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保固期屆滿後,還能主張房屋瑕疵擔保嗎?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保固期與民法瑕疵擔保須分別判斷

建商以保固期屆滿為由拒絕修繕時,先確認建商所指的是哪一條保固約定。契約保固屆滿,只表示該項約定的期限可能已過;買方能否依民法主張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或其他權利,仍須另外檢查要件及期間。

兩者的重要差異在於:契約保固依契約內容決定項目、期間及處理方式;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則要求瑕疵在危險移轉時已存在,並受到檢查通知及權利行使期間限制。

貳、契約保固的範圍以文件為準

預售屋買賣契約、附件、設備清冊、保固書及適用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可能分別記載結構、防水、固定設備及其他項目的保固起算點與期限。不能只看客服口頭所稱的「保固幾年」,也不能假設所有項目共用同一期限。

依保固約定請求時,可核對:

  • 保固義務人是建商、賣方、設備廠商或其他人。
  • 期限自交屋、驗收、使用執照或其他約定日期起算。
  • 瑕疵項目是否在保固範圍,是否排除正常耗損或人為損壞。
  • 約定的處理方式是修繕、更換,或依其他條件處理。

保固期內提出請求,也不表示建商必須對所有損壞負責;仍須依約定範圍及瑕疵原因判斷。

參、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要件

一、瑕疵須在危險移轉時存在

民法第 354 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在危險移轉時,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並具備所保證的品質。房屋在交付後才出現問題時,仍需釐清原因是否在危險移轉時已存在,例如施工、防水或材料問題,而不是單憑發現日期判斷。

二、買方負有檢查及通知義務

依民法第 356 條,買方應按標的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即通知。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於日後發現時仍應即通知。怠於通知可能產生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的效果;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依第 357 條不適用這項規定。

通知內容可記載發現日期、位置、具體現象、影響及可供檢查的時間,並附上照片、影像、驗屋或修繕資料。重點是能證明何時以何種內容通知出賣人,不以特定文書名稱為必要。

三、解除、減價及損害賠償的要件不同

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時,民法第 359 條讓買方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依具體情形解除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 360 條的損害賠償則限於欠缺出賣人保證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等情形。

買方要求直接修繕或償還修繕費,須找出契約保固、不完全給付或其他請求依據,不能只引用第 359 條就推定建商負修繕義務。

肆、民法第 365 條的兩項期間

依民法第 365 條,解除權或減價請求權在買方依第 356 條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兩項期間都要核對,不能把五年理解成發現瑕疵後另有五年。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不適用通知後六個月的限制;條文並未一併排除自交付時起五年的限制。其他損害賠償或契約請求的期間,則依其請求權基礎另行判斷。

伍、買賣與承攬責任不能直接混用

民法第 493 至 495 條規範承攬工作有瑕疵時的修補、減少報酬、損害賠償及特定解除條件。購屋者與建商之間是否同時存在承攬關係,要依契約內容及法律關係判斷,不能因瑕疵來自施工,就直接把買方當成承攬契約的定作人。

若爭議另涉及買方委託的裝修、追加工程或獨立施工契約,才需要依該契約確認承攬人、工作內容、驗收及瑕疵通知。不同契約的相對人及期間可能不同,主張時應分開列明。

陸、發現房屋瑕疵後的資料整理

  • 契約文件:買賣契約、保固書、設備清冊、驗屋及點交紀錄。
  • 時間資料:交付、發現、通知、勘查及歷次修繕日期。
  • 瑕疵狀況:位置、範圍、使用影響及是否持續或復發。
  • 原因資料:建商回覆、施工紀錄、估價、檢測或必要的專業鑑定。
  • 損害資料:修繕支出、不能使用的範圍及其他有單據支持的費用。

漏水、壁癌的通知與責任判斷可另參房屋漏水的瑕疵擔保、通知與責任;預售屋驗屋及尾款問題可參預售屋驗屋、修補與同時履行抗辯

柒、契約免責條款仍有法律限制

契約可約定保固的項目與期限,但排除法定瑕疵擔保的條款仍須受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檢驗。民法第 366 條明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義務的特約無效。定型化條款是否顯失公平,則須依條款內容、交易情形及消費者保護法判斷。

現況說明書、驗屋表及賣方回覆可用來核對賣方是否知道瑕疵,以及雙方如何約定現況;相關問題可參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與瑕疵揭露

捌、不同房屋瑕疵仍須個別判斷

漏水、海砂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違章增建及設備故障,涉及的瑕疵內容、證明方法及法律效果不同。房屋使用多年後才出現的自然耗損,也不當然屬危險移轉時已存在的瑕疵。應以契約約定、發生原因及專業資料判斷,不以瑕疵名稱直接推定可以解除或請求固定金額。

延伸閱讀

玖、保固屆滿後應先確認請求依據與期間

建商保固與民法瑕疵擔保可以處理同一房屋問題,但成立條件及法律效果不同。保固屆滿後,應核對瑕疵是否在危險移轉時存在、何時通知、目前要請求修繕、減價、解除或損害賠償,以及各項權利的期間是否尚未經過。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定型化契約規範及個案契約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契約、交付、通知及瑕疵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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