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司法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是夫妻因為離婚或分居而沒有同住在一起,
夫妻因為有爭執,或「不想讓小孩跟他家人相處」而把小孩帶走,不讓對方見到小孩。
然而,如果是父親擅自把小孩帶走,不讓媽媽看到小孩,
或是母親擅自把小孩帶走,不讓爸爸看到小孩,也會構成略誘罪嗎?
是的,包含父母親。
最高法院判例提到,刑法第241 條略誘罪所保護之法益,
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
該條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
實務上常見如夫妻因為感情失和,還沒離婚,雙方都有監護權(親權),
卻有其中一方擅自將小孩帶往外國,讓對方找不到小孩、不知道小孩在哪,就會構成略誘罪。
父母親因為失和,其中一方將小孩擅自帶到國外,
或藏起來不讓另一方看望,仍有可能會構成略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