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處理遲到、違約或其他不符合規則的行為時,提高金錢負擔是常見做法。不過,處罰金額和行為改變之間,未必存在固定的正比關係。
一篇 2000 年發表的托兒所實地研究,觀察以色列海法數家私人托兒所的家長接送情形。研究者在部分托兒所引入遲到罰款,其他托兒所則維持原有作法。結果顯示,實施罰款的托兒所遲到次數增加;後來取消罰款,遲到情形也沒有立即下降。
研究者提出的解釋之一,是罰款改變了家長對遲到的理解。原本的安排包含對老師延長工時的歉意及社會規範,引入金額後,部分家長可能把遲到理解為可以支付的額外服務。這是對研究結果的一種解釋,研究本身無法證明每位家長的想法,也不能推出所有罰款都會產生相同結果。
罰則是否影響行為,還會受到金額、執行方式、違規被發現的可能性、原有規範及替代方案影響。托兒所研究的場景是小額遲到罰款與既有社會規範,和交通罰鍰、刑罰或商業契約的條件並不相同。
同一條規則也可能有不只一項功能。違約金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也可能促使雙方按時履行;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的罰鍰,則屬公法上的制裁。兩者的法律依據、決定程序及救濟方式不同,不能只因名稱中都有「罰」字,就用同一套結論判斷。
依民法第 250 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契約若要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或要保留另外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能,應把條款性質與適用關係寫清楚,不能只寫一個金額。
條款也應具體說明哪一項義務未履行會產生違約金。延遲履行、交付內容不符、違反保密義務與提前終止合作,可能造成的影響不同,計算方式不宜全部共用。若以每日、每月或每次違約計算,還要寫明起算日、停止日、上限、通知及改善期間。
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法院判斷是否過高,不會只核對一張損失單據,還可能綜合契約目的、履行情形、債權人因履行可獲得的利益、實際損害、雙方關係及社會經濟情況。
因此,把違約金寫得很高,不代表發生爭議時可以全額取得。反過來說,第 252 條只有過高酌減的規定,沒有由法院把過低違約金調高的對稱規定。若條款屬於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能否再請求超過約定額的損害,還要依條款性質與契約內容判斷。訂約時同時考慮可能損害與履約利益,比事後只爭執金額高低更能釐清雙方責任。
違約金寫在業者預先擬定的制式條款中,除了民法第 252 條,還要檢查定型化契約規範。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預定條款如果加重他方責任、限制他方權利或造成重大不利益,並且依具體情形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無效。
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也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特定行業若有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7 條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內容還要符合該公告。這些問題和違約金是否過高有關,但不是同一項審查;即使金額不高,條款仍可能因適用範圍或責任分配失衡而發生效力爭議。
契約的目的通常是完成交易,而非等到違約後才處理金錢請求。依交易內容,可以搭配下列安排:
這些安排仍須符合個別契約的法定規範。履約保證金、保留款或已付價款即使在契約中被稱為違約金,法院仍會依約定內容與實際功能判斷其性質。
社區管理、會員規範或平台使用條款若要收取金錢,應先確認規範依據、制定程序、適用對象及救濟方式。以社區規約為例,住戶的權利義務仍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內容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程序判斷,不能只用托兒所研究推論罰款有效或無效。
非金錢措施也不會自動比較有效。提醒、改善期間、動線調整、驗收程序或資訊揭露,是否適合仍要回到規則所要處理的問題。若規則讓人無法理解何時違反、由誰判定或如何改正,即使金額設得適中,執行時仍容易發生爭議。
托兒所遲到研究提醒我們,金錢處罰可能改變人們對規則的理解,但它沒有證明罰款或違約金普遍無效。契約中的違約金,仍要依民法確認條款性質、觸發條件與金額是否相當;定型化契約還要檢查責任分配及主管機關公告。
規則是否合適,除了金額,也取決於義務是否明確、履行情形能否確認、問題有無改善程序,以及契約終止後如何交接。把這些事項寫入契約,才能讓雙方在履約前理解責任範圍。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主管機關公告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仍須依契約內容及個案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