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認真聽著證人的每一句話,當對方作出避重就輕、甚至顛倒黑白的陳述,當事人內心的憤怒與無助,是訴訟常見的夢魘。不少當事人當下的反應是:「他這樣說謊,我可以告他偽證罪嗎?」
答案比表面複雜。偽證罪雖然法定刑重(7 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成立門檻卻非常高,舉證「明知不實仍故意陳述」的難度遠高於一般刑事案件。本文拆解成立偽證罪的四大要件、與誣告罪的差異、實務成立難點、以及面對不實證詞的替代戰術。
(若您想了解律師可不可以在開庭前先訪談您的證人,以及訪談的界線在哪,請看 可以接觸證人嗎?律師訪談證人的紅線與作證前的 4 大心法(ID 372)。)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不是單純處罰「說謊」這件事,而是為了保護司法程序的公正與權威。法官與檢察官是基於證人證詞作事實認定,若任由證人說謊不受規範,就會讓整個司法體系的事實基礎動搖,造成冤案。
刑法第 172 條:犯第 168 條至第 171 條之罪(偽證、誣告、加重誣告、未指定犯人誣告),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證人事後發現說錯話可以自首修正的法定退路。
偽證罪的行為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並必須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程序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具結是證人作證前後的法定程序 — 朗誦結文「當據實陳述,如有虛偽,願受偽證罪之處罰」並簽名。
實務要點:
虛偽陳述必須是對判決結果有影響的重要事項。不相關的枝微末節即便說錯,不構成偽證罪。
實務判斷「虛偽陳述」時,關鍵是:
這個區分很重要。若證人因記憶模糊、誤以為事實如此而陳述不正確,主觀上相信自己說的是真的,即便最終證明與客觀事實不符,也不構成偽證罪。
證人必須明知是假的、而故意陳述。這是實務上最難證明的部分。以下情境都不構成故意:
舉證責任在告訴人(或檢察官)。您必須證明證人在作證當下主觀上明知自己說的不是真的。證人的常見辯詞:
這類主觀狀態極難被外部推翻,除非能提出證據證明證人「明知實情卻刻意扭曲」,例如:證人前後說詞自相矛盾到無法以「記憶差異」解釋、證人有明確動機說謊(利益交換、關係親密)、證人事後對他人承認說謊等。
偽證罪是 7 年以下重罪,法院在認定時採取相當嚴格的標準。許多案件即便雙方證詞矛盾,法官多半會認為是記憶差異或認知不同,而非故意說謊,傾向不以偽證罪相繩。
偽證罪並非法律上一定要等本案判決確定後才能提出告訴或告發;但從策略與舉證角度,通常會等本案判決或至少證據評價較明確後再評估,因為:
具體的反告時機策略,請參本所 被告了先別急著反告誣告!(ID 248)一文;偽證罪與誣告罪雖然構成要件不同,但在「先整理本案證據與判決評價,再評估是否另案追究」這一點上,策略上有相似之處。
比起事後提告偽證罪,當庭用交互詰問揭穿證詞矛盾是最直接有效的戰術。律師可透過:
提出相反的客觀證據(書證、其他證人、物證、科學鑑定),讓法官不採信對方證人證詞。這在證據強度上比偽證告訴更直接。
在辯論終結前的辯論意旨狀中,具體請法官對該證人的證據力作認定 — 若判決書寫明「某證人證詞不足採信」,就為您日後反告偽證罪奠下基礎。
若日後真要告偽證,完整的前後對照證據是關鍵:警詢筆錄 vs 偵訊筆錄 vs 審判庭證詞的逐字比對、與客觀事證的具體對應、證人對外(社群、對第三人)承認的截圖等。
偽證罪看似威脅強大,實務上成立門檻極高。面對法庭上的不實證詞,交互詰問、反證、律師的專業操作,才是真正有效的對策。偽證罪應定位為「備胎武器」,等本案清白確定後再視情況啟動。
若您面臨法庭證詞不實的困擾,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規劃交互詰問策略、提出反證、爭取本案勝訴,並評估日後反告偽證、誣告的可行性。律師訪談證人的合法界線,請看本所 可以接觸證人嗎?(ID 372);反告誣告偽證的最佳時機,請看本所 被告了先別急著反告誣告!(ID 248)。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