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員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雇主可能依《民法》第 188 條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事故如造成他人身體、生命或財產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及財物損失等項目。
本文說明雇主、駕駛及特定家庭成員在事故中可能負擔的責任,並整理僱用關係、「執行職務」的認定、但書免責要件,以及可評估的責任保險。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撞傷人、撞死人或造成他人車輛毀損,若符合要件,僱用人與行為人原則上負連帶賠償責任。連帶的意思是;對受害者來說,雇主和員工是一體的,可依個案選擇:
被害人可能將雇主列為共同求償對象,並一併調查公司資產與責任保險。此規定兼有風險分配與被害人保護考量:僱用人透過受僱人執行職務獲取利益,也須承擔職務執行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法律風險。
民法第 188 條所稱僱用關係,法院會依實際指揮監督情形判斷,不以正式書面勞動契約為限:
法院會依實質上有無指揮監督關係判斷,不以契約名稱為唯一標準。因此,即使雙方未簽正式僱傭契約,也仍可能成立第 188 條所稱的僱用關係。
「執行職務」採客觀認定,法院會檢視行為與職務間的關聯,不以辦公場所或表定工時為限。員工送貨、外出洽公、拜訪客戶、前往施工現場或代公司辦理事務途中發生事故,都可能依個案被認定與職務有關。員工使用公司車辦理私事、送貨途中繞路等情形,則須再檢視公司是否禁止或默許、行程目的及行為外觀。企業可藉由派工、車輛使用及行車紀錄,保存實際管理情形。
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提供雇主免責抗辯:「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法院對「已盡相當之注意」會依個案具體審查;僅提出教育訓練或安全駕駛宣導紀錄,未必足以證明符合但書要件。法院可能檢視:
雇主主張但書免責時,須提出選任、指揮監督及損害即使注意仍無法避免等資料。欠缺完整紀錄時,舉證會受到影響,因此平時即應保存相關制度與執行紀錄。
依第 188 條第 3 項,雇主賠償後可向侵權的員工求償。能否實際受償,仍取決於員工的財產狀況,薪資執行也受法定範圍限制;企業評估責任保險時,可將此項執行風險一併納入。
個人開車肇事時的民事責任範圍:
許多人以為「強制險會賠」就足夠,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基本保障,給付項目與上限須依事故發生時施行的給付標準確認。依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傷害醫療費用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給付總額以 20 萬元為限,死亡給付為每一人 300 萬元,失能則按 15 等級給付,第一等級為 300 萬元,且死亡、失能與傷害醫療費用合計最高以 320 萬元為限。若事故發生在新標準施行前,仍應回到當時有效版本判斷。超出強制險範圍的損害,仍須依民事責任與其他保險配置評估,可搭配車禍求償項目整理與車禍肇責比例與過失相抵一起評估。
《民法》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時,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可能依本條負責;若主張監督並未疏懈,仍須提出具體監督事實與個案證據。
若家中長輩因失智傷人、毀物,或有精神障礙家人造成他人損害,也可能依民法第 187 條準用規定與監護、監督狀況進行個案判斷。
雇主意外責任險可依保單約定承保員工執行職務造成第三人損害時,雇主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強制險與員工個人任意險的被保險人及承保範圍則應分別確認:
民法第 187 條、第 188 條與車禍侵權責任,都涉及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否應一併負責。僱傭關係與執行職務應依具體工作關係與行為外觀認定;雇主主張但書免責時,則須提出選任與監督的具體資料。責任險不改變責任是否成立,但可在符合保單約定時分散賠償與現金流負擔。
經營員工密集外出、頻繁駕車或從事較高風險作業的事業,可先整理員工職務內容、車輛使用規範、教育訓練紀錄、保單內容與事故處理流程。若需確認民法第 188 條責任、內部管理制度或事故後的賠償處理,可由張倍齊律師依具體資料協助評估;保單承保範圍與保障配置則應另向保險專業人員確認。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