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01|司法不是吃到飽:法院為何不會無限制調查?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0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許多人在訴訟中,習慣站在自己的角度期待法院「無限制調查」,認為只要繳了裁判費、繳了稅,法官和檢察官就應該把每一條線索都查到底。張倍齊律師在本集提出一個換位思考的視角:如果你是法官或檢察官,面對一件否認筆跡的借款案,你真的會先送法務部調查局做筆跡鑑定嗎? 本集以具體案例說明鑑定的真實成本:筆跡鑑定需請被告當庭簽名、調取歷史簽名樣本、送鑑定機關;測謊需預約、結果還可能引發爭執;車禍案的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得收集多家醫院完整病歷,往返可能長達三至六個月。法院在心證形成過程中,有更節省資源的方式可以先行——例如審視匯款紀錄、傳喚證人、確認雙方關係——未必每案都需要走到鑑定這一步。 本集鼓勵當事人嘗試站在決定者角度思考,理解司法資源的侷限,從而把有限的訴訟能量集中在真正能影響判斷的證據上。

本集重點

  • 當事人常認為司法調查應「不計成本」,但法院形成心證有多種途徑,並不必然依賴每一種鑑定。
  • 筆跡鑑定流程繁複:當庭簽名、調取樣本、送鑑定機關,任一環節資料不足還需補件。
  • 測謊準確度存疑,流程繁瑣,且涉及價值判斷的案件(如離婚)根本不是測謊能解決的問題。
  • 車禍案的勞動能力減損鑑定須委由教學級醫院、收集完整病歷,往返耗時三至六個月(節目口述)。
  • 法院會優先以較省時省力的方式形成心證,確有必要才走鑑定程序。
  • 部分案件(如離婚感情不睦、分割共有物的分法)本質上涉及價值判斷,無法依賴科學鑑定給出結論。
  • 站在法官或檢察官角度思考,有助於當事人理解程序進行的邏輯,做出更有效的訴訟準備。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否認契約形式真正(形式上真正之否認):被告否認自己曾簽署某文件時的程序效果。(概念說明,無引用特定法條)
  • 筆跡鑑定:委由法務部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進行書跡鑑定的程序。
  • 測謊:鑑定程序,節目指出準確度存疑且不適用於涉及價值判斷的案件類型。(節目口述)
  • 勞動能力減損:車禍案中因傷害導致工作能力下降的損害計算方式,需委由醫學單位鑑定。
  • 自由心證(形成心證):法官依法定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綜合全部證據形成判斷的原則。
  • 裁判費:提起民事訴訟時應繳納之費用。(概念提及)
  • 分割共有物訴訟:共有人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不動產的程序。(概念說明)
  • 監護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節目以子女監護為例說明價值判斷的重要性。(概念提及)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書面證據清單:匯款紀錄、借據、LINE 對話、電子郵件等可直接呈現事實的文件,優先於鑑定申請。
  • 雙方關係脈絡:說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過往交易紀錄或書信文件,有助法院初步判斷。
  • 證人名單與陳述重點:可供法院傳喚作證的人,及其能佐證的事項。
  • 若需申請鑑定:準備好可供比對的樣本(如筆跡案需收集歷史簽名文件),或完整就醫病歷(如勞動能力減損案),以縮短鑑定補件往返時間。
  • 案件爭點整理:釐清真正有爭議的事實是什麼,避免請求調查與爭點無關的事項。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本集逐字稿精華,已校正 ASR 錯字與重複贅句,整理為可讀版。 ---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今天要講的主題是「不計成本的調查」。 大家聽法律節目,比較少聽到有人談調查的成本問題。一般人的預設是:只要法律有給我這樣的權利,法官和檢察官就應該幫我查清楚。繳了裁判費,就應該查;繳了稅,檢察官就有義務幫我實現權利。這樣的思維我不評價對錯,但我想從「實然面」的角度,請大家試著站在法官和檢察官的立場想想。 筆跡鑑定沒有想像中快 舉一個例子:借款糾紛中,被告否認契約上的簽名是自己的,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否認契約的形式真正」。大家直覺反應是「驗筆跡就好了」,但法院要做筆跡鑑定,流程是這樣的:先請被告當庭簽名,直的橫的各簽多次;再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鑑定;同時還要調取被告在其他場合的簽名樣本,例如申辦電信或保險時留下的簽名,作為比對基準。如果樣本不足,鑑定機關還會要法院通知當事人補件。光這個流程,就需要相當多的時間與配合。 測謊更麻煩:要委請專業鑑定機關、雙方預約時間,而且測謊結果的準確度本來就常有爭議。如果測謊真的那麼可靠,大家以後就不需要法官和檢察官了。 勞動能力減損鑑定耗時更長 車禍案中常見「勞動能力減損」的鑑定。舉例來說,工地工人被撞傷,月薪五萬元,因此勞動能力減損三成(節目口述數字),未來每月損失相當於薪水三成,要由肇事者賠償至退休。這樣的鑑定需要委由教學級醫院,例如台大或榮總,而且這些醫院還要收集傷者過去曾在其他醫院的完整就醫病歷。一來一往,可能就是三個月甚至半年。 法院有更省力的心證形成方式 法官和檢察官並非機械式地「有人否認筆跡就一定送鑑定」。他們可以先從匯款紀錄、借據內容、還款記錄做初步確認,可以傳喚證人作證,可以確認雙方過去的交易關係與往來書信。在這些資料形成相當程度的心證後,未必還需要走到鑑定這一步。 有些問題根本不是鑑定能解決的 離婚案中,雙方都承認常吵架、金錢觀不合,但被告認為「這樣還不夠嚴重到要離婚」。這時候該怎麼辦?測謊嗎?問題根本不在這裡。這是法官必須運用人生經驗與價值判斷去裁量的案件。 分割共有物的訴訟也是如此。三兄弟繼承一塊地,有小河穿過、有高低差,其中一人早就在角落蓋了透天厝,法官要決定怎麼切這塊地,涉及的是對土地效用和各方利益的綜合考量,不是任何鑑定可以給答案的。 換位思考是訴訟準備的起點 我希望大家在訴訟過程中,試著站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這個案件的決定者,你手上有哪些資料?你會怎麼做決定?你對哪些事情還不確定?或許這樣想,你會對司法程序有不同的理解,也更知道什麼樣的準備才真正有價值。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訴訟不是把所有問題丟給法院就好——能不能用一份關鍵的匯款紀錄讓法官形成心證,往往比申請一項曠日廢時的鑑定更有效率。如果您正在進行或考慮提起訴訟,建議事先評估案件的核心爭點與現有證據,再決定下一步的策略。 張倍齊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您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釐清真正的爭議所在,避免把資源浪費在對判決沒有影響力的地方。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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