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書狀範例,讓民眾知道常見書狀的名稱、欄位與基本寫法。這些資料很實用,但同一份起訴狀格式可能用在不同法律關係,範例不會替個案決定請求內容、原因事實、證據或管轄法院。
本文以一般民事訴訟為主。刑事、家事、勞動及行政訴訟另有不同程序,不能把民事起訴狀的規則直接套用到所有案件。
如果您已經委任律師,可以參考當事人如何參與書狀審閱;收到法院通知後,則可另看第一次開庭與爭點整理、開庭改期與到庭義務及民事書狀繕本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法律沒有要求一般民事起訴狀一定要逐條引用法條,但原告仍要清楚說明希望法院判決什麼,以及支持該項請求的具體事實。金額、利息、返還標的、履行期限或其他請求如果沒有寫清楚,法院可能需要命原告補正或說明。
起訴程式或其他要件欠缺而可以補正時,依同法第 249 條,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因此,格式有缺漏不等於案件立即敗訴;但逾期未補正,或主張本身欠缺必要內容,仍可能影響程序。
民事案件不是只靠書面,也不是到庭後再把所有內容口頭說明即可。《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所用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及對他造陳述的回應,提出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法院通常會依雙方書狀與開庭陳述整理爭點、確認不爭執事項及安排證據調查。對方提出答辯或新證據後,也可能需要再補充書狀。自行處理案件時,工作不會在起訴狀送出後結束。
書狀應讓讀者看得出每一項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以及哪些證據用來證明哪些事實。單純依時間排列所有經過,或附上大量對話紀錄而沒有標示待證事項,法院仍可能無法辨認爭議重點。
證據也需要確認來源、完整性及提出方式。只有截圖片段時,可能還要保留原始對話、前後文與裝置資料;主張需要專業判斷時,則可能涉及鑑定或其他調查程序。範例通常不會處理這些個案差異。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要求當事人依訴訟進行程度,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的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若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而妨礙訴訟終結,法院得予駁回。法院另外指定補充期限時,也要依通知辦理。
所以,書狀能否日後補充,不能一概而論。要看補充內容、程序進度、遲延原因及法院先前的命令。涉及消滅時效、除斥期間、保全程序或法定不變期間時,更不宜只等下次開庭再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經他造在準備書狀、言詞辯論或受命、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認人能證明該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才可以撤銷自認。
第 280 條另規定,當事人對他造主張的事實,在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原則上視同自認;若從其他陳述可看出已有爭執,則不適用。當事人表示不知或不記憶時,是否視同自認,由法院依具體情況判斷。
例如,對方主張存在借款關係,答辯只爭執金額,法院可能理解為雙方僅對金額有爭議。逐項確認自己承認、否認或無法得知的範圍,可以減少語意不明。無法得知的事項仍要據實說明,不能把「不知道」當成適用所有主張的固定回答。
案件金額只是其中一項考量。還要看雙方爭執的事實數量、證據是否完整、有無專業鑑定、程序是否急迫、法律關係是否複數,以及自己能否持續閱讀法院通知、按時提出資料並出庭。
小額程序也不代表案件內容一定簡單。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50 萬元以下的同類請求,當事人可以書面合意適用。法院認為小額程序不適當時,也可以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
如果爭議涉及多名當事人、複數契約、公司股權、不動產權利、醫療或工程鑑定、重大人身損害,或有時效及保全需求,相關程序與證據問題通常較多,宜先作完整的個案評估。
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時,可以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這項程序由法院依聲請資料審查,不等於法院已經完成通常訴訟的證據調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可以在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合法異議後,依第 519 條,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原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若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合法異議,依第 521 條,支付命令得作為執行名義。
因此,聲請前仍要確認債務人地址、請求金額、債權原因及可能爭議。對方提出異議後,債權人需要準備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
司法院書狀範例可以減少格式上的困難,但案件的請求、原因事實、證據及回應內容仍要依個案整理。自行撰寫時要持續確認資料與期限;委任律師後,當事人也需要提供完整資料並參與事實確認。
案件如涉及時效、保全、自認或複數法律關係,應先確認適用程序及各項期限,再決定自行處理或委任範圍。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