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29 節目封面
在法庭上講得慷慨激昂,連自己都很感動,最後卻收到不如預期的判決。問題有時不是你完全沒有道理,而是說了很多,仍沒碰到法院必須判斷的重點。
張倍齊律師剛念法律系時,曾有師長問他,正義到底存不存在。這是哲學上的大哉問;這集則從訴訟現實切入,用兩個假設邀請聽眾當一次法官:一對都愛孩子的父母,誰比較適合照顧?二十幾個親戚共有的祖產,又該怎麼分?沒有所有人都滿意的答案,仍然有可以遵循的標準。
《法律護身符》EP229|訴訟沒有正義的標準答案
先看夫妻要離婚,孩子由誰照顧的情境。爸爸常到外地出差,不常在家,但經濟條件較好,家裡有阿公阿嬤協助,也規劃帶孩子出國、念好學校;媽媽陪孩子的時間比較多,卻有下班疲累、工作時間不固定、輪班日夜顛倒與娘家經濟不好、沒有後援的困難。兩人都愛孩子,也各有優點與限制。
如果你是法官,要怎麼決定?只比收入,會少看陪伴與照顧;只比相處時間,又可能少看時間是否穩定、照顧能否持續。真正的案件還要看孩子自己的意願、與父母的感情、兄弟姊妹安排,以及其他生活情形。
所以,爸爸不是收入高就必然勝出,媽媽也不是身分或陪伴時間比較多就必然勝出。節目形容,十個法官可能有十種答案:判給爸爸,媽媽覺得不公平、尋求救濟;判給媽媽,爸爸也覺得不公平、尋求救濟。這不是替夫妻比賽誰比較值得獎勵,而是同樣的條件,不同人可能作出不同取捨。
民法第1055條之1要求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列出子女年齡、意願、父母經濟能力、生活狀況與教養態度、感情連結等事項。也包括一方有沒有妨礙另一方對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這些是具體判斷方向,不是填完表格就會自動得出唯一答案。
第二個情境是一塊家族土地,經過三代繼承,已經有二十幾個共有人。以下先以各人已有土地持分的分別共有情形,說明方案如何取捨。有人想賣給建商,有人要繼續種田;有人說祖產不能賣,宗祠還在,有人說自己的倉庫還在土地上;也有人希望拿到靠近自己家的那塊。每個人都不只是在爭一個數字,還有生活、使用與感情上的理由。
每個人都可以講出理由,可是法官不能把最漂亮的一塊同時分給所有人。這個人拿走臨路土地,其他人怎麼出入?如果只是把面積切成一樣大小,分完只剩狹長、破碎或高低落差很大的小塊,還能怎麼利用?
節目還提到,土地形狀可能不規則,有的地方高低不平,有的臨馬路,有的靠近河流或垃圾場。無論怎麼割,都有人覺得吃虧。實務上,法院判斷分割方法時會斟酌共有人意願、利害關係、土地性質及分割後的經濟效用與利用情形,不能只求形式上的均分。
民法第823條規範請求分割及例外,例如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約定不分割的期限;第824條則規定協議與裁判分割。協議不成時,法院原則上以原物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才可能變賣,或一部分原物分配、一部分變賣。原物分配時,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不是每塊地一定得切開,也不是有人喊要賣,就必然全部變賣。
如果遇到的是未分割遺產,先別急著把應繼分當成某塊土地的持分。民法第1151條規定,分割遺產前,數名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分割遺產要併看第1164條。
你提出的方案,如果能交代各人的價值、出入與利用,會比只說「我家要最好的,其他人分剩下的」更有討論的基礎。這不是忽略祖產感情,而是把感情之外必須處理的問題,一起說清楚。
節目講的沒有標準答案,是指複雜案件未必有百分之百正確、人人認同的結果。它不是說沒有法律、沒有證據,也不是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就像子女照顧要依最佳利益,共有物分割要考量權利、價值與利用,法院仍有判斷依循,也須說明理由。當事人可以從適用規定、事實與理由去檢查裁判,而不只是看結果是否符合自己的期待。
節目也拿「神的工作」作比喻,形容法官面對的取捨很困難。法官仍是人,卻要在相互衝突的需要之間作出決定;這是希望大家理解這份工作的難度。
當雙方對公平的想像不同,程序保障更重要。開庭通知是否依法送達?雙方有沒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對方提出的資料,能不能回應?需要調查的證據,有沒有具體提出?
節目強調,雙方都要有表示意見、聲請調查證據的機會。但能聲請,不等於法院必須照單全收,仍要說明要證明什麼、與爭點有何關係,以及是否有調查必要。
程序正義不是把格式辦完就好,也不取代實體法律的要求。它提供雙方公平參與、檢驗資料及爭執裁判的機會,降低只聽一面說法、忽略重要事實的風險。
一審法官可能出錯,二審也可能出錯。照這樣問下去,是不是還要第四審、第五審?節目用「最最最最高法院」的玩笑指出:制度總要有一個最後定奪的關卡,不能永遠審下去。
最後的法院有其權限與功能,但不代表到了最後一關,就變成任何人都不能討論的唯一真理。裁判終局性,與每個人是否認同結果,是兩個層次。
實際救濟也不會每件事都固定走三審。判決、裁定與事件種類不同,上訴或抗告的要件、期限也不同。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財產權訴訟第三審設有限制;第436條之2對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也另定條件,不能概括說簡易案件一律只有二審。共有物分割屬財產權訴訟,要看上訴利益;子女照顧不屬財產權訴訟,不能直接套用上訴利益限制,救濟途徑須依裁判類型判斷。
這集最後落到一個很實際的提醒:與其只重複自己受了多少委屈,不如先了解這類案件要判斷什麼,再把主張與資料放到相應的位置。
子女照顧爭議中,可以說明誰負責接送、就醫、陪伴,工作時間怎麼安排,後援是否真的可行,以及孩子目前的生活。這些比一句對方不負責更具體,也比較能檢驗。
共有土地爭議中,可以準備登記資料、現況照片、地形與臨路條件,標出各人的使用及出入需要,再比較不同方案的價值與可行性。不是寫越多越好,而是每一份資料都知道要說明什麼。
節目也提到,當事人可能寫了很多書狀,收到判決書卻仍搞不清楚法官為什麼這樣判。收到不利裁判後,先讀理由:是關鍵事實沒有證明、方案不可行,還是法律適用有疑義?如果只把原本的情緒再講一遍,未必能回應法院已指出的問題。
律師的一項工作,是協助把生活中的委屈、期待與需要,整理成可以判斷的爭點、證據及方案。尤其案件牽涉的經濟價值很高、自己又不熟悉時,及早請律師協助整理主張,是實際的選擇。沒有所有人認同的標準答案,仍可以讓自己的主張更清楚、更切合要解決的問題。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