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知做筆錄怎麼辦?身分、函送與解送、緘默權及律師陪同

30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放大鏡、文件與公事包,象徵警察通知後的案情查證與法律準備

先確認通知真偽、身分與到場方式

收到警察電話或通知書要求製作筆錄時,先記下警察機關、承辦人姓名、聯絡方式、案由、到場時間,以及通知所載身分。被告、犯罪嫌疑人、告訴人與證人的權利義務不同,不能只憑電話中「說明一下」的用語判斷。

若只有電話通知,可透過警察機關公開電話回撥查證,不宜依來電者提供的帳號匯款或交付金融資料。收到書面通知時,則要核對發文機關、案號、應到處所及法律效果。無法到場時,可及早向承辦人說明原因並確認是否改期;是否會因未到場而遭拘提,須看通知機關、受通知身分及送達程序。

以下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接受警詢時的主要權利為範圍。若是提告方,可參考刑事告訴怎麼提出?警察、地檢署與告訴狀;收到地檢署傳票後的程序,另見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被告、證人與告訴人的偵查庭權利

先分辨警方通知的是哪一種身分

通知身分 先確認的事項 主要權利或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 案由、涉嫌行為、到場依據、是否涉及拘提或逮捕 緘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及核對筆錄
告訴人/被害人 要補充的犯罪事實、損害、證據及告訴期間 如實說明親自經歷,提出原始資料;不要把推測當成事實
證人 待證事項、自己親自見聞的範圍,以及是否有拒絕證言事由 原則上有依法到場及作證義務;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80、181 條時另行主張
身分不明或可能改變 詢問開始前及過程中持續確認目前身分與權利告知 如問題可能使自己受刑事追訴,先確認是否已轉為犯罪嫌疑人並評估取得法律意見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各自處理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時,應開始偵查,並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及蒐集證據。

同法第 229 至 231 條規定不同層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的調查職權及報告義務。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時,可以先開始調查、製作詢問筆錄及蒐集證據,再把調查結果與卷證送交檢察官。檢察官收到資料後,仍會依證據決定是否補充調查、訊問相關人,或作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

函送、移送與解送不能只看名稱

卷證移送不等於人身自由受限制

實務文件有時使用「函送」或「移送」描述警察將調查結果送交地檢署。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本身即使用「移送」一詞,指司法警察官將調查結果交給檢察官。因此,看到案件「移送」地檢署,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已被拘提、逮捕或羈押。

被帶往地檢署時,應確認拘提或逮捕依據

若犯罪嫌疑人已受拘提或逮捕,警察原則上會依法解送檢察官。第 229 條並明定,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到場做完筆錄後能否離開,關鍵在於是否受到合法的人身自由限制,不在公文使用「函送」或「移送」哪一個詞。

遭拘提或逮捕者,還會涉及二十四小時內的程序保障、檢察官訊問,以及釋放、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羈押等後續處理。對拘提、逮捕或限制離開的法律依據不明時,可以明確詢問目前身分及所依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時的權利

選任辯護人與律師在場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也可以依法獨立選任辯護人。

第 245 條規定,辯護人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得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如有法定事由,偵查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並應記明筆錄。這項在場權並非表示辯護人可以代替當事人回答所有問題。

第 95 條規定,無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繼續訊問者除外。若是拘提或逮捕到場,等候辯護人的時間還涉及第 93 條之 1 所定二十四小時計算與最多四小時等限制。個案是否可以改期、應等候多久,以及有無法律扶助或強制辯護規定,仍須依當事人身分與到場方式判斷。

緘默權與其他告知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

是否陳述、何時陳述及陳述哪些事項,應依已知案情與證據判斷。無法確定的記憶可以如實說明不記得或不確定,不應用推測補足事實。保持緘默是法律明定的權利,但不表示偵查機關會因此停止蒐集其他證據。

筆錄應朗讀或交由受詢問人閱覽

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及第 43 條之 1,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完成後,應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問記載有無錯誤。當事人要求增、刪或變更時,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核對時要注意問題、回答、時間、金額、人物及否定語句是否符合原意。若紀錄省略重要前提、把不確定寫成肯定,或使用當事人未曾表達的詞語,可以當場要求更正或附記。需要休息時,也可以明確提出。

收到通知後可以準備哪些資料?

以證人身分到場時的差異

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不同。證人不能直接套用被告緘默權,但法律另設拒絕證言規定:

若詢問過程顯示證人本身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應要求確認身分及權利告知是否已改變,並在回答可能使自己受追訴的問題前,評估第 181 條拒絕證言及取得法律意見。

延伸閱讀

到場前可先整理

犯罪嫌疑人經司法警察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可能由司法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接受詢問時則有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可先說明通知身分、案由、到場日期,以及警方目前要求說明或提出什麼資料。

LINE 諮詢:說明警察通知、身分與到場日期

※ 本文法規核對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通知效力、可否改期、是否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陳述方式,仍須依通知、程序身分與案件資料判斷。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