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買賣、租賃、加盟或勞動契約常使用預先擬好的文字。使用制式版本,不表示所有內容都不得協商。當事人可以就個別交易另作約定,但對方沒有接受修改的義務;未經雙方合意的單方註記,也不會因此成為契約內容。
判斷特約是否有效,不能只看頁面上是否寫著「特約條款」。需要分別確認:雙方是否確實同意、條款是否已納入契約、內容是否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交易是否另受消費者保護法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限制。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是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而預先擬定的條款。條款不以紙本為限,網站、牌示或其他方式呈現的內容,也可能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民法第247條之1的適用範圍並不限於消費契約。只要是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並有該條所列顯失公平情形,就可能發生部分無效的效果。
個別磋商條款是當事人針對特定交易討論並達成合意的內容。它可能寫在契約空白處、另作附件,或以修約文件記載。手寫、加蓋「特約」字樣或另外簽名,可以作為證明磋商與同意的資料,但不會單獨決定條款性質。
業者預先印好的「特約頁」,如果仍是供多數交易對象使用、沒有實際協商,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相反地,原本由一方提出的文字,若雙方確實逐項討論並修改,也可能構成個別磋商條款。判斷時會看形成過程,而不只看標題。
法律通常沒有要求每一項特約都必須另外簽名或錄影才生效。不過,若條款是事後加寫、附件頁可以抽換,或雙方對磋商過程可能有不同說法,在修改處簽名、用印或以往來郵件確認,有助於釐清最後同意的版本。相關紀錄仍應避免不必要地蒐集他人的個人資料。
在消費契約中,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明定,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時,牴觸部分無效。前提仍是該內容確實屬於個別磋商,而不是業者把另一份預印文字改稱特約。
非消費契約發生文字衝突時,則須依契約解釋確認雙方合意。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只拘泥於用語。因此,簽署先後、條款內容、協商紀錄及兩份文件之間的關聯,都可能影響判斷,不能一概認為凡稱「特約」就必然優先。
買方取得房屋後,如果同意賣方在一定期間內繼續居住,除了買賣契約,也會涉及交付與後續使用房屋的法律關係。雙方宜寫明:
把租金直接從買賣價金扣除,或約定逾期返還的違約金,仍應把計算方式與期間寫清楚。違約金是否過高,另可能涉及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的問題。
住宅租約常需說明使用目的、共同居住人、寵物、轉租、室內裝修、設備修繕及提前終止。這些事項可以約定,但不能忽略住宅租賃的特別規範。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8條,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出租人並應在簽約前說明由其負責的修繕項目及範圍。具消費關係的住宅租賃,另應遵守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此,不能只因條款另列在特約欄,就排除依法應有的權利或增加法律不允許的負擔。
例如另收寵物押金時,應一併計入押金總額;修繕責任也不宜只用金額區分,而應寫明設備、損壞原因、通知及處理程序。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住宅的法律效果,則另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等規定影響。
業績獎金可以約定計算基礎、認列時間、發放日及離職時如何結算,但仍須確認其法律性質及勞動法令。把名稱寫成「獎勵」或「特別給付」,不會當然排除工資規範。
離職後競業禁止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限制範圍合理,且雇主提供合理補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缺少法定條件之一,約定即可能無效。
最低服務年限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判斷。雇主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為最低服務年限提供合理補償,約定期間也不得超過合理範圍。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
研發成果或著作的權利歸屬,也不能只寫「智慧財產全部歸公司」就認為涵蓋所有權利。職務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發明則依專利法第7條及實際工作內容分別判斷。
加盟契約常需約定加盟金、權利金、商圈或區域範圍、指定採購、設備與裝修、商標使用、契約期限、終止後處理及保證金返還。若使用概括用語,後續容易對費用項目、供貨限制或區域保護範圍產生不同理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另列出重要資訊提供及契約審閱的判斷標準。該處理原則與公平交易法第25條有關,並不表示只要在契約中增加一項特約,就能取代加盟業主應提供的交易資訊。
民法第247條之1所處理的是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條款如有下列內容,還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按其情形顯失公平:
該條不是看到上列文字就使整份契約當然無效,而是要判斷條款是否由一方預擬、是否用於同類契約,以及個案中是否顯失公平。成立時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是該部分無效;其餘內容是否繼續有效,仍須依契約性質及其他規定處理。
個別簽名可以作為同意內容的證據,但不能使違反上述規定的條款因此有效。是否屬消費關係、條款是否經個別磋商,以及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該行業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應分別確認。
口頭約定不一定無效,但在發生爭議時,內容及成立時間通常較難證明;法律要求書面或另有特別形式的契約,也不能只靠口頭約定代替。把重要承諾寫入雙方確認的版本,主要是為了清楚界定權利義務與保存證據。
制式合約可以增訂特約,但「另有一頁文字」與「雙方已就內容達成有效合意」並不是同一件事。確認條款的形成方式、文字是否明確,以及是否牴觸強制規定或定型化契約規範,才能判斷該約定能否作為履行依據。
買賣、住宅租賃、勞動及加盟契約適用的規範不同。交易金額、履行期間或違約責任較高時,應依交易類型逐項核對法定限制,不宜直接沿用其他契約的特約文字。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