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夫妻分居或發生衝突時,一方將孩子帶到其他住處,法律評價不會只有一種結果。父母身分不代表任何帶離方式都合法;但未經另一方同意,也不等於當然成立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
是否涉及刑事責任,要看孩子的年齡與意願、帶離方法、原本由誰照顧、是否使孩子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以及行為人對這些事實的認識。親權如何行使、孩子暫時由誰照顧,則屬家事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處理的問題。兩種程序不能互相取代。
刑法第 240 條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所稱和誘,是未成年人同意跟隨行為人離開,但未取得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同意。
刑法第 241 條的略誘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誘通常涉及強暴、脅迫、欺罔或其他違反被誘人意思的不正方法,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實際案件仍須依行為方式及孩子的年齡、識別能力判斷。
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另規定,和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略誘論。也就是說,即使未滿 16 歲的孩子表示願意跟隨,也不能只以孩子同意為由排除略誘罪的適用。
刑法第 240、241 條已於 2021 年將舊條文的「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民法成年年齡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 18 歲後,現行條文所稱未成年人原則上是未滿 18 歲。閱讀舊文章或舊判決時,須留意當時的法條文字及成年年齡。
依民法第 1089 條,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父母對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時,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因此,一方若利用欺騙、強制等方法帶走孩子,長時間隱匿所在地,並刻意使孩子脫離另一名有監督權之人的照顧或聯繫,不能只以自己也是父母為由,直接排除和誘或略誘罪的可能性。反過來說,只是短暫帶孩子到親屬住處、仍告知所在地並維持聯繫,也不能僅因另一方不同意,就直接判斷犯罪成立。
具體判斷通常會檢查:
孩子正遭受暴力、虐待或其他急迫危險時,先帶離現場可能是保護安全所必要的處置。但「為了保護孩子」不是一項不必查證的固定例外。後續仍要依危險是否存在、帶離範圍與時間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及時報警、通報社政或向法院聲請適當命令等情形判斷。
若安全允許,宜保留報案紀錄、驗傷診斷、社政通報、訊息及其他能說明危險狀況的資料。錄音、錄影是否合法及可否作為證據,則要依錄製方式與具體情境另行確認。
父母離婚時,可依民法第 1055 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未能協議時,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若仍在婚姻關係中,但對子女重大事項無法共同決定,也可以依民法第 1089 條請求法院處理。
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之 1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綜合考量子女年齡、健康、意願、父母照顧能力、親子關係及生活狀況等事項。父母是否妨礙另一方行使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也是法定考量之一,但不是只憑單一行為就決定親權歸屬。
共同或單獨行使親權的安排,以及會面交往如何具體約定,可另參考共同親權與單獨親權的差別。
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法院就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作成適當的暫時處分。當事人聲請時,要表明本案請求、希望法院暫時處理的事項及理由,並提出可供初步認定的資料。
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暫時處分,可能包括命關係人交付必要物品或證件、協助就醫就學、禁止攜帶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以及暫定會面交往方式等。是否准許及命令內容,由法院依案件需要與子女最佳利益決定。
若案件確有家庭暴力,且有保護必要,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依該法第 14 條,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得暫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必要時命交付子女,也可以決定或禁止會面交往。這些命令仍以家庭暴力事實、保護必要性及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
如有急迫危險,應先聯絡警察或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緊急保護令並非由任何當事人自行向法院以緊急方式聲請,而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提出。
不宜在學校、住處或路途中以拉扯、追車、限制他人行動等方式自行帶回孩子,以免增加孩子所受壓力,並衍生其他法律爭議。是否報案、聲請交付子女、暫時處分或保護令,應依危險程度、既有裁定及案件目前狀態分別評估。
檢察官或刑事法院處理的是行為是否符合和誘、略誘等犯罪要件;家事法院處理的是子女目前及未來的照顧、親權與會面交往安排。刑事案件未成立,不表示家事法院一定認為帶離方式適當;家事法院暫時將孩子交由一方照顧,也不當然決定先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若另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還要個別證明不法侵害、故意或過失、實際損害及因果關係。尋人、律師或其他費用,也不是支出後就當然可以向對方請求。
夫妻分居時一方帶走孩子,不能只用「我是父母」或「另一方沒有同意」作成結論。刑事責任須依孩子年齡、帶離方法、原監督狀態與行為人故意判斷;照顧與親權安排則由家事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決定。若孩子有安全疑慮,應在必要處置後儘快留下客觀紀錄,並使用家事或保護令程序確認後續安排。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孩子年齡、帶離方式、既有安排與安全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