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84|律師真的能保證勝訴嗎?(下):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8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是「律師,你能不能更有把握一點?」下集,延續上集關於法院解讀法律的不確定性,進一步聚焦當事人面對法律爭議時應如何自我定位。 張倍齊律師以離婚訴訟為主要場景,說明同一件事實在不同法官眼中可能得出不同結論,甚至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也可能引發立法層面的修正。在這樣的不確定環境下,律師的功能並非預測判決結果,而是協助當事人釐清:哪些是真正想要的、哪些可以退讓、哪些有較大訴訟風險。 張倍齊律師提出一個實用的四象限框架,將爭議事項依「想要程度」與「勝訴把握」排列,找出哪些適合訴訟、哪些適合和解、哪些可以作為談判籌碼。訴訟如同打乒乓球,對方不是靜態的,策略需隨情勢不斷調整。律師更像登山嚮導,而非只負責交出一份書狀。

本集重點

  • 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不同,每個法律個案都有其獨特背景事實,相同案由可能出現不同判決
  •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要求比較前案與後案的爭議事實是否相同,才能類推適用,這與台灣實務有所差異
  • 現行民法第 1052 條關於有責方能否訴請離婚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不能無限期以過往過錯剝奪訴離權利,相關修法討論中
  • 外遇方持有蒐證資料,能否在訴訟上成功離婚、能否取得監護權,以及提出證據是否反構成妨害秘密或侵害肖像權,皆需律師個別評估
  • 建議將個案爭議依四象限整理:(1)想要且有把握 → 優先透過訴訟進行;(2)想要但沒把握 → 考慮和解或協商;(3)不想要但有把握 → 可作談判籌碼;(4)不想要且沒把握 → 無需在意
  • 訴訟是動態流動的過程,不能只靠律師一開始的評估「一路走到黑」,應隨新證據、對方抗辯、雙方情況演變持續調整策略
  • 律師的功能不只是「站(訴訟)」,也包括「和(和解)」與「以戰逼和」,三者策略需依個案情形靈活運用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民法第 1052 條(裁判離婚事由、有責方訴請離婚限制)——節目口述
  • 司法院大法官就民法第 1052 條所作解釋(認為不得以過往(如二十年前)的外遇事實永久禁止有責方提起離婚訴訟)——節目口述,未提具體解釋字號
  • 相關修法動態——節目口述:大法官作出解釋後,主管機關「應該都會做出相關修法,但目前還沒有」
  • 妨害秘密罪(蒐證資料可能涉及之法律風險)——節目口述,未引用具體條號
  • 侵害肖像權(蒐證資料可能涉及之民事風險)——節目口述,未引用具體條號
  • 法官自由心證(不同法官對相同事實可能作出不同認定)——概念性說明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蒐集現有資料:外遇、家暴、惡意遺棄等相關事證,評估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避免構成妨害秘密或侵害肖像權)
  • 整理爭議清單:列出此次糾紛所有想要解決的事項(離婚、監護權、財產分配、贍養費等)
  • 標記優先順序:哪項是最不能退讓的底線、哪項可以作為協商籌碼
  • 評估對方可能的抗辯:對方可能提出哪些不利己方的資料或說法
  • 了解自身在婚姻破綻中的責任比例:是否有可能被認定為「有責任較重一方」,影響訴請離婚的可行性
  • 書面記錄:對話紀錄、財務往來、子女相處情況等日常書面或數位紀錄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原始逐字稿全文。 --- 開場:法院解讀如何影響日常生活 這一集延續上一集的主題。上一集提到,法律的解讀最終要由法院進行。法院怎麼解讀兇宅、怎麼解讀漏水瑕疵、怎麼解讀「不能維持婚姻」,都會影響我們日常的交易安排和生活決策。但就算有法院的見解,它終究還是有爭議空間。兩個不同的法官,對同一個法條可能有不同的解讀;甚至同一個法官,針對不同的漏水案件,也可能有不同的判法。 社會科學不同於自然科學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每一個案件事實都不一樣。社會科學跟自然科學不同。自然科學是:在相同條件下,做100次實驗,結果都應該一樣,這才叫科學。但在法律上,每一個離婚案件都不可能相同,每一個買賣交易糾紛都不會相同,因為背景事實、環境、交易內容都不一樣。 英美法的律師在討論判例時,有很重要的一點:不是隨便找一個判決就拿來用,必須說清楚前案與後案在哪裡相同、哪裡不同。唯有爭議的事實相同,才能用前案的法院見解來處理後案。基於相同事物做相同處理,這是維持法律穩定性的基礎。但就算是這樣,前後案之間要不要做相同處理,實務上也還是會有爭議。 以外遇為例:離婚訴訟的不確定性 那身為當事人,你應該怎麼辦?以外遇資料為例:配偶外遇,手上有外遇的資料,但這份資料能不能幫你在訴訟上成功離婚?提出之後會不會反而構成妨害秘密或侵害肖像權?這些都需要律師幫你判斷。 律師可能告訴你:「這個法律上有爭議,因為在你的個案裡,有兩派法官——一派認為應該這樣,另一派認為應該那樣。」 民法第 1052 條的爭議 就在最近,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我們的民法第 1052 條雖然規定,要訴請裁判離婚,必須是對婚姻造成破綻、責任比較輕的那一方才能請求;或者雙方責任一樣重,才可以請求。如果你的責任比對方重,就不能訴請離婚。 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你不能外遇在先、家暴在先,還要訴請離婚。但也認為,不能「永久」用十年前、二十年前的外遇翻舊帳,說你永遠不能離婚。因此大法官認為,立法者應該檢討相關規定。目前相關修法還在進行中,尚未完成。 這種情況就會導致:現在要離婚,但諸多爭議都還在不確定狀態下,應該怎麼進行? 建議:了解訴訟風險,規劃四象限策略 我建議,當遇到這樣的情形,你必須跟律師好好討論,了解自己的訴訟風險在哪裡。 大部分的律師都很努力幫當事人分析評估,但極少數律師可能把話講得太滿,甚至為了接案讓當事人覺得「這個一定贏」。如果律師這樣說,你要特別注意,因為訴訟很多都有解讀空間。 對你來說,應該先把法律糾紛分清楚哪些比較有把握、哪些比較沒把握。比較有把握的部分,可以單獨進行訴訟;比較沒把握的部分,可能要考慮和解或協商。 比方說,你對「能不能離得了婚」比較有把握,但監護權不一定拿得到。你不能等離婚之後才想說:「那再來談監護權的和解。」要事先規劃。 你可以把爭議排成四個象限——以「你想要的」與「你可以退讓的」為一軸,以「有訴訟把握」與「沒有訴訟把握」為另一軸: - 想要的、又有把握的 → 透過訴訟進行 - 想要的、但法官可能不會給 → 考慮和解 - 不想要的、但很有把握 → 可作訴訟籌碼,換取對方讓步 - 不想要的、法官也不會給的 → 就沒有差,不用在意 當然,這只是初步整理。整個訴訟過程可能有更複雜的想法,而且情況是會變化的。 訴訟是流動的,像打乒乓球 訴訟是流動的,像打乒乓球——你打過去,對方打回來,你再打過去,他再打回來。對方不是木人樁,也不是靜態的。你需要一個律師像登山嚮導一樣,隨時注意路況、氣候變化,隨時調整,對你來講才比較好。 我現在也不太接「只是寫一份書狀」的委任要求。訴訟不是寫一份書狀就搞定,而是需要持續評估、不斷調整的動態過程。 結語:話不能講太早,策略要隨時調整 不只是律師話不能講太滿,甚至應該說:話不能講太早。現在的判斷,不代表以後也可以一概而論。必須隨時調整。 所以,當你有法律糾紛,最好能分清楚哪些是你要的、哪些可以退讓、哪些是法院判斷對你不利的、哪些對你有利,再去調整:要打、要和,還是以打逼和。這就是這季節目想告訴你的。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法律糾紛的處理是一個動態過程,不是問完律師聽到一句「可以」就萬事大吉。每一個新的證據、對方的每一個回應,都可能改變整個局面。 如果你正在評估是否提起訴訟,或者不確定自己的勝算與風險,張倍齊律師建議先釐清:你真正想要的是什麼、哪些可以退讓、哪些在法律上可能對你不利——再來決定要打、要和,還是以打逼和。 有具體問題,歡迎聯繫張倍齊律師,一起評估個案的法律風險。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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