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5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完整法律解析請參考:為愛買房登記女友名下,分手後百萬頭期款能要回來嗎?律師解析『附負擔贈與』的關鍵。
本集從一則真實判決談起:男方(A 男)與女方交往多年、論及婚嫁,為表誠意,把預售屋登記在女方名下,頭期款(定金、簽約金及陸續匯款,合計約 113 萬元)也由男方支付。後來女方不願結婚、兩人分手,男方訴請返還這些錢。法院的切入點是「附負擔贈與」——贈與可以附帶一個「負擔」(白話說是一種條件)。法院調查 LINE 對話等證據,認定當初給錢、買房就是以「結婚、共組家庭」為負擔;既然女方沒有履行(沒結婚),男方可以撤銷這部分贈與,因此拿回頭期款約 113 萬元。但房子仍登記在女方名下不變,因為房子是女方以自己名義向建商買的,男方能要回的是「給女方的錢」,不是房子。律師提醒:與其把房子大方登記在對方名下、事後再撤銷贈與,不如一開始就登記在自己名下;而本案能成功,關鍵在有明確的對話證據,否則錢的性質容易各說各話。
今天講一則新聞與判決:有位男生(A 男)買預售屋、登記在女友(B 女)名下,後來分手,衍生訴訟要把錢要回來。別人的痛苦不拿來嘲笑,但可以拿來警惕。 兩人交往多年、論及婚嫁。A 男在新竹看上一個社區,為表誠意,把預售屋登記在 B 女名下,頭期款由他支付:先付定金、再匯簽約金給建商,之後陸續匯款給 B 女去繳頭期款,合計約 113 萬元。沒多久 B 女不願結婚、兩人分手,A 男要求返還這 113 萬元。 法院的切入點是「附負擔贈與」。贈與可以附帶一個「負擔」(白話講有點像條件)。最常見的例子是父母把房子贈與子女,但要求子女負擔父母每月生活費;如果子女拿了房子卻不履行,父母可以撤銷贈與。負擔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例如不能要求履行性義務)。本案法院調查 LINE 對話,A 男說「我的目的是跟你結婚、一起養家、付房貸」,B 女看到也沒有反駁;法院因此認定,當初買房、給錢就是以「結婚、共組家庭」為負擔。既然 B 女沒有結婚,等於沒履行負擔,A 男可以撤銷這部分贈與,拿回頭期款約 113 萬元。 要注意:房子仍登記在 B 女名下不變。因為房子是 B 女以自己名義向建商買的,跟建商之間是有效買賣;A 男能要回的是「他給 B 女的錢」,不是房子本身。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與其把房子這麼大方登記在對方名下、事後才來撤銷贈與,不如一開始就登記在自己名下——一樣可以給未來的小家庭居住。而且本案能成功,關鍵在有明確的 LINE 證據;如果證據不足,這些錢到底是不是買房頭期款,雙方就會各說各話。與其這樣,不如一開始就別登記在對方名下。
「為愛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聽起來浪漫,分手時卻可能要打官司才能要回錢。如果你正考慮這樣做、或已陷入返還糾紛,建議先把金流與對話證據整理好,再諮詢律師。完整解析見文末延伸閱讀文章;也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