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說謊能告偽證罪嗎?刑法第 168 條四大要件與實務成立難點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證人在法庭上公然說謊,我可以告他偽證嗎?

認真聽著證人的每一句話,當對方作出避重就輕、甚至顛倒黑白的陳述,當事人內心的憤怒與無助,是訴訟常見的夢魘。不少當事人當下的反應是:「他這樣說謊,我可以告他偽證罪嗎?」

答案比表面複雜。偽證罪雖然法定刑重(7 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成立門檻卻非常高,舉證「明知不實仍故意陳述」的難度遠高於一般刑事案件。本文拆解成立偽證罪的四大要件、與誣告罪的差異、實務成立難點、以及面對不實證詞的替代戰術。

(若您想了解律師可不可以在開庭前先訪談您的證人,以及訪談的界線在哪,請看 可以接觸證人嗎?律師訪談證人的紅線與作證前的 4 大心法(ID 372)。)

貳、偽證罪的法律定位

一、刑法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法目的:保護司法公正

偽證罪不是單純處罰「說謊」這件事,而是為了保護司法程序的公正與權威。法官與檢察官是基於證人證詞作事實認定,若任由證人說謊不受規範,就會讓整個司法體系的事實基礎動搖,造成冤案。

三、偽證罪 vs 誣告罪(刑法第 169 條)

  • 偽證罪:行為人是「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
  • 誣告罪:行為人通常是「告訴人、告發人」,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 兩罪的身分、時點、行為模式不同;同一段說詞究竟是偽證、誣告或只是訴訟攻防上的不實主張,仍要依具體程序身分與行為內容判斷。

四、172 條自白減免的退路

刑法第 172 條:犯第 168 條至第 171 條之罪(偽證、誣告、加重誣告、未指定犯人誣告),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證人事後發現說錯話可以自首修正的法定退路。

參、偽證罪的四大要件

一、要件一:證人、鑑定人、通譯身分 + 具結

偽證罪的行為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並必須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程序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具結是證人作證前後的法定程序 — 朗誦結文「當據實陳述,如有虛偽,願受偽證罪之處罰」並簽名。

實務要點:

  • 未具結的陳述原則上不成立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但仍可能影響該陳述在本案中的證據評價,也可能因具體內容另外涉及誣告、湮滅證據或其他責任。
  • 刑事案件的被告本人不具結(有不自證己罪權利)。
  •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本人不是刑法第 168 條的「證人」;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訊問當事人時,雖得命當事人具結,但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的效果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 367-2 條的裁罰問題,不可直接等同刑法偽證罪。
  • 證人雖依法得拒絕證言(刑訴法 180、181 條),但若決定作證,仍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處理具結與不得具結情形;是否成立偽證罪,最後仍回到刑法第 168 條的身分、程序、具結、重要事項與故意等要件。

二、要件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虛偽陳述必須是對判決結果有影響的重要事項。不相關的枝微末節即便說錯,不構成偽證罪。

  • 車禍案例中,證人說錯當時天氣狀況 — 通常非重要關係事項。
  • 車禍案例中,證人說錯誰先闖紅燈 — 屬重要關係事項。
  • 傷害案例中,證人記錯衝突發生在週二或週三 — 通常不重要。
  • 傷害案例中,證人謊稱看到另一方動手 — 屬重要關係事項。

三、要件三:「虛偽陳述」— 與記憶不符

實務判斷「虛偽陳述」時,關鍵是:

  • 陳述內容與證人自己的記憶不符。
  • 不是與客觀事實不符。

這個區分很重要。若證人因記憶模糊、誤以為事實如此而陳述不正確,主觀上相信自己說的是真的,即便最終證明與客觀事實不符,也不構成偽證罪

四、要件四:故意(明知不實)

證人必須明知是假的、而故意陳述。這是實務上最難證明的部分。以下情境都不構成故意:

  • 誤信:基於錯誤資訊相信自己說的是真的。
  • 記憶錯誤:時間久遠記錯細節。
  • 表達失準:意思沒表達清楚導致內容變形。
  • 認知差異:對同一事件的理解與他人不同。

肆、實務上偽證罪成立率為何偏低

一、如何證明「故意」是最大難題

舉證責任在告訴人(或檢察官)。您必須證明證人在作證當下主觀上明知自己說的不是真的。證人的常見辯詞:

  • 「我記憶中就是這樣,我不是故意。」
  • 「我以為是這樣。」
  • 「我當時年紀大/緊張/沒看清楚,記錯了。」
  • 「我不是故意說謊,只是我的理解跟他不同。」

這類主觀狀態極難被外部推翻,除非能提出證據證明證人「明知實情卻刻意扭曲」,例如:證人前後說詞自相矛盾到無法以「記憶差異」解釋、證人有明確動機說謊(利益交換、關係親密)、證人事後對他人承認說謊等。

二、法院採嚴格標準

偽證罪是 7 年以下重罪,法院在認定時採取相當嚴格的標準。許多案件即便雙方證詞矛盾,法官多半會認為是記憶差異或認知不同,而非故意說謊,傾向不以偽證罪相繩。

三、通常要等本案證據評價較明確後再評估

偽證罪並非法律上一定要等本案判決確定後才能提出告訴或告發;但從策略與舉證角度,通常會等本案判決或至少證據評價較明確後再評估,因為:

  • 本案判決書會認定證人證詞的真偽。
  • 若本案認定證詞與事實不符,較有基礎評估是否涉及偽證。
  • 若本案仍採信該證詞,偽證告訴通常會面臨更高舉證壓力,但仍須看是否另有足以證明故意虛偽陳述的資料。

具體的反告時機策略,請參本所 被告了先別急著反告誣告!(ID 248)一文;偽證罪與誣告罪雖然構成要件不同,但在「先整理本案證據與判決評價,再評估是否另案追究」這一點上,策略上有相似之處。

伍、面對不實證詞的替代戰術

一、當庭交互詰問:最有效的武器

比起事後提告偽證罪,當庭用交互詰問揭穿證詞矛盾是最直接有效的戰術。律師可透過:

  • 比對證人前後陳述的不一致(警詢、偵訊、審判庭的紀錄)。
  • 引用其他客觀證據(書面、錄音、影像)打破證詞。
  • 質疑證人的可信度(與當事人關係、動機、利害關係)。
  • 問「你怎麼記得這麼清楚?」「為什麼 X 事情你記得,Y 事情卻忘了?」讓證人的記憶可靠度受質疑。

二、舉反證直接推翻

提出相反的客觀證據(書證、其他證人、物證、科學鑑定),讓法官不採信對方證人證詞。這在證據強度上比偽證告訴更直接。

三、請法官於判決中對證據力表態

在辯論終結前的辯論意旨狀中,具體請法官對該證人的證據力作認定 — 若判決書寫明「某證人證詞不足採信」,就為您日後反告偽證罪奠下基礎。

四、保留所有對照證據

若日後真要告偽證,完整的前後對照證據是關鍵:警詢筆錄 vs 偵訊筆錄 vs 審判庭證詞的逐字比對、與客觀事證的具體對應、證人對外(社群、對第三人)承認的截圖等。

陸、偽證罪的策略定位

  • 優先贏本案:專注於打贏本案,遠比事後告偽證有效。
  • 偽證罪作為備胎:若對方證詞造成重大損害,通常等本案結果或證據評價較明確後,再考慮是否告發或告訴偽證。
  • 通常等本案判決或證據評價明確後再反告:本案判決書對證詞的認定,常是評估偽證告訴的重要資料。
  • 不要在本案進行中衝動反告:若證據尚未整理清楚就提告,可能導致後案偵查方向失焦;是否會受既判力、一事不再理或不起訴確定效力影響,仍須按個案與程序狀態判斷。

延伸閱讀

柒、結語

偽證罪看似威脅強大,實務上成立門檻極高。面對法庭上的不實證詞,交互詰問、反證、律師的專業操作,才是真正有效的對策。偽證罪應定位為「備胎武器」,等本案清白確定後再視情況啟動。

若您面臨法庭證詞不實的困擾,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規劃交互詰問策略、提出反證、爭取本案勝訴,並評估日後反告偽證、誣告的可行性。律師訪談證人的合法界線,請看本所 可以接觸證人嗎?(ID 372);反告誣告偽證的最佳時機,請看本所 被告了先別急著反告誣告!(ID 248)。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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