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30|自傷有限度,責任無上限(上):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30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以一則送貨員屢次發生車禍的真實諮詢場景出發,說明雇主在員工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依照民法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張倍齊律師指出,雖然法條設有「雇主已盡選任監督義務得免責」的但書,但實務上法院認定門檻極高,雇主幾乎無法以行前會議、教育訓練等措施成功主張免責。 這條規定的背後邏輯,並非純粹的公平正義,而是一種風險分攤機制——雇主靠員工賺錢,員工出事所產生的損害,理應由資力較強的雇主承擔,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對中小企業而言,一次車禍造成的賠償金額可能遠超過車輛本身價值,甚至達到上億元,足以讓企業一夕倒閉。 張倍齊律師建議,雇主應主動投保雇主責任險或工地責任險等相應險種,透過保費分攤無上限的賠償風險,讓企業得以持續穩健營運。

本集重點

  • 民法規定員工執行職務傷害他人,雇主原則上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條但書雖允許雇主以「已盡選任監督義務」主張免責,但實務上法院幾乎不採信
  • 此規定的核心邏輯是風險分攤,而非純粹討論對錯:雇主靠員工賺錢,因此承擔員工出事的損害風險
  • 被害人或家屬優先向資力較強的雇主求償,可避免求償無門
  • 中小企業面臨的賠償金額可能無上限,一次事故就可能超過公司多年獲利
  • 雇主責任險、工地責任險等責任型保險,是中小企業最務實的風險轉嫁工具
  • 本集為上集,與 EP331 為系列集,建議合併閱讀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民法第 188 條(雇主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節目口述,未明確提及條號,依上下文判斷
  • 選任監督義務免責但書——屬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
  • 連帶賠償責任——雇主與員工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風險分攤原則——張倍齊律師用語,非正式法律術語,屬解說框架
  • 雇主責任險——保險契約規劃,非法條
  • 工地責任險——同上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員工出事的事故報告書、車禍事故現場紀錄
  • 員工聘僱契約、職務範圍說明
  • 公司曾執行的安全教育訓練記錄(如行前會議紀錄、酒駕宣導文件)
  • 現有保單(雇主責任險、公司車輛險等)保單條款
  • 被害人或家屬提出的求償金額與損害項目清單
  • 公司資本額與財務概況(評估可能的賠償承擔能力)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節目精華段落,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語,保留主要論點。 --- 開場:兩件讓我心有所感的事 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自傷有限度,責任無上限」。這個題目來自最近遇到的兩件事,讓我想跟大家分享我的想法。 第一件事是有個當事人跟我說,他們公司的員工要出去送貨,今年已經發生好幾起車禍或行車糾紛。他問我要怎麼辦?我的建議是:一定要投保雇主責任險。 --- 雇主連帶責任的法律基礎 依照民法的規定,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果造成別人受傷、財物損壞、甚至死亡,雇主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件事大家應該都知道。 法律上雖然有個但書:如果雇主能舉證,自己已善盡選任跟監督的責任,可以免責。但我要告訴大家,這一條但書在實務上幾乎沒有適用餘地。 --- 為什麼但書幾乎無法適用? 法院通常不太接受雇主已善盡選任監督的舉證,通常都會認為雇主在選任跟監督上還是有疏失。 就算雇主說:「我每天都有行前會議、每天提醒員工注意安全、有進行酒駕宣導、教育訓練也很完善。」即使這樣,實務上能夠免責的機會還是很少。 有時候我們會想問法官:請告訴我,要怎樣才能達到所謂選任監督的標準?但實務上法官不會告訴你,只會說你還是有疏失,還是要負賠償責任。 --- 這條法律的真正邏輯:風險分攤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這條規定的核心,是在分配風險,而不是在討論絕對的公平正義。 講白一點:你靠員工在賺錢,員工在外面幫你送貨,那員工出事了,你也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不是對或錯的問題,有時候就是一種風險分攤。 被害人的家屬或被害人本身要來求償,照理說應該由員工來負擔賠償責任。但一般情況下,這些員工不見得有足夠的資力賠得起。所以法律希望盡量把雇主拉進來,讓被害人不至於求償無門。 --- 中小企業面臨的現實風險 對中小企業來說,這特別危險。一個規模不大、靠員工送貨的企業,老闆自己也可能下去跑,像五金行、廚具行這類家族企業都是這樣。好不容易請到一個員工,結果沒多久發生車禍、撞死人,可能一次賠償就讓公司垮掉。大企業當然承擔得起,但中小企業有時候一次事故就轉不過來了。 --- 解法:透過保險轉嫁無上限的風險 風險沒辦法消滅,但可以透過保險公司來分攤。 我建議雇主適度投保雇主責任險。這不只適用於送貨、貨運,營造廠的老闆也有工地責任險可以投保。 為什麼說責任的風險是無上限的?你自己公司的車子撞爛了,損失就是這台車的價格。但如果這台車撞到別人的豪車、撞傷人、甚至撞死人或讓人成為植物人,造成的損害賠償金額可能遠超過車子本身的價值,上億都有可能。 真正可怕的不是你自己的車子被刮傷,而是你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可能沒有上限。這就是這集標題「自傷有限度,責任無上限」的意思。 --- *注意:逐字稿原始檔於 [475.4-505.4] 秒段出現大量 ASR 迴圈錯誤(數百次重複「就可以」),該段落實際內容無法辨識,已略去。節目在該段後直接結語,本集為上集。*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員工出事、雇主吃單,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每個中小企業主都可能面臨的生存風險。 如果您正在經營一家需要員工外出執行職務的公司,不論是送貨、施工、服務到府,都建議提前盤點現有的責任保險是否足夠。風險預防做得好,一次事故才不會讓多年努力付諸流水。 如果您已經面臨員工出事、對方來求償的情況,或想了解雇主在法律上的責任範圍與自保方式,歡迎與張倍齊律師預約諮詢,討論最適合您公司狀況的應對策略。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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