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79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主題來自聽眾實際提問:在網路上留言、筆戰、甚至嘲諷對方,什麼情況下會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張倍齊律師首先區分兩個罪名的核心差異:公然侮辱是「抽象謾罵」(例如罵人豬、狗、三字經),而誹謗罪則是「具體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誹謗罪的關鍵在於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本集最核心的概念是:誹謗罪處罰的是不實的事實陳述,而不是意見表達。因此,當你說「我覺得這政策方向錯誤」或「我感覺這家公司前景堪憂」,那是個人意見,不構成誹謗;但若你說「某議員上次買票才選上」卻拿不出依據,就面臨高度風險。 此外,即使你散布的是真實判決書,若當事人是一般私人而非公眾人物,所涉為私德事項(如婚外情),仍可能構成誹謗——因為真實性不是唯一的免責條件,公益關聯性同樣重要。
以下為本集逐字稿的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 ---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我們要講的主題是:留言的界線——意見 vs 事實。 這個主題的起點來自聽眾提問:他在網路上留言、甚至有筆戰、嘲諷對方,想知道什麼情況下會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和誹謗怎麼分? 公然侮辱指的是「抽象的謾罵」——罵人家豬、狗、三字經、畜生,這些都是抽象謾罵,屬於公然侮辱。 另外一種是「具體的指摘」:你不是罵抽象的,而是具體講一件事情,而且這件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這就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核心。 誹謗罪這個條文有幾個關鍵字:一是「意圖散布於眾」——在社群媒體上很容易達成,你在臉書公開貼文、粉絲頁留言、公開社團發言,甚至 Line 群組,都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二是「指摘或傳述」——指摘是你主動提出批評,傳述是你轉述來的,不論是第幾手,只要內容不實都可能中獎。三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會讓別人對此人的品德、信用、能力、聲望等評價降低。 誹謗罪的核心:它處罰的是不實的事實陳述。 你指控別人的那件具體事情,如果是假的,或者你沒辦法證明它是真的,就屬於誹謗。 還有一個重點:即使事情是真的,如果它涉及私德、跟公益無關,你也不能到處散布。 保命守則:多一點意見,少一點事實。 所謂意見表達,就是「我覺得」、「我認為」、「我感覺」——例如:「我認為某政治人物的政策方向很蠢」,你是在評論政策,不是指摘事實,通常不構成誹謗;或者「我感覺這家公司前景堪憂」,這是個人感受,每個人看法不同,不會因此構成誹謗。 反過來,如果你說「這家牛肉麵曾經被衛生局因衛生問題開罰」,這就是事實問題——一翻兩瞪眼,法官只要去調衛生局的紀錄,沒有就是你說謊,就會成立誹謗。 沒有依據的事實陳述風險最高。 「我聽隔壁王大媽說某某議員上次買票才選上」——你沒有證據,這非常危險。「隔壁那家店用的都是過期食材,大家都不要去吃」——問你的依據,你說「我聽說的」,這時候風險就很高。 如果真的提不出事實依據,試著把你想表達的,從事實陳述轉化為意見表達來抒發。 私德散布的陷阱:真實判決書也可能構成誹謗。 有人問:如果我把法院認定某人有婚外情的判決書貼出來,是法院認證的,為什麼不能貼? 可以,這是法院判決,沒錯。但如果此人不是公眾人物,不需要受公眾監督,你卻把他婚外情的事到處散布——即使是真的,在法律上仍可能構成誹謗。因為涉及私德,而且與公眾利益沒有關係。 結語:留言前的三個自問 下次在臉書或社群媒體想留言時,先想一下:你要寫的是個人意見還是事實?如果是事實,你有沒有依據?有沒有辦法把你想表達的,從事實陳述轉化為意見表達?不要針對不確定、或根本沒有依據的事實去留言,那會增加被告的風險。
在社群媒體上表達意見是每個人的權利,但意見與事實的界線,往往比你想的更容易踩錯。如果你已經收到對方的法律威脅,或不確定自己的留言是否構成誹謗,歡迎諮詢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風險與應對方向。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