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債務、買賣、勞資、家事及刑事案件中,LINE 對話、簡訊、Email、Messenger 或 IG 私訊都可能成為證據。只有一張截圖時,法院通常還會分別檢查幾件事:這份資料能否用於訴訟、截圖是否與原始訊息一致、帳號由誰使用,以及訊息放回前後文後能證明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需要科技設備才能呈現,或提出原件有困難的資料,可以提出書面資料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刑事案件中的錄音、錄影及電磁紀錄,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以適當設備顯示其內容。因此,數位訊息並不會只因為以截圖或列印方式提出,就當然失去證據資格。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21 號刑事判決指出,數位資料的截圖、照片或列印資料,如果是原始資料的正確重現,可以具有與原始資料相同的證據資格。對方若具體爭執截圖遭到偽造或變造,提出截圖的一方仍應說明截圖與原始資料相符。
這項說明不以鑑定為限。法院可以參考親自看過訊息的人、其他已確認真實的資料、訊息內容與排列方式,以及與案件相關的客觀情況。完成這項確認,只代表截圖可視為原始訊息的重現;訊息是否足以證明借款、承諾、威脅或其他待證事實,仍要依完整內容與其他證據判斷。
通訊軟體的顯示名稱與頭像可以變更。保存資料時,可一併保留帳號頁面、群組資訊、聯絡方式及可辨識對話對象的內容。帳號曾談到只有特定當事人知道的事項,或訊息與匯款、合約履行、通話及後續行為相互對應,也可能協助確認帳號由誰使用。
單獨截取「我會還你」或「這件事是我做的」一句話,可能無法看出談話主題、語氣與所指事件。建議保留該句前後的連續對話、日期時間與附件,不要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片段。頁碼可以協助法院閱讀多張截圖,但頁碼本身無法證明中間沒有遺漏。
數位資料容易因刪除訊息、更換手機、帳號停用或備份設定而消失。發現資料可能與糾紛有關時,可先保留現況,再整理訴訟使用的副本:
紙本列印便於閱卷,卻不會取代手機或電子檔中的原始資料。若案件已進入訴訟,也應配合法院指定的格式及提出方式。
保存自己參與的 LINE 對話、收到的簡訊或 Email,通常較少發生未經授權存取他人帳號的問題。自己所在群組的訊息,以及任何人都能查看的公開貼文,也可以先保留公開範圍、網址與保存時間。不過,為訴訟保存資料和將內容公開散布是兩件事;後續利用仍應考量目的、範圍、隱私及個人資料。
若透過他人的密碼登入帳號、繞過手機保護機制、利用程式漏洞或安裝監看軟體取得訊息,可能另涉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個人資料或民事侵權責任。即使認為內容對案件有利,也不宜自行採用這些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規定的是執行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違法取證時,法院應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判斷有無證據能力;私人取證並不直接適用這項規定。至於民事案件,司法院公布的相關研討資料整理的意見,是依受侵害權利、違反規範的程度、證明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情況判斷,不一概肯定或否定。具體案件仍由法院依個案認定,取證者是否另負刑事或民事責任,也應分開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作的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LINE 訊息是否屬於傳聞,須看發言者是誰,以及檢察官或當事人要用這段訊息證明什麼,不能只因資料出現在第三人的手機或通訊軟體中就一概認定。
例如,訊息若用來證明發言內容本身為真,可能涉及傳聞法則;若用來證明收訊者當時收到通知、某段話曾經出現,或收訊後的反應,判斷可能不同。即使訊息不受傳聞法則排除,仍要確認帳號身分、資料有無變造,以及內容的證明力。民事訴訟不適用刑事訴訟同一套傳聞排除規則,但法院仍會綜合全部證據判斷訊息是否可信。
依司法院對公證制度的說明,涉及私權的事實可以辦理公證,網頁內容也可能由公證人依所見情形製作公證書。LINE、簡訊或 Email 是否能依當事人的需求辦理,以及要攜帶哪些裝置與資料,宜先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確認。
公證主要記錄公證人辦理當時看到的畫面、裝置狀態或操作過程。它不會單獨證明訊息最初形成時沒有遭到變更,也不會當然證明帳號使用者的身分或訊息內容為真。因此,公證可以作為保存方式之一,仍應保留原裝置、完整對話及其他可供核對的資料。是否有辦理必要,應依資料消失風險、爭議內容及既有佐證評估,不宜只用案件金額決定。
此時可提出原手機、匯出檔、既有備份或連續操作畫面供核對,也可從匯款紀錄、合約、Email 標頭、通話紀錄、證人及訊息後續履行情形確認。是否需要數位鑑定,要看對方爭執的具體內容及現有資料能否說明。
資料若只在對方手上,民事案件可以依具體情形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文書或電磁紀錄;對方故意滅失、隱匿或使證據難以使用時,還可能涉及證明妨礙的效果。但聲請人仍應說明所需資料、待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因對方未主動提供,就直接認定成立證明妨礙。平台能否提供帳號或通訊資料,則取決於資料是否存在、平台保存政策與法定程序,不能預先假設已刪除的訊息可以復原。
整理數位證據時,可以為每份資料編列證物名稱,註明對話日期、對話者身分的判斷依據、原始資料所在位置,以及要證明的事項。若對話同時包含與案件無關的家人資料、健康資訊或其他私密內容,可在不破壞上下文的範圍內製作遮蔽副本,並保留完整版本供必要時核對。
若仍在與對方聯絡,可以如實確認付款日期、履行內容或先前說過的事項,但不宜冒用身分、脅迫對方、設計虛假情境或製造不實對話。現有訊息與匯款、合約、單據及證人資料能相互對照,通常比單獨的一張截圖更能說明事件經過。
LINE 對話、簡訊、Email 與社群私訊都可能用於民事或刑事案件。法院會依取得方式、截圖與原始資料是否一致、帳號使用者、完整脈絡及提出目的分別判斷;公證則只是可能的保存方式之一。發現重要訊息時,先保留原裝置與完整資料,再製作訴訟使用的副本,可以減少日後無法核對的問題。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平台資料政策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當時有效規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