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6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法官在民事開庭時問「對於形式上真正是否爭執」,是要先確認眼前這份文件——包括遺囑、契約、和解協議書或錄音——的簽名、印章或作成名義是否真實,而不是在問裡面的內容誰對誰錯。 本集張倍齊律師從這個法庭用語出發,說明形式上真正與實質上真正的差異。形式上真正聚焦在「文件是不是真的」;實質上真正則是「文件裡的事實或解釋是否正確」。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要先釐清形式上真正,是為了確認雙方的爭議點在哪裡。一旦雙方都不爭執形式上真正,這份文件就列為不爭執事項,日後不能再翻供說文件是假的,只能繼續爭執實質問題。這個確認程序讓訴訟討論更有效率,也讓法官可以分配後續的舉證責任。
以下為本集逐字稿校正版(已刪去重複贅字、校正 ASR 錯字,整理為可讀版本,並非完整逐字稿): --- 您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這一集我們的主題是「形式上真正」。 這個詞,應該只會在法庭上出現,我好像沒有在其他地方看過這五個字。如果你有到法院開庭的經驗,應該會聽過法官詢問:「原告或被告,你對於形式上真正是否爭執?」通常是指:你對這份契約、這份文件、或這一筆金流,形式上真正是否爭執? 形式上真正,你可以把它理解成「這個文件是不是真的?這個簽名是不是真的?這筆金流記錄是不是真的?」它的相反,就叫實質上真正。 一般來講,如果我們認為這份文件的簽名是真的、這份遺囑或契約是真的,只是雙方對內容的解讀不一樣,這個時候我們就會說「對於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法官為什麼要確認這件事?因為在很多案件裡,連契約或遺囑本身是不是真的,雙方都有爭議。最常見的情形是:簽名被主張是偽造的。比方說,原告拿出一份遺囑說爸爸要把房子留給他,被告也拿出另一份遺囑,雙方互相否認對方的文件,這時候雙方就要爭執形式上真正——意思就是「你那份是假的」。 如果一份遺囑根本是假的,當然就不需要再去看裡面的內容怎麼寫。不過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當然也要看內容,因為從簽名、所載事項、內容邏輯,也是判斷真假的依據之一。 相對的,也有很多案件是雙方都承認文件本身為真,但爭執的是實質上的問題。舉例來說,爸爸的遺囑寫「他常住的那一間房子歸大兒子,另一間歸二兒子」,雙方都承認這份遺囑是真的,爭議的是「爸爸生前最常住哪裡」。老大說是忠孝東路那間,老二說是仁愛路那間,這就是實質上的問題,不是文件真假的問題。 另一個例子,車禍和解協議書寫甲乙雙方同意以五十萬元賠償,拋棄一切民事權利義務,但乙方日後若有後遺症得另外求償。雙方都承認這份協議書有簽,可是乙方日後出現症狀,甲方認為那跟三年前的車禍無關,乙方說有關。這爭的是實質問題,不是協議書是否偽造的問題。 法官要先確認形式上真正有無爭執,是為了釐清雙方的爭議點在哪裡。如果雙方都不爭執,法官就把這份文件列為不爭執事項——以後就不能再翻供說文件是假的,不能又跑回來說「我後來想起來我當時沒有簽」。這種反反覆覆的態度,只會讓法官認為你可信度很低。 所以開庭時,你要看清楚法官問的是哪一份文件——是這份契約、那份遺囑、還是這段錄音?錄音有沒有遭到剪接變造,是形式的問題;錄音裡的內容怎麼解讀,是實質的問題。 如果形式上真正有爭執,法官這個時候就要分配舉證責任,由誰來證明這份文件是真的,或由誰來證明是假的,這是比較複雜的議題,本集暫不展開。但如果形式上雙方都不爭執,這份文件日後就不會再討論它是否為假,而是繼續討論實質上的問題。 這一集講比較深入的「形式上真正」,希望能幫助大家日後上法庭開庭時,更了解訴訟現在到底在爭什麼事情。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我們下一集再見。
民事開庭前,建議先想清楚你對每一份關鍵文件的立場:你打算爭執它是偽造的,還是承認它是真的但爭執內容的解釋?兩者需要準備的方向、答辯的策略都不一樣,開庭時臨場才想,往往容易說錯或前後不一。 如果你手上有文件真假有爭議,或不確定開庭時該怎麼回應法官的問題,歡迎與張倍齊律師進行諮詢,在開庭前把答辯方向確認清楚。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