宅,房東向家屬求償的新聞越來越多。本集(上集)先釐清「凶宅」怎麼認定。節目口述主要引用舊內政部凶宅函釋:以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建物專有部分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以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等情形為核心。不過現行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115 年 4 月 1 日生效版本)已改列「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法院見解也不完全等同於行政揭露格式,常會看賣方是否知情、是否應告知,以及事件對交易價值的客觀影響。律師建議賣方據實告知、白紙黑字寫清楚,避免日後糾紛。

本集重點

  • 凶宅在市場上會造成房價貶損,是客觀經濟事實。
  • 舊內政部函釋定義:賣方持有期間+專有部分兇殺/自殺死亡或求死致死等情形;但正式稿須註明這是舊函釋口徑。
  • 現行不動產說明書:應揭露「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 法院見解不一:會看賣方是否「知情」、是否應告知、事件對交易價值的影響;勿把行政表格定義寫成法院唯一標準。
  • 空間上多數限專有部分,少數納入「專用部分」(如露台戶)。
  • 建議賣方據實告知、契約寫清楚,以告知後的價格成交,避免事後爭凶宅瑕疵。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內政部舊凶宅函釋
  • 現行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
  • 物之瑕疵擔保(凶宅可主張減價,見第 53 集)
  • 法院對凶宅之認定(知情告知義務、時間/空間範圍)
  • 專有部分/專用部分(露台戶)之概念
  • 本集未提具體判決字號。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房屋的非自然死亡事實與時間點(發生在哪一任持有期間、是否在專有部分)
  • 成屋買賣契約、現況說明書、賣方告知紀錄
  • 不動產估價/鑑定資料(主張貶損時)
  • 社區、新聞或公開資訊中關於該事件的紀錄

精華逐字稿整理

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房子變凶宅,房東向家屬求償的新聞越來越多。先講凶宅怎麼定義。節目中提到的,是實務常引用的舊內政部函釋:要看是否在「賣方持有期間」,且在房屋「專有部分」(主建物或附屬建物,如客廳、陽台、廚房)發生兇殺、自殺死亡,或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並致死。現在正式上架時還要補一個現行法令提醒:115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已改要求揭露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 這定義其實很好規避——賣方只要把房子轉手給家人或親友過一手,就不算在他持有期間發生。所以法院見解並不統一:多數法院會看賣方「知不知情」,若知道(即使是前手發生)也應告知,等於把時間可能擴張到前手;空間上多數仍限專有部分,少數會把「專用部分」(例如露台戶的露台)也納入。 我的建議是:既然法院見解還不一致,與其事後爭凶宅定義,賣方不如一開始就把已知的非自然死亡情形據實、白紙黑字告知,讓買方在知情下評估價格成交,日後就不容易再翻。下一集再談房東變成凶宅後可以怎麼求償。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凶宅到底怎麼算?內政部與法院的標準並不完全一樣,買賣雙方都可能踩雷。如果你正面臨凶宅相關交易或糾紛,建議先釐清事件的時間與位置,再諮詢律師。完整解析見延伸閱讀文章;也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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