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3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要舉證到什麼程度」是訴訟中最常令當事人困惑的問題。本集張倍齊律師從實務出發,說明舉證程度並沒有放諸四海的抽象標準,而是隨案件類型、爭議點、手上現有資料與法官願意調查的意願而定。 節目指出,證據不是越多越好,關鍵在於每一份證據是否直接針對案件的核心爭議。傳來傳去的間接人證、目的在於指控對方人品而非確認債權的證人,往往打不到法官需要認定的事實,法官也不會為此花費大量調查資源。 更重要的是,有些證據是「一體兩面」——對對方有殺傷力,但對自己的殺傷力可能更大。張倍齊律師以離婚訴訟中的監視器畫面、以及分居事實引出外遇的案例說明,提出證據前必須先評估它對己方的衝擊。此外,未整理的錄音或大量截圖直接丟給法院,不代表證據充分,反而讓法官無從切入。 本集建議:帶資料去找律師討論,讓律師協助裁剪,找出能有效打擊對方、又不傷自己的核心證據。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字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完整逐字稿。 --- 引言:舉證到什麼程度,律師自己也常問 張倍齊律師:「要舉證到什麼程度」這個問題,不只當事人有疑問,其實律師在接每一個案件,心裡也都會問自己同樣的問題。我們節目一直強調舉證的重要。訴訟中,你講了很多、陳述了很多,但提不出證據,法官很可能根本不接受。就好像高樓大廈沒有地基,雙方各說各話,對方有證據、你沒有,勝負就很明顯了。 --- 用盡全力舉證,法官也不一定接受 但反過來,當事人窮盡洪荒之力要舉證,法官有時候也不見得會接受。例如,要舉證對方曾跟我借五千塊,LINE 裡有記錄,可以截圖嗎?可以請 LINE 公司還原對話記錄嗎?可以請調查局幫我鑑定嗎?這些都是實務中聽到的要求。 --- 司法資源有限,不是不計成本追求真實 不計成本不計代價地還原真相,可能只存在於理想國。畢竟司法資源有限,不管是人力、物力還是時間。所以當事人舉證少了,怕法官判輸;舉證多了,律師又說法官沒時間查。到底要舉證到什麼程度? --- 現有資料越充分,案件品質越好 每個案子的舉證程度,取決於手上現有資料的多寡與案件的複雜程度。同樣是借貸關係,有借據、有金流的就相對簡單,什麼都沒有、只靠對話截圖的就複雜得多。你的資料越充分,律師越容易準備書狀,也越不需要靠法院去調查。 --- 請法院調查要先評估法官的意願 要請法院幫你調資料、傳證人,不是不行,但要先評估法官有沒有時間、精力、甚至意願。你要傳十個證人,法官可能根本不理。你必須評估:什麼樣的證據,是法官可能願意調查的?有時候你提出某份資料,法官會先問「這跟本案有什麼關聯?」 --- 間接人證打不中核心爭議點 舉個例子:有當事人說,他可以傳「張三」來作證,因為被告以前曾欠張三錢沒還,所以可以證明他現在也欠我錢沒還。法官就問:你要傳張三來,是為了證明他曾欠張三錢沒還?那跟他現在欠你錢有沒有還,是兩件事啊。就算法官個人認知不同,但以一般常情來看,這兩件事之間的關聯性確實薄弱。 更進一步,有人說要傳「李氏」,因為李氏曾聽王武說過被告欠錢不還;那為何不直接傳王武?答說王武人在國外。這樣的間接人證,完全打不中借貸債權是否成立這個核心爭議點,法官大概不會採納。 --- 爭議點要聚焦:法官整理爭點後,舉證才有方向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的法官會整理爭點,例如:「本案爭議就在於被告是否欠原告一百萬元、是否已清償。」爭點清楚之後,所有舉證都要對準這個核心,而不是圍繞對方的人品或過去的其他事。 --- 一體兩面的證據:有時傷自己更重 有些證據是一體兩面的,看起來對你有利,但提出來可能對你的傷害更大。 舉例:有人訴請離婚,說配偶常常和自己打架,提出監視器畫面作為證據。但結果畫面顯示是我方打得更凶——這時反而可能讓自己面臨傷害罪風險,甚至對方去聲請家暴保護令,再告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另一個例子:以「分居很久、感情不好」為由訴請離婚,提出分居的事實。但法官追問,為什麼分居?結果搞半天是我方在外面有其他伴侶,跟對方住在一起。這件事對你爭取監護權或夫妻財產分配,都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 證據有時候是「傷敵一千、自損八百」,有時反過來是「傷敵八百、自損一千」。 --- 整坨丟給法官的證據沒有用 有當事人一次丟十幾二十張 LINE 截圖,沒有說明要主張什麼、哪段對話是關鍵。律師要怎麼看?法官要怎麼看?要證明的是可以離婚?還是對方欠錢承認還?還是雙方重新達成約定?截圖丟了一堆,什麼都沒說清楚。 更誇張的是,有人把一個多小時的錄音交給法院,說「裡面的證據都在了」。法官要怎麼聽?沒有譯文,沒有時間點標記,法官根本不知道哪一段對你有利。你提供的錄音必須先製作譯文、標出關鍵段落,否則這份證據在法庭上幾乎無法發揮功能。 --- 結語:先求不傷身體,再講究藥效 這些證據在提出前,都要先經過裁剪、整理,不是整坨丟給法院就算舉證了。去找律師時,建議先說清楚你想主張什麼,讓律師幫你判斷哪些資料能有效打中爭議點、又不傷己方。就像一句藥品廣告說的:先求不傷身體,再講究藥效。
打官司不是有道理就會贏,更不是把所有資料通通丟出去就算舉證。每一份提出的證據,都要能對準案件的核心爭議,也要先評估它對己方是否有潛在風險。 如果你正在蒐集證據、準備進入訴訟,或不確定手上的資料夠不夠用,歡迎聯繫張倍齊律師,一起討論哪些資料才是真正有用的。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