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匯款紀錄可以證明款項移轉,診斷證明書可以記載就醫時的傷勢,LINE截圖可以呈現部分對話。這些資料各有證明範圍,尚須確認它們與法律主張所需事實的關聯。
訴訟中的「待證事實」,是當事人主張而且會影響裁判結果、仍須由證據證明的具體事實。法院不以證據份數決定結果,而會分別審查證據來源、內容、完整性、與待證事實的關聯,以及多項證據合併觀察後能否作成事實認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原則上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情形顯失公平時,則依例外規定處理。證據整理可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份證據即使內容真實,如果與待證事實沒有關聯,對該項主張仍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明作用。
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包含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移轉,以及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的約定。匯款可能基於借貸,也可能基於贈與、投資、買賣、清償、代墊或其他原因,因此金流紀錄通常只能直接說明款項何時由何帳戶移轉至何帳戶。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判決也指出,主張金錢借貸關係的人,須就金錢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負舉證責任,不能僅因曾有金錢或票據交付,即推論雙方當然成立消費借貸。
家庭暴力並不限於身體傷害。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也包括家庭成員間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因此,案件所需證據會隨主張的行為類型而不同。
診斷證明書、病歷或驗傷資料,可以記載就醫時間、醫師觀察到的傷勢、檢查結果與處置。病歷中的「病人主訴」則是醫療人員記錄病人所述的事發經過;除非醫療人員另有親自觀察或專業判斷,單憑該段記載通常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及完整事發過程。
各項資料可能相互補充,也可能出現時間或內容不一致。差異的原因及其是否影響主要事實,需要一併說明。
LINE、簡訊、Email及社群訊息的截圖,可以作為法院調查的資料,但截圖若只保留局部內容,可能無法確認帳號使用人、訊息時間、前後文或有無編輯。保存時可留存原始裝置、完整對話、附件及可取得的匯出資料,並記錄取得方式與時間。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條,須以科技設備才能呈現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困難時,可以提出呈現內容的書面並證明與原件相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說明。具體案件是否還須勘驗裝置、函調平台資料或採取其他調查方式,仍由法院依爭議內容決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但不得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並應在判決中記載形成心證的理由。所謂自由心證,仍須以訴訟資料及可以說明的推論為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無罪推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第155條並規定,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依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同一事件的民事與刑事程序,可能因請求所需法律要件、舉證責任、證據能力及證明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結果。分析時應分開處理,不能僅以其中一個程序的結果代替另一程序的證據判斷。
依公證法第2條,公證人得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也得依法認證私文書。公證或認證程序須由公證人辦理;律師可以依案件需要評估是否採用。依同法第101條,私文書認證涉及當事人當面簽名或承認簽名,影本認證則著重與原本或正本相符。認證的具體範圍,不能直接等同於文書記載內容均屬真實。
法院的證據保全則是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有滅失或難以使用之虞,或符合該條其他要件時,得向法院聲請保全。日常備份、公證或認證及法院證據保全,各有不同程序與證明目的,須依希望保存或證明的事項選擇。
證據的作用取決於它所能證明的具體事實。整理時應同時確認法律要件、舉證責任、證據來源、完整性及與其他資料的一致性;證據數量本身不能取代這些判斷。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