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書狀範例可以直接用嗎?自己寫民事書狀前要確認的事

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書狀範例能協助格式,不能替您決定案件內容

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書狀範例,讓民眾知道常見書狀的名稱、欄位與基本寫法。這些資料很實用,但同一份起訴狀格式可能用在不同法律關係,範例不會替個案決定請求內容、原因事實、證據或管轄法院。

本文以一般民事訴訟為主。刑事、家事、勞動及行政訴訟另有不同程序,不能把民事起訴狀的規則直接套用到所有案件。

如果您已經委任律師,可以參考當事人如何參與書狀審閱;收到法院通知後,則可另看第一次開庭與爭點整理開庭改期與到庭義務民事書狀繕本制度

民事起訴狀至少要寫哪些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法律沒有要求一般民事起訴狀一定要逐條引用法條,但原告仍要清楚說明希望法院判決什麼,以及支持該項請求的具體事實。金額、利息、返還標的、履行期限或其他請求如果沒有寫清楚,法院可能需要命原告補正或說明。

起訴程式或其他要件欠缺而可以補正時,依同法第 249 條,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因此,格式有缺漏不等於案件立即敗訴;但逾期未補正,或主張本身欠缺必要內容,仍可能影響程序。

民事程序同時使用書狀與言詞辯論

民事案件不是只靠書面,也不是到庭後再把所有內容口頭說明即可。《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所用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及對他造陳述的回應,提出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法院通常會依雙方書狀與開庭陳述整理爭點、確認不爭執事項及安排證據調查。對方提出答辯或新證據後,也可能需要再補充書狀。自行處理案件時,工作不會在起訴狀送出後結束。

套用範例時,容易忽略哪些問題?

請求、事實與證據沒有對應

書狀應讓讀者看得出每一項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以及哪些證據用來證明哪些事實。單純依時間排列所有經過,或附上大量對話紀錄而沒有標示待證事項,法院仍可能無法辨認爭議重點。

證據也需要確認來源、完整性及提出方式。只有截圖片段時,可能還要保留原始對話、前後文與裝置資料;主張需要專業判斷時,則可能涉及鑑定或其他調查程序。範例通常不會處理這些個案差異。

沒有注意提出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要求當事人依訴訟進行程度,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的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若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而妨礙訴訟終結,法院得予駁回。法院另外指定補充期限時,也要依通知辦理。

所以,書狀能否日後補充,不能一概而論。要看補充內容、程序進度、遲延原因及法院先前的命令。涉及消滅時效、除斥期間、保全程序或法定不變期間時,更不宜只等下次開庭再處理。

沒有明確回應對方的事實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經他造在準備書狀、言詞辯論或受命、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認人能證明該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才可以撤銷自認。

第 280 條另規定,當事人對他造主張的事實,在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原則上視同自認;若從其他陳述可看出已有爭執,則不適用。當事人表示不知或不記憶時,是否視同自認,由法院依具體情況判斷。

例如,對方主張存在借款關係,答辯只爭執金額,法院可能理解為雙方僅對金額有爭議。逐項確認自己承認、否認或無法得知的範圍,可以減少語意不明。無法得知的事項仍要據實說明,不能把「不知道」當成適用所有主張的固定回答。

怎麼評估是否自行處理?

案件金額只是其中一項考量。還要看雙方爭執的事實數量、證據是否完整、有無專業鑑定、程序是否急迫、法律關係是否複數,以及自己能否持續閱讀法院通知、按時提出資料並出庭。

小額程序也不代表案件內容一定簡單。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50 萬元以下的同類請求,當事人可以書面合意適用。法院認為小額程序不適當時,也可以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

如果爭議涉及多名當事人、複數契約、公司股權、不動產權利、醫療或工程鑑定、重大人身損害,或有時效及保全需求,相關程序與證據問題通常較多,宜先作完整的個案評估。

支付命令適合什麼情況?

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時,可以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這項程序由法院依聲請資料審查,不等於法院已經完成通常訴訟的證據調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可以在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合法異議後,依第 519 條,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原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若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合法異議,依第 521 條,支付命令得作為執行名義。

因此,聲請前仍要確認債務人地址、請求金額、債權原因及可能爭議。對方提出異議後,債權人需要準備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

預算有限時,可以使用哪些資源?

  • 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與書狀範例:可詢問收件、格式及程序性事項,但法院人員不能替一方提供個案法律策略。
  • 單次法律諮詢:先確認請求、管轄、時效、證據及可能程序,再決定是否自行處理。
  • 書狀代撰或審閱:委任範圍可以限於特定書狀,但當事人仍要確認後續出庭、收件及補充事項由誰負責。
  •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提供律師扶助,依其資力與案件等審查標準決定。
  •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並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可以聲請。准予後的主要效果包括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的訴訟費用;這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提供律師是不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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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範例無法取代個案整理

司法院書狀範例可以減少格式上的困難,但案件的請求、原因事實、證據及回應內容仍要依個案整理。自行撰寫時要持續確認資料與期限;委任律師後,當事人也需要提供完整資料並參與事實確認。

案件如涉及時效、保全、自認或複數法律關係,應先確認適用程序及各項期限,再決定自行處理或委任範圍。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10 條、第 196 條、第 244 條、第 249 條、第 265 條、第 279 條、第 280 條、第 436 條之 8、第 508 條、第 516 條、第 519 條、第 521 條。
  • 司法院:民事書狀範例
  •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資訊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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