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差在哪?6 個月告訴期間與撤告規則重點整理

13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撤告後事情就結束」— 真的嗎?

刑事糾紛談判桌上最常出現的一句話是:「我們和解,你去撤告,這件事就結束。」但這句話只對一半 — 有些罪在法定時點內撤回告訴後,會影響告訴乃論程序是否續行;有些罪則未必能單靠撤告讓案件結束,告訴人簽了和解書、拿了賠償金,案件仍可能繼續進行或進入起訴階段。

差別就在這個罪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這是刑事案件裡最基礎、卻最常被誤解的分類。本文整理兩者的差異、常見罪名清單、6 個月告訴期間的計算,以及撤告的程序規則。

貳、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核心差異整理

告訴乃論之罪,是指須由有告訴權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通常須以此為程序前提。沒有合法告訴,起訴或審判程序可能欠缺訴追條件;告了之後反悔,也可以在法定時點前撤回。

非告訴乃論之罪(日常俗稱「公訴罪」)則相反:犯罪嫌疑一旦被偵查機關知悉,通常可由國家依職權偵辦。被害人的「告訴」只是提供偵查線索的管道之一,不是案件存續的前提 — 所以也通常無法單靠撤回告訴讓案件終結

  • 是否需要合法告訴作為程序要件:告訴乃論 → 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非告訴乃論 → 不以被害人告訴作為追訴前提。
  • 有沒有告訴期間限制:告訴乃論 →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知悉犯人起 6 個月;非告訴乃論 → 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的 6 個月告訴期間,但仍受追訴權時效與其他程序規定限制。
  • 是否可以撤告結案:告訴乃論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非告訴乃論 → 撤告不代表程序終結,仍須看罪名與檢察官、法院判斷。
  • 和解的作用:告訴乃論 → 常用來銜接法定時點內撤告,告訴乃論部分可能因此影響後續程序;非告訴乃論 → 難以單靠和解終結案件,但可能影響緩起訴、緩刑與量刑。

參、哪些罪是告訴乃論?常見清單

告訴乃論是例外,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下列清單是刑法中與一般人最相關的常見類型,實際案件仍要回到具體罪名、犯罪事實與法條但書確認:

一、傷害類(刑法第 287 條)

  • 普通傷害罪(第 277 條第 1 項):打架、推擠成傷的基本款。但有一個例外: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罪(例如執法過當打傷人),為非告訴乃論。反過來,若是傷害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可能另涉妨害公務等其他罪名。
  • 過失傷害罪(第 284 條):車禍案件的大宗。這也是車禍實務「和解換撤告」的法律基礎。
  • 注意:過失致死(第 276 條)不在告訴乃論之列。車禍若不幸致人死亡,與家屬和解主要影響量刑,通常無法靠撤告終結刑事程序。

二、妨害名譽類(刑法第 314 條)

公然侮辱(第 309 條)、誹謗(第 310 條)所在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章,依刑法第 314 條須告訴乃論。網路罵人、留言誹謗的案件,若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合法告訴,程序上可能欠缺訴追條件;提告後也可以評估談和解與撤告時點。

三、妨害秘密類(刑法第 319 條)

偷拍、偷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第 315 條之 1)等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

四、毀損類(刑法第 357 條)

毀損器物(第 354 條)、損害債權(第 356 條)等屬告訴乃論。例外是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第 353 條),因為侵害程度重大,非告訴乃論。

五、親屬之間的財產犯罪

竊盜、詐欺、侵占等財產犯罪在一般關係下多屬非告訴乃論,但發生在近親屬之間時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 324 條(侵占依第 338 條、詐欺及背信依第 343 條準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之者得免除其刑;這些親屬與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家人拿走家人的錢,法律在部分親屬間特別調整追訴與處罰方式。

六、反面確認:這些通常無法靠撤告終結

詐欺、竊盜(一般關係)、侵占(一般關係)、背信、偽造文書、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私行拘禁、過失致死、酒駕 — 多屬不能單靠撤告終結的類型;妨害自由章裡的侵入住居等個別罪名則仍屬告訴乃論,要逐條確認。談判時若對方說「這些案子你撤告就沒事」,宜再確認具體罪名與程序效果。

肆、誰可以提「告訴」?告訴與告發差在哪?

「告訴」有資格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犯罪的被害人得為告訴;第 233 條再放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 即使被害人本人不想告也能告。被害人已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等法定範圍的親屬也可以提出,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生前明示的意思相反。

「告發」則沒有資格限制:依第 240 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都可以告發。差別的實益在告訴乃論案件 — 路人看到您被打可以「告發」,但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若沒有您本人(或有告訴權之人)的合法「告訴」,起訴或審判程序可能因欠缺告訴要件而被擋下。換句話說,告訴乃論案件中,告訴權人的意思才是程序的開關,告發主要提供線索。

伍、6 個月告訴期間:從什麼時候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三個實務重點:

  • 起算點重在「知悉犯人是誰」,通常不是單看案發日:被偷拍多年後才發現行為人身分,6 個月通常從發現身分時起算。法院實務對「知悉」重視告訴權人是否已足以具體識別行為人 — 若事涉曖昧,只是懷疑某人所為但沒有實證,可能尚未起算,但仍需依個案證據判斷。一旦足以具體識別行為人,就不宜再等完整證據蒐集完畢才提出 — 穩健的作法是保守計算 6 個月。
  • 數個告訴權人各自獨立計算:同條後段明定,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其他人。
  • 過了 6 個月,程序上可能先被擋下:偵查中,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為不起訴處分;已起訴的,法院依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這時重點會先卡在程序要件,而不是進入實體有罪無罪判斷。

實務上常見的遺憾是:被害人先花了大半年「自行蒐證」或「等對方道歉」,回頭才發現告訴期間已過。若拿不定主意,宜及早諮詢是否須在期限內提出告訴,偵查中再視和解進度決定是否撤回。

陸、撤告的程序規則

一、時點: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案件進入二審才談成和解時,依法已不能撤回告訴,和解通常只能作為量刑因素之一。

二、撤回後再告受限制

同條第 2 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撤回後,即使對方事後不履行和解條件,原則上也不得就同一犯罪事實重新提告。所以撤告的時機宜與和解條件的履行銜接:常見作法是約定對方付清全額和解金後才遞撤告狀,或分期款項中前段先付一定比例。和解書的條款設計請見本所簽和解書的四個自保條款

三、告訴不可分:對一名共犯撤告,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就同一告訴乃論犯罪事實,對共犯中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三個人打傷您,通常不宜期待只對賠錢的那個撤告、繼續告另外兩個 — 法律上撤回的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多人案件的和解談判宜先把這條納入評估,否則可能出現「一人付錢、告訴乃論部分全體受影響」的結果。若同一事件另涉非告訴乃論罪名,或是不同犯罪事實,則仍須分別判斷,撤回告訴不會當然讓所有刑事風險消失。

柒、和解在兩種案件裡的不同作用

告訴乃論案件中,和解常與撤告條件綁在一起,若在法定時點內完成撤回,告訴乃論部分可能因此影響後續程序,這是被害人手上具體的程序選擇。非告訴乃論案件中,和解不代表案件消失,但它可能作為檢察官評估緩起訴、法院評估緩刑與量刑時的資料之一 — 對被告而言仍有價值,只是處理邏輯不同。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和解策略、條件設計與常見錯誤,本所在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和解策略一文有整理。

捌、常見誤解快問快答

一、非告訴乃論案件私下和解,程序會怎麼走?

通常不會僅因私下和解就停止。非告訴乃論案件一旦進入偵查,不因當事人私下和解而消滅。和解書可以呈報給檢察官作為從輕處理的依據,但案件仍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判斷。

二、「對方答應撤告,我就沒風險了?」

要看兩件事:第一,這個罪是不是告訴乃論 — 不是的話,「撤告」承諾通常無法單靠自己讓刑事程序消滅;第二,撤告狀實際遞出前,案件仍在進行。口頭承諾本身仍非程序終結。

三、「告訴乃論的罪比較輕,風險比較低?」

分類依據是立法者認為「是否追訴宜尊重被害人意願」,不是罪的輕重。告訴乃論案件一樣會留下偵查紀錄、一樣可能被判刑,只是被害人多了一項是否撤回告訴的程序選擇。

四、「我先不提告,等談判破裂再告?」

可以評估,但要盯緊 6 個月期間。一般協商或私下和解原則上不會停止告訴期間。比較穩健的做法是期限內先提告、再邊談和解,談成就撤回 — 較能保全程序權利與談判空間。

延伸閱讀

玖、結語

「是否可以撤告」會影響刑事談判的核心方向:告訴乃論案件,要確認撤告與和解條件如何交換、何時履行;非告訴乃論案件,通常無法把撤告當成程序終結工具,雙方更應聚焦緩起訴、緩刑與量刑資料。搞錯分類,可能導致談判讓步方向錯置,或簽了和解書才發現程序效果不如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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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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