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八尺門的辯護人》談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與律師倫理

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影集中的反諷,涉及三套不同規範

2023 年播出的《八尺門的辯護人》,曾把「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律師倫理」放進帶有反諷意味的對話。戲劇可以用幾句話呈現角色對司法制度的感受,但這三個詞在法律上處理的問題並不相同。

無罪推定關係到犯罪事實如何證明;偵查不公開規範偵查資訊何時、由誰公開;律師倫理則處理律師執業時的保密、利益衝突、證據使用及對委任人的說明義務。分別確認適用範圍,才能避免把戲劇情節直接當成法律結論。

無罪推定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

判決確定前,不能以被告身分代替有罪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第 2 項另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因此,一個人被報案、接受警詢、遭檢察官起訴或受到強制處分,都只表示案件處在特定程序階段,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犯罪成立。法院作成有罪判決時,仍須以依法取得並經合法調查的證據為基礎。

犯罪事實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應指出證明方法。被告可以針對證據能力、證明力及事實推論提出爭執,但不因成為被告就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緘默權與無罪推定相互關聯,但法源並不相同。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規定,被告沒有自白又沒有證據時,不得只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斷其犯罪。討論個案時,宜分別確認檢察官的舉證、被告的陳述選擇及法院的證據判斷。

新聞報導與網路討論不是有罪判決

刑事案件公開後,報導可能同時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遭起訴」及「有罪」等用語。這些詞代表的程序狀態不同。辨識資訊時,可以先確認案件目前在警詢、偵查、審判或判決確定的哪一階段,以及報導所稱內容是當事人主張、檢察官指控,還是法院已認定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直接規範刑事程序中的有罪認定。媒體或一般人發言是否另涉及名譽、隱私、個人資料或其他責任,仍須依發言內容、查證情形、公益性及個案法規判斷,不能全部用同一條文處理。

偵查不公開的目的、義務人與例外

偵查不公開的規範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2 條,其目的包括維護偵查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與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及安全,並確保公平審判與落實無罪推定。

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內容及偵查所得心證,可能涉及供述、卷宗、尚未執行的搜索計畫、證人身分、鑑定安排及其他偵查資料。

刑事訴訟法列出的義務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5 條,應遵守這項義務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及其他在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

一般媒體工作者、被告或被害人,不會只因其身分就當然成為上述條文列舉的依法執行職務人員。不過,資訊來源可能負有偵查不公開或保密義務;公開內容也可能另受其他法律限制。遇到洩漏爭議時,應先確認是誰取得資料、基於何種職務取得,以及實際揭露了什麼內容。

重大公益情形仍有適度說明空間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涉及重大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協助緝捕、協尋證據或澄清錯誤報導等情形,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後,偵查機關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

公開仍有限制。依同辦法第 9、10 條,原則上不得公開具體供述、尚待實施的偵查方法、卷宗筆錄、前科或與案情無關的隱私資料;也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當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或公開指稱其有罪、預斷審判結果。依法得發布的內容,應由指定人員依程序處理。

刑事辯護與律師倫理的關係

律師法第 1 條將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列為律師使命。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檢查證據、爭執違法程序、提出有利事實或法律意見,是辯護工作的內容;這不等於可以替當事人隱匿證據、安排不實陳述或以違法方式影響程序。

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對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有保守的權利與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也要求律師對受任事件內容嚴守秘密,並列出避免生命、身體或健康危害、避免特定重大財產損害、處理律師與委任人間爭議,以及依法應揭露等例外。

保密義務設有例外。是否可以揭露,須確認有無規範列出的事由,且原則上限於必要範圍。若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另可能涉及刑法第 316 條;是否成立仍須逐項判斷「秘密」「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及「無故」等要件。

利益衝突

律師法第 34 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規定多種不得受任的情形,例如同一或實質相關事件的利益衝突、現在委任人與其他案件當事人間的衝突,以及律師個人利益可能影響獨立專業判斷的情形。部分情形經充分告知並取得書面同意後仍可能受任,但同一具訟爭性事件同時或先後受兩造委任,不能用書面同意排除。

利益衝突須依先前接觸的內容、事件是否相同或實質相關、律師取得哪些資訊,以及規範是否容許經同意受任判斷;僅有「以前認識對方」或「曾經諮詢過」的事實,尚不足以直接得出結論。

不能保證有利結果,但應坦白說明法律意見

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結果。另一方面,第 28 條要求律師坦誠告知法律意見,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以欺罔方式使委任人形成錯誤期待。

律師可以依現有資料說明可能的法律評價、證據缺口、程序選項及不確定性,但不能把無罪、緩刑、固定刑度或其他有利結果說成已經確定。以與司法人員的私人關係暗示能不當影響案件,也受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禁止。

證據與公開發言的界線

律師倫理規範第 16、24 條禁止律師以不當方法取得證據、提出明知虛偽的證據、教唆偽證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第 25 條另限制律師在判決確定前,就受任訴訟案件公開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論;若為避免當事人受到輿論或媒體報導造成的不當偏見,則可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

律師對外回應案件時,須同時考量偵查不公開、保密義務、當事人同意及司法公正;當事人要求公開,並非唯一的判斷依據。

委任律師前可以確認的事項

  • 身分與執業狀態:可利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公開名單確認。
  • 服務範圍:確認委任是否包含警詢或偵訊陪同、閱卷、書狀、開庭、上訴及對外回應。
  • 費用:請律師說明酬金數額或計算方式、另計費項目及終止委任時的處理。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並規定,以文字說明為宜。
  • 利益衝突:提供對造、關係人及相關公司的資料,讓律師在受任前檢查。
  • 資訊處理:確認文件傳送、通訊軟體、共同收件人、媒體詢問及案件結束後資料保存方式。
  • 案件說明:請律師區分已知事實、待查事項、法律意見及可能結果,不以單一結論代替風險說明。

費用高低、是否建議和解、是否提出不同意見,都不能單獨證明律師是否專業或符合倫理。判斷時可核對律師資格、委任範圍、收費約定、溝通紀錄,以及律師對法律限制與不確定性的說明。

發生資訊外洩或委任爭議時

若懷疑偵查資訊被不當揭露,可以先保存原始貼文、新聞頁面、發布時間、影像及可辨識的資料內容,再確認資訊可能來自哪個程序參與者。偵查不公開、律師保密、名譽、隱私與個人資料規範的適用對象和要件不同,處理方式也會不同。

若爭議涉及律師的收費、保密、利益衝突或案件處理,宜保存委任契約、收據、書狀、往來訊息與通知紀錄,並先釐清雙方原先約定的服務範圍。必要時可向其他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或相關機關查詢適用程序。

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與律師倫理應分開判斷

《八尺門的辯護人》用戲劇呈現法律人對制度的質疑。回到現行法,犯罪事實須由證據認定,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偵查資訊的公開有特定義務人、例外及發布程序;律師則同時受保密、利益衝突、誠實告知與證據倫理等規範拘束。

面對刑事案件或相關報導時,應確認程序階段、資訊來源及適用法規,不宜以「司法一定如此」或「律師都一樣」概括判斷。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依個案卷證、程序階段及最新法規所作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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