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案重初供」是司法實務中流傳已久的法律術語,字面意思是「案件的關鍵在於最初的供述」。許多當事人因此恐慌:「我被叫去警察局時緊張隨便說了一通,以後會不會被這樣定罪?」答案是:不像過去那麼絕對,但供述前後不一仍是訴訟致命傷。本文解析案重初供的歷史沿革、現代法院的處理、偽證罪的隱形風險,以及律師陪同警詢的關鍵時機。
早期最高法院判決多採「案重初供」原則,理由是:
在此思維下,法院傾向採信第一次陳述,對後續變更說法的可信度打折扣。
近年實務已有所調整,法院普遍認為:
這與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立法精神一致 — 法官綜合判斷,不預設任何一次陳述必然最重要。
雖然不再絕對採信初供,但當事人陳述若前後反覆:
現代法院雖不迷信「初供」,但並不鼓勵當事人「想到什麼說什麼,以後再修正」。反之,每一次陳述都應該是經過思考的最佳版本,這才是現代訴訟的正確態度。
若您是證人(而非被告),在具結下做虛偽陳述可能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最重 7 年有期徒刑)。實務風險:
即便您沒有故意說謊,單純記憶模糊與口誤造成的前後差異,在訴訟對造律師的放大下,可能變成嚴重的法律風險。這是不少證人到最後才發現的殘酷現實。偽證罪的具體要件與實務成立難點,可參本所 證人說謊可以告他偽證罪嗎?(ID 297)。
「供述一致」不是「每次一字不差」,而是: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這代表您在警詢階段就有權委任律師陪同,不必等到被起訴才找律師。合格律師在陪偵時會:
很多人認為等起訴才找律師 — 這在實務上幾乎是最糟的策略。理由:
越早委任律師,律師能協助的空間越大。最佳時機是收到警察通知當下,而非起訴書送達時。
律師的價值不只在法庭上 — 事前的策略規劃才是真正關鍵:
現代法院對「案重初供」的態度已趨彈性,但並不代表可以隨意說說再修正。每一次陳述都是訴訟資產 — 謹慎陳述才是長期最有利的策略。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地檢署傳票的當下,就是諮詢律師、規劃陳述的關鍵時機,不要等到被起訴才開始處理。
若您已收到警詢或偵訊通知,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事前策略規劃、陪同警詢、把關筆錄,讓每一次陳述都成為保護您的事實基礎。警詢筆錄的實務細節請參本所 警察叫我去做筆錄怎麼辦?(ID 346);偽證罪的風險請參 證人說謊可以告他偽證罪嗎?(ID 297)。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