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交屋有瑕疵怎麼辦?廣告、公設點交與尾款處理

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預售屋爭議,先把廣告、契約與實際交付內容放在一起看

預售屋簽約時,房屋通常還沒有完工。買方對格局、建材、共有設施與付款時程的理解,多半來自廣告、樣品屋、建材設備表、平面圖及銷售人員說明。交屋時如果內容不同,不能只看廣告上的一句話,也不能只看契約中是否寫有「僅供參考」;應把銷售資料、契約附件、核准圖說及實際交付狀況逐項比對。

發現問題後,房屋驗收、共有部分點交、價款支付及損害賠償是不同事項。買方可以主張哪些權利,要看差異發生在哪裡、是否可修補、契約如何約定,以及尚未支付的是交屋保留款、貸款或其他期款。

預售屋廣告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要求企業經營者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契約成立後也應確實履行。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一步明定,預售屋的廣告宣傳品,以及其中記載的建材設備表、房屋與停車位平面圖、位置示意圖,都是契約的一部分。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則禁止事業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作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目的在於行政調查與處理;買方若要請求修補、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仍須另依契約及民事法律確認要件。

比對廣告時,可以先整理下列資料:

  • 紙本型錄、廣告頁面及銷售網站,保存取得日期或截圖時間。
  • 房屋、停車位與共有部分平面圖,以及建材品牌、型號、規格與替代條件。
  • 樣品屋照片及現場標示,並區分交屋內容與純展示裝潢。
  • 銷售人員的訊息、電子郵件與書面承諾。口頭說明可在會後以文字確認,留下對方回覆。
  • 正式契約、規約草約、付款明細、履約保證文件及所有附件。

「高級」、「氣派」等抽象描述與具體面積、設備品牌或設施項目,法律上的判斷方式不盡相同。主張廣告與交付不符時,應指出是哪一份資料、哪一項具體承諾,以及實際差異如何影響使用或價值。

簽約前至少有五日審閱完整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合理期間讓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依預售屋的應記載事項,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五日,而且審閱對象包括契約附件,不只是簽名頁。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也規定,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即使沒有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則無效。因此,簽約前可直接用行政院公布的最新版本,核對下列內容:

  • 房地、停車位與共有部分的面積、項目及價款。
  • 建材設備的廠牌、規格,以及可以更換的條件。
  • 履約保證的類型與證明文件。
  • 工程期款、使用執照、驗收、交屋與貸款撥付條件。
  • 違約處理、保固範圍、共有部分點交及瑕疵擔保。

尚未看完附件,或契約空格仍未填妥時,可以先要求補齊,不必在銷售現場完成簽約。已簽約後才發現審閱期不足,法律效果仍要依交付經過、實際審閱情形及所爭執的條款判斷。

驗屋發現瑕疵,可以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

依預售屋的應記載事項,賣方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契約、廣告圖說所示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驗收。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房屋有瑕疵時,應記載於驗收單並由賣方限期修繕。買方有權在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再支付。

驗屋紀錄應寫明位置、現象、數量、照片編號及要求完成日期。只有寫「有瑕疵」而沒有具體內容,日後較難確認修繕範圍。建商如在驗收單上預先印製「全部合格」或要求先簽無異議,可以將實際意見另行註記,並保存雙方收到同一份清單的證明。

交屋保留款有明確的計算方式,不等於買方可以自行停止所有期款或貸款。依現行應記載事項,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契約所列禁止建材情形,或其他修繕後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的重大瑕疵外,買方原則上不得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付貸款。瑕疵是否重大、應保留多少款項及能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均要依契約與個案判斷。

個別房屋驗收與共有部分點交由不同主體進行

事項主要處理人應保存資料
主建物、附屬建物及戶內設備驗收個別買方與賣方驗收單、照片、修繕通知、複驗紀錄
共有部分及附屬設施設備點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與起造人圖說、設備清冊、測試紀錄、缺失清冊、移交文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起造人應在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針對水電、機械、消防設施與各類管線進行現場檢測;確認功能正常後,再移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圖說文件。

上述設備無法通過檢測或有明顯功能缺陷時,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可歸責於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其修復改善,再於一個月內辦理移交。

第 57 條的現場檢測特別列出水電、機械、消防與管線,並不表示其他共有部分的面積、用料或廣告差異都不受契約拘束。這些問題仍應依廣告、買賣契約、規約草約及實際權利受影響情形分別判斷。

公設有問題,不宜直接推論全部尾款都能停付

共有部分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點交,不代表個別買方對共有部分一定沒有契約權利;相反地,也不代表任何公設缺失都足以讓個別買方停止全部價款。應先釐清四件事:

  • 問題是設備測試未通過、施工瑕疵、面積差異,還是廣告設施未交付。
  • 缺失影響整體社區、特定區域,還是個別房屋的正常使用。
  • 目前未付款項是依法可保留的百分之五、自備款、工程期款,還是銀行貸款。
  • 契約是否已約定修繕、複驗、貸款撥付與逾期付款的處理方式。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可製作缺失清冊、要求起造人提供法定文件,並依第 57 條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個別買方如主張廣告或買賣契約未履行,則應另外保存自己的契約、付款及受損資料。多人共同委任專業人員時,也要先確認請求權屬於管理委員會、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個別買方,避免使用不適合的名義提出請求。

交屋後發現瑕疵,應儘快書面通知

民法第 354 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交付的物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重要瑕疵,並具有其保證的品質。買方發現瑕疵後,應依民法第 356 條儘速檢查並通知賣方。通知時可附照片、位置、發現日期及要求處理內容,並保留送達證明。

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時,民法第 359 條允許買方依情形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如果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 360 條所定損害賠償,則限於欠缺出賣人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等情形。除此之外,個案也可能涉及契約約定或不完全給付,不能只看單一條文。

民法第 365 條所稱「通知後六個月、交付後五年」,規範的是第 359 條的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不是所有修繕、保固或損害賠償請求都一律適用相同期間。另依預售屋應記載事項,結構部分原則上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原則上保固一年;保固期經過後,買方仍可能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申訴、檢舉與民事請求的作用不同

  • 向建商提出書面通知:說明契約依據、差異或瑕疵、要求內容及回覆期限,並保留送達資料。
  • 消費爭議申訴或調解:可透過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爭議調解程序處理。協調是否成立,仍取決於雙方是否形成合意。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適合反映可能影響交易決定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政處理本身不等同於個別買方已取得賠償。
  • 民事程序:依瑕疵類型、契約約定與損害,評估修補、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每一種請求都有各自要件及期間。

施工期間如要了解進度,可保存建商提供的工程進度、建材變更通知及往來信件;未經同意不宜自行進入工地。收到驗收或交屋通知後,則應依契約時間回覆,避免在沒有書面說明的情況下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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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預售屋發生交屋爭議時,先保留廣告和契約原件,再把房屋瑕疵、共有部分缺失及付款項目分開整理。需要保留價款時,也應先確認法定百分之五交屋保留款、貸款撥付限制及契約的逾期責任,避免用超過必要範圍的方式處理。

若廣告、建材表、驗收單或公設點交文件彼此不一致,應依具體差異確認請求主體、法律依據與期間,再判斷採取書面通知、申訴調解、主管機關檢舉或民事請求。

本文核對資料: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及行政院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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