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開庭前訪談證人嗎?合法界線、教唆偽證與證人出庭準備

12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律師可以在開庭前訪談證人

律師為了解案件事實、確認證人是否具有相關見聞,或準備證人訊問,可以在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外訪談證人。證人是否接受訪談,仍應依其自主意願決定。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訪談證人要點》明定,律師得就案情、證言的證明力或信用性訪談證人,也應向證人說明所代表的當事人與訪談任意性。訪談的目的不是要求證人配合特定一方,而是確認證人自己的記憶、認知及相關資料。

訪談與教唆偽證是不同事項。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方式影響證人,也不得誘導不實陳述或提供預定作證內容。偽證罪的要件可另參考文末 ID 297。

貳、律師訪談證人的正當功能

一、確認記憶與相關資料

事件發生至作證之間可能已經過一段時間,證人對日期、順序或細節未必記得完整。律師可依時間、地點、人物與文件詢問,並在符合要點的前提下提示證據或資料供證人辨識,但不得使用可能使證人誤解資料涵義的方法。

二、評估證詞價值

律師可透過訪談確認證人是否親自見聞待證事實、記憶是否清楚、陳述能否與其他資料核對,以及是否有影響信用性的事項。這些內容會影響是否聲請傳喚及預計證明的事實。

三、準備交互詰問的主問題

律師可依證人自己的陳述準備待證事實與問題順序,並向證人說明作證流程、法院環境、作證義務及拒絕證言事由。問題可以事前整理,但不能要求證人背誦預定答案。

四、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訪談證人要點》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訪談證人要點》規範訪談的告知、任意性、在場人員、資料提示、紀錄方式及禁止行為。律師倫理規範也要求律師表明所代表的當事人,並告知訪談出於證人自願。

參、訪談不得以不正方式影響證人

一、律師不能做的事

  • 要求證人為不實陳述:不得要求證人陳述與其記憶或認知不符的內容。
  • 不當影響記憶或認知:不得捏造事實、曲解資料或以誘導方式使證人接受不存在的情節。
  • 提供預定答案:不得交付固定內容要求證人背誦,或訓練證人省略符合真實的重要陳述。
  • 利誘、威脅或欺騙:不得以利益、不利益或虛偽資訊取得證詞。
  • 要求證人規避問題:不得要求證人對記得的事項故意回答不記得,或拒絕提供真實完整陳述。

二、違反界線的刑事後果

  • 律師:依刑法第 29 條,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處罰依所教唆之罪。是否成立教唆偽證,仍須證明教唆故意及相關行為。
  • 證人:刑法第 168 條處罰證人於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律師懲戒:律師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時,另可能進入律師懲戒程序;是否受懲戒及處分種類,應依具體違規事實判斷。

三、律師身分不會排除法律責任

律師參與訪談不會使不實陳述合法。若訪談內容涉及要求證人改變記憶、隱瞞重要事實或配合固定答案,應停止該項要求並保存相關資料;後續刑事或懲戒責任仍須依實際言詞、文件、證人是否具結及陳述內容判斷。

肆、證人出庭前的準備

一、誠實

證人應依自己的見聞、記憶與認知回答。檢察官、辯護人或代理人可能從不同角度提問,證人不需要為特定一方調整內容,也不應把推測當成親自見聞。

回答時可區分自己直接看到或聽到的事項、由他人轉述的內容,以及事後從文件得知的資訊。證詞對哪一方有利,不影響如實陳述的義務。

二、「不記得」也是合法回答

確實不記得、印象模糊或當時沒有注意時,可以如實表示。不能因為希望立即回答,就把不確定的內容說成確定事實。

記憶錯誤、誤解或猜測不會僅因陳述不正確就當然成立偽證罪;仍須符合具結、重要事項、虛偽陳述及故意等要件。不確定時直接說明不確定,有助於法院辨別陳述基礎。

三、文件與筆記應依庭上程序使用

證人原則上應依記憶回答,不宜自行照著預先準備的答案朗讀。需要以文件確認日期、金額或其他細節時,可向法院說明並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的指示處理。

攜帶的傳票、身分證明及相關文件可以事先整理;是否能在訊問時查看特定資料,應由訊問者依程序決定。不要把事前整理的內容冒充為當時親自記得的事實。

四、聽清楚問題再回答

沒有聽清楚或不了解問題時,可以請求重述或說明。問題包含多個前提、與自己記憶不符,或無法只用「是」「不是」回答時,也可先說明原因。

證人應針對問題回答,並把親自見聞與推測分開。訊問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容許誘導,以及能否繼續追問,由法院依案件程序處理。

伍、證人的法定權利與義務

一、具結義務

證人是否具結及具結程序,依案件類型與法定例外判斷。證人於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可能涉及刑法第 168 條。

二、拒絕證言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0 至 182 條,下列情形可能具有拒絕證言權:

  • 與被告或自訴人具有法條所定的配偶、親屬、婚約、法定代理或家屬關係。
  • 陳述可能使自己或與其有前項法定關係的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 醫師、藥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等法條所列人員,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的事項。

三、到場義務與請假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可能被科處罰鍰並拘提。因住院、交通中斷或其他事由無法到場時,可儘早依傳票聯絡承辦機關,說明原因並提出可供審核的資料;是否准予改期仍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決定。

四、差旅費請求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證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證言者除外。請求原則上應在訊問完畢後 10 日內向法院提出,旅費可依法請求預行酌給。

陸、當事人與證人接觸時的界線

當事人希望聲請傳喚證人時,應尊重證人依自己記憶陳述的自主性:

  • 不要指定答案:可以詢問證人是否記得事件,但不得要求其依特定內容陳述。
  • 完整提供已知事實:向律師說明對自己有利、不利及尚未確定的資料,避免訪談建立在錯誤前提上。
  • 尊重證人自主陳述:證人不是任一方的代理人,應依自己的見聞與記憶回答。
  • 保存可供核對的資料:契約、對話、影像或其他文件可協助確認證詞,但仍須依證據規則提出。

延伸閱讀

柒、訪談與作證應分開確認

律師可以在程序外訪談證人,但應表明所代表的當事人、尊重訪談任意性,並避免以不正方式影響證人的記憶或陳述。證人則應區分親自見聞、他人轉述、文件內容與推測,不確定時如實說明。

需要聲請傳喚證人或收到證人傳票時,可整理傳票、案件資料、自己實際經歷的時間順序、可供核對的文件或通訊紀錄,以及可能涉及的拒絕證言事由。訪談、作證與偽證責任仍須依程序、具結及具體陳述判斷。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與案件程序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現行規範及個案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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