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8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直覺上進入自己的房子理所當然,但法律保護的不只是所有權,還有使用人在租期內的居住利益。出租以後,房客取得租期內的使用權,房東就必須尊重這個空間由房客自主的現狀。 本集張倍齊律師從所有權、使用權與處分權三者的區分出發,說明房東在哪些情境下最容易踩到侵入住宅罪的紅線——包含未告知房客自行進入修繕、趁房客不在帶房仲或準新房客看屋、租期屆滿後直接開門收房,甚至擅自換鎖而衍生的強制罪風險。 節目也提醒,即使房客欠租、違約、甚至在屋內從事不法行為,房東也不能以「對方違約在先」為由,直接動用備用鑰匙。正確的處理路徑是:催告、終止租約、必要時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透過強制執行要求騰空,雖然麻煩,但能避免由「有理」變「沒理」的刑事風險。
以下為節目逐字稿的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保留主要論點脈絡,未照原始逐字稿全文呈現。 ---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進入自己的房子,竟然可能犯侵入住宅罪。 如果看到這個標題感到不解,是很正常的。但如果你是房東或房客,或者學過相關法律,你可能已經猜到原因了。實務上確實有不少房東,因為進入自己的房子而被房客告上侵入住宅罪。 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要分開看 房東身為所有權人,當然可以決定房子要不要賣、要不要設定抵押。這些屬於所有權和處分權的範疇,出租不影響這些權利。 但是,把房子出租給房客之後,房東等於把「使用權」在租期內讓渡出去了。這段期間,這個空間是房客在使用,房東必須尊重這個現狀。就算契約裡有使用限制——不能釘鐵釘、不能隨意更動牆壁——這些約定不代表房東可以隨時進入查看。 房東最常踩到的幾種情境 第一種:修繕。房東認為有東西要修,拿了備用鑰匙就開鎖進去。侵入住宅罪的要件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有人抗辯說修繕是「有故」、有正當理由,但實務上有法院不接受這個抗辯,所以修繕前最好還是要先取得房客的同意。 第二種:帶房仲看屋。趁房客不在,帶新的潛在房客或房仲進來參觀,後來被房客發現,就被告侵入住宅了。 第三種:租期屆滿後直接進入。很多房東覺得,租約都到期了,使用權不是已經回到我手上了嗎?但刑事法院的見解是,即使租期屆滿,房屋的返還屬於民事上的問題,房東應該要走民事途徑——先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勝訴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法警帶來要求騰空返還。在這個程序完成之前,房東不能自行開鎖進入。 我知道很多房東會覺得委屈:是房客違約在先,我才去開鎖的。我跟大家說,10個房東會有9個這樣想。但就算如此,房東還是可能因此被判侵入住宅罪成立。 換鎖的額外風險 租期屆滿後,房東若擅自換鎖,可能另外構成強制罪,而且成立的機率不低。這對房東來說,是很容易不小心就碰到的刑事風險。 張倍齊律師個人認為,租期尚未屆滿與租期已屆滿,對房客的保護層次理應有所不同,但目前實務見解都還是傾向保護房客現況,房東未走合法程序就換鎖,風險很高。 被告之後的實際處境 如果你跟房客已經有租金糾紛,這時候又被告侵入住宅,反而讓房客多了一個談判籌碼。房客欠你的錢,可能就拿來當和解金抵銷。原本是有理的一方,卻因為走錯程序,反而變成沒理。 正確的收回程序 1. 催告:以存證信函限期要求房客給付租金 2. 終止租約:欠租未補繳,再發函終止租約 3. 遷讓訴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房客返還房屋 4. 強制執行:勝訴後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由法警帶來騰空 確實麻煩,但比起卡上侵入住宅加強制罪,還是值得的。 房客也要知道自己的保障 身為房客,你在租期內的居住空間受到法律保障。房東沒有經過合法程序,擅自換鎖或闖入,你也有透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方式。 希望這一集法律護身符對大家都有幫助。我是張倍齊律師,我們下一集再見。
租賃糾紛往往是房東和房客雙方都覺得自己委屈的局面。如果你是房東,已經遇到欠租或拒不搬離的房客,在採取任何自力救濟行動之前,請先確認自己的每一步是否合乎法律程序——一個錯誤的開鎖動作,可能讓原本有理的你背上刑事案件。 如果你面對的租賃糾紛已經複雜到讓你不確定下一步怎麼走,歡迎諮詢張倍齊律師,協助釐清你目前的法律處境,以及收回房屋的最穩健路徑。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