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為了解案件事實、確認證人是否具有相關見聞,或準備證人訊問,可以在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外訪談證人。證人是否接受訪談,仍應依其自主意願決定。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訪談證人要點》明定,律師得就案情、證言的證明力或信用性訪談證人,也應向證人說明所代表的當事人與訪談任意性。訪談的目的不是要求證人配合特定一方,而是確認證人自己的記憶、認知及相關資料。
訪談與教唆偽證是不同事項。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方式影響證人,也不得誘導不實陳述或提供預定作證內容。偽證罪的要件可另參考文末 ID 297。
事件發生至作證之間可能已經過一段時間,證人對日期、順序或細節未必記得完整。律師可依時間、地點、人物與文件詢問,並在符合要點的前提下提示證據或資料供證人辨識,但不得使用可能使證人誤解資料涵義的方法。
律師可透過訪談確認證人是否親自見聞待證事實、記憶是否清楚、陳述能否與其他資料核對,以及是否有影響信用性的事項。這些內容會影響是否聲請傳喚及預計證明的事實。
律師可依證人自己的陳述準備待證事實與問題順序,並向證人說明作證流程、法院環境、作證義務及拒絕證言事由。問題可以事前整理,但不能要求證人背誦預定答案。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訪談證人要點》規範訪談的告知、任意性、在場人員、資料提示、紀錄方式及禁止行為。律師倫理規範也要求律師表明所代表的當事人,並告知訪談出於證人自願。
律師參與訪談不會使不實陳述合法。若訪談內容涉及要求證人改變記憶、隱瞞重要事實或配合固定答案,應停止該項要求並保存相關資料;後續刑事或懲戒責任仍須依實際言詞、文件、證人是否具結及陳述內容判斷。
證人應依自己的見聞、記憶與認知回答。檢察官、辯護人或代理人可能從不同角度提問,證人不需要為特定一方調整內容,也不應把推測當成親自見聞。
回答時可區分自己直接看到或聽到的事項、由他人轉述的內容,以及事後從文件得知的資訊。證詞對哪一方有利,不影響如實陳述的義務。
確實不記得、印象模糊或當時沒有注意時,可以如實表示。不能因為希望立即回答,就把不確定的內容說成確定事實。
記憶錯誤、誤解或猜測不會僅因陳述不正確就當然成立偽證罪;仍須符合具結、重要事項、虛偽陳述及故意等要件。不確定時直接說明不確定,有助於法院辨別陳述基礎。
證人原則上應依記憶回答,不宜自行照著預先準備的答案朗讀。需要以文件確認日期、金額或其他細節時,可向法院說明並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的指示處理。
攜帶的傳票、身分證明及相關文件可以事先整理;是否能在訊問時查看特定資料,應由訊問者依程序決定。不要把事前整理的內容冒充為當時親自記得的事實。
沒有聽清楚或不了解問題時,可以請求重述或說明。問題包含多個前提、與自己記憶不符,或無法只用「是」「不是」回答時,也可先說明原因。
證人應針對問題回答,並把親自見聞與推測分開。訊問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容許誘導,以及能否繼續追問,由法院依案件程序處理。
證人是否具結及具結程序,依案件類型與法定例外判斷。證人於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可能涉及刑法第 168 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0 至 182 條,下列情形可能具有拒絕證言權: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可能被科處罰鍰並拘提。因住院、交通中斷或其他事由無法到場時,可儘早依傳票聯絡承辦機關,說明原因並提出可供審核的資料;是否准予改期仍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決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證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證言者除外。請求原則上應在訊問完畢後 10 日內向法院提出,旅費可依法請求預行酌給。
當事人希望聲請傳喚證人時,應尊重證人依自己記憶陳述的自主性:
律師可以在程序外訪談證人,但應表明所代表的當事人、尊重訪談任意性,並避免以不正方式影響證人的記憶或陳述。證人則應區分親自見聞、他人轉述、文件內容與推測,不確定時如實說明。
需要聲請傳喚證人或收到證人傳票時,可整理傳票、案件資料、自己實際經歷的時間順序、可供核對的文件或通訊紀錄,以及可能涉及的拒絕證言事由。訪談、作證與偽證責任仍須依程序、具結及具體陳述判斷。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與案件程序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現行規範及個案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