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撤回告訴的程序效果取決於罪名是否屬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在法定時點內撤回告訴,可能影響偵查或審判程序;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當然終結,檢察官仍會依罪名、證據及偵查結果決定是否續行。
本文整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程序差異、常見罪名、告訴期間的計算、撤回告訴的時點與效力,以及和解在兩類案件中的作用。
如需實際提出告訴,可參考 想提告刑事該怎麼做?;如考慮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延後決定,則應確認 保留法律追訴權真的有用嗎?。
告訴乃論之罪,是指須由有告訴權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通常須以此為程序前提。告訴已合法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的,偵查中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為不起訴處分;沒有合法告訴而起訴的,法院則可能依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由偵查機關依職權判斷是否續行。被害人的告訴是提供偵查線索的方式之一,但不是程序存續的必要條件,因此撤回告訴不當然使程序終結。
告訴乃論是例外,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下列為刑法中常見類型;實際案件仍須依具體罪名、犯罪事實及法條但書確認:
公然侮辱(第 309 條)、誹謗(第 310 條)所在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章,依刑法第 314 條須告訴乃論。網路留言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時,若有告訴權之人未提出合法告訴,程序上可能欠缺訴追條件;提出告訴後,仍可評估和解及撤回告訴的時點。
無故以照相或錄影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第 315 條之 1)等妨害秘密罪,依法屬告訴乃論。
毀損器物(第 354 條)、損害債權(第 356 條)等屬告訴乃論。例外是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第 353 條),因為侵害程度重大,非告訴乃論。
竊盜、詐欺、侵占等財產犯罪在一般關係下多屬非告訴乃論,但發生在近親屬之間時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 324 條(侵占依第 338 條、詐欺及背信依第 343 條準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之者得免除其刑;這些親屬與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因此,親屬間財產犯罪的追訴與處罰方式,可能因親屬關係而異。
詐欺、一般關係下的竊盜與侵占、背信、偽造文書、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私行拘禁、過失致死及酒後駕車等,多不以被害人告訴作為追訴條件;妨害自由章的侵入住居等個別罪名則仍屬告訴乃論,應逐條確認。醫療場域中,若行為涉及醫療法第 106 條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也不宜只用一般傷害或撤告思維處理,延伸可看本所醫療暴力法律責任解析。和解或協商時,仍應確認具體罪名、親屬特別規定及撤回告訴的程序效果。
告訴權人有法定資格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犯罪的被害人得為告訴;第 233 條另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 即使被害人本人不想告也能告。被害人已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等法定範圍的親屬也可以提出,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生前明示的意思相反。
告發則無相同的資格限制:依第 240 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都可以告發。兩者差異在告訴乃論案件中特別重要。第三人雖可就傷害事件提出告發,但若無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程序可能因欠缺告訴要件而為不起訴或不受理;告發主要是提供偵查線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實務上應注意下列事項:
自行整理證據或等待協商,不會當然停止告訴期間。應先確認期限內是否須提出告訴,再依和解進度評估是否撤回。車禍、醫療爭議等同時牽涉刑事告訴期間與民事求償時效的案件,可另參 車禍、醫療爭議提告期限整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案件進入二審才談成和解時,依法已無從撤回告訴,和解通常只能作為量刑因素之一。
同條第 2 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撤回後,即使對方事後不履行和解條件,原則上也不得就同一犯罪事實重新提告。所以撤回告訴的時機宜與和解條件的履行銜接:常見作法是約定對方付清全額和解金後才遞撤回告訴狀,或分期款項中前段先付約定比例。和解條款可另參考本所和解書的付款、撤告與違約條款。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就同一告訴乃論犯罪事實,對共犯中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同一告訴乃論犯罪事實有數名共犯時,對其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多人案件的和解條件應將此項效力一併納入評估。若同一事件另涉非告訴乃論罪名,或是不同犯罪事實,則仍須分別判斷,撤回告訴的效力不當然及於其他非告訴乃論罪名或不同犯罪事實。
須合法告訴的案件中,和解常與撤回告訴的條件一併約定,若在法定時點內完成撤回,相關部分可能因此影響後續程序,此時撤回告訴會產生法定程序效果。不以告訴為追訴條件的案件中,和解本身不會讓程序終結,但它可能作為檢察官評估緩起訴、法院評估緩刑與量刑時的資料之一 — 其作用與告訴乃論案件不同。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和解策略、條件設計與常見錯誤,本所在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和解策略一文有整理;若重點是緩刑、易科罰金與「付錢是否免關」的疑問,可接著看刑事和解何時可能影響緩刑?
通常不會僅因私下和解就終結。這類案件進入偵查後,程序是否續行仍由檢察官或法院依罪名、證據與個案情節判斷。和解書可以呈報給檢察官作為從輕處理的依據,但案件仍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判斷。
應確認兩項事項:第一,這個罪是否屬於須合法告訴的罪 — 不是的話,「撤回告訴」承諾通常難以單靠自己使刑事程序終結;第二,撤回告訴狀實際遞出前,案件仍在進行。口頭承諾本身仍不等於完成法定撤回程序。
分類依據是立法者認為「是否追訴宜尊重被害人意願」,不是罪的輕重。須合法告訴的案件仍可能留下偵查紀錄,也可能被判刑,只是被害人多了一項是否撤回告訴的程序選擇。
一般協商或私下和解原則上不會停止告訴期間。應先評估是否在期限內依法提出告訴,再依和解進度決定是否撤回,以保留法定程序權利。
撤回告訴的程序效果,取決於案件是否屬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案件應確認撤回時點及和解條件的履行順序;非告訴乃論案件則應分別評估和解對緩起訴、緩刑及量刑的可能影響。罪名分類及程序效果應在簽署和解書前確認。
若您正在評估提出告訴、處理刑事案件或擬定撤回告訴條款,可由律師依罪名、告訴期間、和解履行順序及個案程序提供建議。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