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否認筆跡怎麼處理?文書真正、筆跡鑑定與答辯方向

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看到不利文件時,先區分爭議內容

民事訴訟中,對方可能提出借據、本票、切結書或協議書,主張文件上有您的簽名。此時需要依實際情形說明爭議,而不是把所有問題都概括成「否認筆跡」。常見情形包括:

  • 簽名並非本人所為。
  • 簽名是本人所為,但簽署時文件空白或內容不完整,事後填寫超過原先同意的範圍。
  • 簽名是本人所為,但文件在簽署後遭增刪、換頁或變造。
  • 簽名及內容均無誤,但訂約時有錯誤、詐欺、脅迫,或條款本身有效性有疑問。
  • 文件曾經有效成立,但債務已清償、抵銷、解除,或有時效等其他抗辯。

上述情形的待證事實、舉證方法及法律效果不同。若簽名確實是本人所為,卻只爭執筆跡,可能使訴訟耗費在並非實際爭議的鑑定程序;若簽名確實不是本人所為,也應清楚提出理由及可供調查的資料。

貳、私文書由提出文件的人證明真正

一、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與第358條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私文書原則上應由提出該文書作為證據的人證明真正;對造對文書真正沒有爭執時,則不在此限。

同法第358條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按指印,或有法院、公證人認證者,推定為真正。實務上若連簽名或印章是否出自本人都有爭議,提出文書的人仍須先就簽名、印章的真正提出證明,不能只因文件表面印有姓名就直接適用推定。

二、形式證據力與文件內容的證明力不同

文書真正,通常是指該文件確由名義人作成,具有形式上的證據力。即使文件被認定為真正,也不表示其中每一項記載都必然符合事實,更不表示文件所載權利一定有效存在。

例如借據確由當事人簽名,仍可能需要處理款項有無實際交付、是否清償,以及有無其他抗辯;契約確由雙方簽署,也可能另有條款無效、解除或時效問題。筆跡爭議與文件內容的法律效果,應分別提出主張及證據。

參、故意爭執真正文書,民事訴訟法另有裁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要求當事人就提出的事實為真實及完全的陳述。依同法第357條之1,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的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裁罰要件包含文書確屬真正及當事人或代理人出於故意。對簽署經過確實不清楚,或根據具體理由爭執文書真正,並不等於當然受罰。若法院已依第357條之1裁罰,當事人或代理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文書真正,訴訟繫屬法院得依情形撤銷原裁定。

民事當事人在書狀中否認筆跡,也不會僅因事後證明不實就當然成立刑法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有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具結後虛偽陳述等法定要件;民事當事人如經法院命具結訊問而故意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則另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的罰鍰規定。不同責任不能混為一談。

肆、法院如何調查簽名或印章真偽

一、核對筆跡或印跡

民事訴訟法第359條,文書真偽得以核對筆跡或印跡證明,法院並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的文書。

適合供核對的資料,通常要能確認作成者、作成時間及原件狀態。與爭議文件時期相近、在一般生活或交易中自然形成的多份原件,通常比為訴訟臨時書寫的單一樣本更有比較價值。影本、掃描檔、字數過少或品質不佳的資料,可能限制可供觀察的特徵。

二、法院指定文字書寫

沒有適當筆跡可供核對時,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0條指定文字,命文書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當庭書寫是法律容許的調查方法之一,但法院仍會考量書寫狀態、樣本數量與其他證據,不宜把一次書寫結果視為唯一依據。

三、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團體鑑定

法院認為需要專業判斷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選任鑑定人,或依同法第340條囑託適當的機關、團體鑑定。鑑定人由法院選任;法院選任前得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當事人合意指定的人選原則上也可供法院考量。

當事人自行委託專業人員作成的意見,可以提出供法院審酌,但不會因此等同法院選任鑑定人的鑑定。法院是否另行鑑定、採用哪一項意見,以及各項證據的證明力,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四、鑑定費用與資料

鑑定所需費用與報酬,會依鑑定事項、資料狀況及受託者而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需要支出費用的訴訟行為,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不預納時,法院得不進行該訴訟行為。最終訴訟費用如何負擔,則依裁判及相關規定處理。

伍、鑑定結果仍須與其他證據一併判斷

筆跡鑑定可能支持同一人書寫、支持不同人書寫,也可能因樣本不足或特徵有限而無法作成明確結論。鑑定意見是證據之一,不會取代法院對全部證據的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並依論理與經驗法則判斷事實。文件爭議常會一併查看:

  • 簽署前後的電子郵件、通訊紀錄及文件草稿。
  • 匯款、領款、付款及對帳資料。
  • 在場人或文件承辦人的證述。
  • 相同交易的其他契約、收據、會議紀錄或交付資料。
  • 當事人在爭議前對文件存在、內容或履行情形的陳述。
  • 原件紙張、墨跡、頁碼、裝訂及增刪痕跡。

鑑定無法判斷時,不表示文書當然為真或為假。提出私文書的人是否已盡證明真正的責任,仍須綜合鑑定以外的證據判斷。

陸、依實際情形整理答辯

一、簽名確實不是本人所為

  • 明確爭執文書及簽名的真正,並說明無法成立的具體理由。
  • 請求提出原件,確認目前只有原件、影本或電子檔。
  • 提出可確認來源及時間的自然筆跡原件,供法院核對或鑑定。
  • 整理不在場、交易過程、金流及往來紀錄等其他資料。
  • 對方如主張簽署時有第三人在場,確認其身分及待證事項。

是否聲請筆跡鑑定,應考量現有樣本是否足夠、爭議文件是否有原件,以及其他證據能否處理文書真正。不是每一件筆跡爭議都必須鑑定。

二、簽名是本人所為,但文件內容有爭議

若爭議在空白文件的填寫範圍、簽署後增刪、換頁或變造,應直接說明簽署時看到的內容、授權填寫範圍及事後發現的差異,並提出草稿、版本、通訊紀錄或在場人資料。此時只比對簽名,通常無法處理全部爭點。

三、簽名及內容均無誤,但法律效果有爭議

  • 錯誤:依民法第88條主張撤銷時,須符合錯誤與無過失等要件,並注意第90條的一年期間。
  • 詐欺或脅迫: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時,須就詐欺或脅迫事實舉證,並注意第93條的期間。
  • 效力問題:檢查條款是否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或另受定型化契約規範限制。
  • 履行情形:確認債務是否已清償、抵銷、免除、解除或終止。
  • 請求權障礙:依請求權性質檢查消滅時效、條件是否成就及權利人資格。

上述主張可能併存,也可能互相矛盾。例如一方面主張從未簽署,另一方面又主張簽署時受詐欺,應說明何者是主要主張、何者是假設文件被認定真正時的備位答辯,避免事實陳述不清。

四、有具體資料顯示文書遭偽造或變造

偽造、變造私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持該文書對外行使,另涉及刑法第216條。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告發,應以文件原件、形成經過及具體證據評估,不宜只因民事案件立場不同,就以刑事程序代替文書真正的舉證。

柒、整理資料時可先確認的事項

  • 目前提出的是原件、影本或電子檔,原件由誰保管。
  • 文件有幾頁,簽名、騎縫、附件及裝訂狀況為何。
  • 簽署的日期、地點、在場人及交付過程。
  • 是否曾收到草稿、修正版、對帳單、催告或履行通知。
  • 有哪些與爭議時期相近、可確認來源的簽名或書寫原件。
  • 爭議究竟是簽名、內容、填寫權限,還是債務本身。
  • 先前書狀、訊息或錄音中,是否曾對文件作過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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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筆跡爭議的處理,取決於實際爭執的是簽名真偽、文件內容、填寫權限,還是債務本身。先確認爭點,再提出相對應的事實與證據,比概括否認更能讓法院處理案件。

法院可以核對筆跡、命當事人書寫或進行鑑定,也會一併審酌金流、通訊紀錄、草稿、證人及文件原件。鑑定沒有明確結論時,仍須回到舉證責任及全部證據判斷,不能由單一結果預先決定文書真偽。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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