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實務上常見這樣的情境:當事人在多年前離婚時,堅持在離婚協議中寫下「前配偶終身不得與當初那位第三者結婚,若違反應賠償相當金額」。後來發現前配偶真的與該人登記結婚,於是依協議訴請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條限制再婚對象的條款有效、前配偶確實違反了、約定金額在合理範圍內。但當事人最後仍然敗訴——真正把請求擋在門外的,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字眼:時效。
本文把離婚協議中常見的「限制再婚對象條款」拆解:效力到哪裡、違約金寫多少合理、以及為什麼「贏了條款卻輸在時效」是實務上最常踩的坑。
這類條款涉及兩個對立原則:
完全偏向婚姻自由 → 這種條款永遠無效;完全偏向契約自由 → 再離譜的限制也能寫。實務上法院走的是折衷路線——以公序良俗(民法第 72 條)為界線。
法院在這類條款的效力判斷上,多數會考量以下因素:
綜合以上,只要是特定對象、金錢賠償、金額合理,實務上多半會肯認有效。
民法設有「請求權時效」制度,理由是:法律希望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不要永遠掛著不處理。超過時效,對方就可提出「時效抗辯」——權利本身仍然存在,但法院不會再強制對方履行。實務上常用一句話總結:「權利睡著了,法律也叫不醒」。
依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原則上適用 15 年時效。但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 5 年短期時效。
單次性的違約金屬於「一次性給付」,通常適用第 125 條的 15 年時效。但若約定為「每年一次」或「分期支付」,可能落入第 126 條的 5 年時效。起訴前必須先釐清,避免錯估。
民法第 128 條規定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在「禁止與第三者結婚」條款裡,請求權「可行使」的時點,多半是——前配偶真的與該第三者結婚的那一天。
這就出現一個陷阱:有些當事人在前配偶再婚多年後才偶然得知;或者知道了,但心裡抗拒、遲遲不處理。時效從「可行使時」起算,不問「知不知道」、「有沒有想處理」。許多案件就是這樣拖到超過 15 年,條款明明有效,前配偶輕輕一句「時效抗辯」就能讓對方全盤皆輸。
建議做法:
不只離婚協議的違約金,民法上幾乎每一種請求權都有自己的時效期間。下表整理出與一般民眾最相關的:
許多人簽離婚協議時只想快點結束關係,條款寫得粗糙。事後要主張時,才發現舉證困難、金額被酌減、或時效計算不利。建議在簽協議時就請律師協助起草,把下面幾件事想清楚:
請求權時效幾乎全部以日期為起算點。發現對方違約後,第一件事就是釘死三個日期:
這三個日期會決定時效怎麼跑、從哪一天起算、是不是中斷過。沒釘清楚,後面的律師再厲害也救不回來。
時效的中斷依民法第 129 條,必須是「請求、承認、起訴」等特定事由。發一封普通 LINE 訊息說「你要賠我 XX 萬」不一定足以中斷——比較穩妥的作法:
離婚協議中限制再婚對象的條款,實務上多數會被認定有效,但真正決定能不能拿到錢的,是你什麼時候主張權利。再完美的條款,過了時效就是一張紙。
若您正在規劃離婚協議、或手上有一份放了很久還沒主張的協議,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協助撰擬、審閱條款,並在權利尚能主張時,規劃最有效的法律行動。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