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交屋後才得知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能否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價,不能只看一般人口中的「凶宅」稱呼。需要分別確認事件發生的時間與位置、不動產說明書及契約如何記載、買賣時雙方是否知情,以及該事件是否造成房屋交易價值減損。
「凶宅」並非民法統一定義的法律用語。內政部的不動產說明書規範、買賣契約的約定與法院對物之瑕疵的判斷,各有不同作用,不能直接互相取代。
依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說明書應記載: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如有,應加以說明。
交易如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仲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依同條例第 23 條及第 24 條,經紀人應向交易相對人解說,說明書在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簽訂買賣契約時,說明書應交付買方並視為契約的一部分。
上述欄位有「產權持有期間」及「專有部分」的文字範圍,但這只是說明書的記載項目。事件發生在前手持有期間、共有部分或其他位置時,仍要依契約承諾、賣方知情情形、事件與房屋的關聯及價值影響,另行判斷民事責任。
民法第 354 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房屋在危險移轉時,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視為瑕疵。房屋即使沒有結構或設備損壞,特定死亡事件如已影響一般交易接受度及市場價格,仍可能構成價值瑕疵。司法院也曾以一般說明指出,房屋內發生命案或自殺而影響房價時,買方可能依民法請求解除、減價或損害賠償。
是否構成瑕疵仍依個案認定。法院可能檢視事件性質、發生位置、距離交易的時間、媒體或社區知悉程度、契約約定及估價資料。原稿以事件類型直接排列嚴重程度,容易讓人誤以為有固定判斷表,因此改以實際價值影響及契約內容說明。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以賣方故意隱瞞為必要。不過,賣方是否知情仍會影響其他請求。依民法第 355 條,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賣方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買方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且賣方未保證無瑕疵時,也可能無法主張擔保責任,但賣方故意不告知者不在此限。
因此,應保存買賣前的詢問、仲介回覆、不動產說明書與契約條款。這些資料可以協助判斷買方是否知情、賣方是否曾保證特定品質,以及有無故意隱瞞。
房屋構成物之瑕疵,且賣方依法應負擔保責任時,買方可依民法第 359 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如果解除契約依個案情形顯失公平,買方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法院會依交易及瑕疵的整體情況判斷,並沒有任何事件一律可以解約的規則。
請求減少價金時,需要說明無瑕疵房屋與現況房屋在交易時的價值差額。實務上可能透過不動產估價師報告或法院鑑定處理。事件發生時間、位置、公開程度及當地市場反應都可能影響估價,網路文章所列的固定減價比例不能代替個案資料。
依民法第 360 條,房屋缺少賣方所保證的品質,或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方得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若契約另有具體保證、違約責任或其他約定,也應一併檢視。
契約即使有「現況交屋」或限制瑕疵擔保的文字,也要看約定範圍。依民法第 366 條,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義務的特約無效。
賣方明知重大事實,卻在不動產說明書勾選不實內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隱瞞,買方可能依民法第 92 條主張受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買方仍須證明詐欺行為,以及自己因該行為作成買受的意思表示;不能只以交易後發現事件,直接推定賣方詐欺。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另有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財產處分與損害等要件。民事未揭露爭議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也不宜把提出刑事告訴當成取得解約或減價的手段。
依民法第 356 條,買方應按房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應由賣方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即通知。無法在通常檢查中立即發現的瑕疵,也應在日後發現時通知。怠於通知者,可能被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依第 357 條,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不能援用這項通知失權規定。
通知可採存證信函或其他能證明內容及到達時間的方式,至少載明房屋、得知事件的日期與來源、目前掌握的資料,以及主張物之瑕疵擔保的意思。只有詢問賣方「是否知道」或要求說明,未必等同已行使解除權或減價請求。
依民法第 365 條,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在依第 356 條通知後 6 個月不行使,或自房屋交付時起經過 5 年,即會消滅。兩個期間都要確認;不能因通知後尚未滿 6 個月,就忽略房屋是否接近交付滿 5 年。
通知瑕疵與行使解除、減價的意思表示是不同事項。買方決定主張何種權利後,應以內容清楚且可證明到達的方式向賣方表示。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第 365 條第 2 項排除的是通知後 6 個月的規定,交付後 5 年仍須留意。
依民法第 93 條,詐欺撤銷應在發現詐欺後 1 年內為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也不得撤銷。這套期間與第 365 條不同,仍須先有符合第 92 條的詐欺事實。
處理爭議時,可以依資料來源分開保存:
民間網站的地址紀錄可以作為查證線索,但不是官方認定,內容也可能錯誤或不完整。主張權利前,仍應確認事件是否發生、發生位置、與買賣標的的關係及賣方知情程度。
買方應閱讀不動產說明書及附件,並對空白、勾選不明或前後矛盾處提出書面詢問。若在意前手持有期間、共有部分或從專有部分墜落等情形,可以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詢問及保證範圍,避免只使用「非凶宅」而未說明涵蓋期間、空間與事件類型。
周邊成交價格顯著不同時,可以比對實價登錄、屋況、樓層、面積與其他交易條件,再請賣方或仲介說明原因。價格較低本身不能證明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
房屋在現任所有人持有期間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且位於建物專有部分時,出售所使用的不動產說明書應依規定記載。自然死亡不在該欄位列舉的非自然死亡範圍內;若買方有具體詢問,或契約約定的揭露範圍較廣,仍應依事實回覆。
買到凶宅後,應依序確認事件事實、契約與不動產說明書、賣方知情程度、價值減損及各項期間。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與詐欺撤銷的要件不同,也各有需要證明的事實。
發現疑似瑕疵時,先保存完整交易資料並以可證明到達的方式通知賣方;決定解除或減價後,還要另外作成明確的權利表示。通知後 6 個月、交付後 5 年及詐欺撤銷期間應分別計算。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具體情形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實務見解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