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02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以台灣中小企業與家族企業常見的掛名現象為切入點,說明「公司負責人」在公司法上的定義範圍,以及董事長與總經理(經理人)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不同角色。張倍齊律師特別提醒:掛名者無法以「我只是人頭」、「我什麼都不知道」輕易脫責,因為法律預設掛名者對其可能承擔的責任應有基本認知。節目進一步介紹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以把公司資產賤賣給親友而被告背信為例,說明義務違反的具體風險。此外,家族企業常見的公款挪用情形,也可能涉及背信、侵占等刑事責任。本集結論是:無論是否有實際決策權,掛名前都應先了解公司實際營運狀況,必要時請律師或會計師評估風險。
以下為校正 ASR 錯字並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非完整逐字稿。 --- 張倍齊律師: 今天要講的主題是「董事長、總經理,別讓法律責任找上你」。在現在的商業社會,台灣中小企業很多,不少人會成立公司,甚至有家族企業的情形。也因為這樣,有些人被家族長輩或配偶要求,掛名當公司的董事或董事長,「只是掛名」。這種情形,其實還不少。 但這在法律上是有相應責任的。很多人當了董事長或董事,只是被推上去,對公司法或可能面臨的風險,到現在還是不清楚。 首先,大家要知道,公司負責人在公司法上是有定義的。在最常見的兩種公司形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裡,董事就是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法也規定,公司的經理人在職務範圍內,同樣被認定為公司的負責人。 以董事長來說,在股份有限公司裡,董事長由董事會互選產生,是公司的對外代表,也是重大事項的決策者。主要職責包含召集董事會,在特定情況下也會召開股東會。有實權的董事長,甚至會任命經理人來實際經營公司,把經營權交給更專業的人。 至於總經理或經理人,指的是公司的執行團隊,負責日常管理事務。董事會或董事長給出大方向,例如決議到海外設廠,由總經理負責具體執行——這就是兩者分工的概念。 最應該注意的是:如果你是董事長或總經理,一定要了解公司在做什麼。不能說「我先生叫我提供身份證、印章,只要簽名就好,其他不用管」。 台灣商業實務很常見到「人頭負責人」與「影子董事」並存的現象。實際經營者為了避免潛在風險,找人掛名董事長或總經理——那些掛名的人就是人頭負責人。而那些操控公司但沒有出現在公司登記名單上的人,就叫影子董事,也就是幕後實際負責人。 這種安排會讓法律執行很複雜。公司出了事,到底要找影子董事還是人頭負責人,很多時候會有爭議。要特別注意的是:身為人頭負責人,你說「我只是人頭,我什麼都不知道」,要讓檢察官或法官相信你確實完全不知情,是非常困難的事情。 法律認為,掛名的董事或董事長,對所有可能要承擔的責任,應該要有基本的認知,不能一推了事。要說「我只是掛名假的」,就要花很大的力氣去證明,這會衍生很大的訴訟風險。 董事長在行使職權、對外代表公司時,必須履行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實義務是指,公司負責人應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例如把公司資產賤賣給自己親友的公司,就可能被告背信、違反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指,對公司事務沒有花心力認真經營,導致公司受損,可能被股東追責。 另外,不少家族企業存在公私不分的情況——任意挪用公司的錢,或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配合員工幫忙辦理——這時候就會衍生背信、侵占等法律問題。 當了公司的負責人,不能因為過去十年沒出事就以為沒事。一有事,往往都是大事。所以如果要當公司的負責人——不管是董事長、董事或經理人——一定要先好好了解這間公司的營運狀況。有疑慮的時候,找律師、會計師幫你評估,才能讓自己的職位做得長久,也不會因為掛名而真的被要求負責。
掛名董事長或總經理,在法律上並不是「簽個名就沒責任」那麼簡單。公司法對公司負責人的定義與要求,不會因為你是「人頭」就自動豁免。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被要求掛名的情況,或者已經掛名卻對公司的法律風險一知半解,建議在出事之前,先請張倍齊律師評估你的實際法律處境與風險。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