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住戶收到社區的「罰款通知」,不能只看通知上的名稱判斷是否應付款。主管機關依法律作成的罰鍰處分,與管委會依規約提出的金錢請求,法律性質及處理程序均不相同。
管委會沒有行政裁罰權。社區規約可以約定住戶違反義務時的處理方式,但規約載有金錢給付條款,不代表每一筆請求都當然有效。仍須確認義務本身是否合法、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是否有效、條款是否適用於該住戶,以及金額和執行方式是否合理。
| 通知內容 | 法律性質 | 作成或請求者 | 爭議處理 |
|---|---|---|---|
| 行政罰鍰 | 行政機關依法律作成的行政處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依處分書記載的行政救濟方式處理 |
| 規約所定金錢給付 | 可能是違約金、費用或其他私法請求 |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依規約效力、請求權基礎及民事程序判斷 |
| 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費用 | 填補具體損害或必要支出 | 受損害者或依法管理共用部分者 | 須證明責任原因、損害及金額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7 至 49 條列有不同違規行為及罰鍰範圍。這些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裁處,並非由管委會收取。
| 條文 | 罰鍰範圍 | 條文所列情形 |
|---|---|---|
| 第 47 條 | 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 | 違反召集義務、住戶有第 16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行為,或違反第 6 條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等 |
| 第 48 條 | 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履行條文所列職務,且符合各款要件 |
| 第 49 條 | 新臺幣 40,000 元以上 200,000 元以下 | 違反專有部分利用、共用部分使用、用途、公共安全、投保、公共基金或文件移交等條文所列義務 |
依第 36 條,管委會的職務包括制止住戶違規、提供資料、協調第 6 條所定事項及執行規約所定事項。特定違規行為符合條例規定時,管委會可以制止、協調、提出資料或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是否裁罰、適用哪一條及金額多少,仍由主管機關依法判斷。
行政罰鍰的收款機關、繳款方式、救濟期間及救濟機關,通常會記載在裁處書。只有社區通知、沒有主管機關名義及行政處分內容時,通常要進一步確認是否屬於規約所定的私法請求。
第 23 條規定,公寓大廈、基地、附屬設施的管理使用及住戶間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以用規約約定。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如果沒有載明在規約中,不生效力。
因此,只有管委會內部決議、公告或管理辦法,未必足以取代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應完成的程序。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也受第 37 條限制,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規約中出現「罰款」兩字,仍須依條款內容判斷其法律效果。審查時通常會涉及下列事項:
第 30 條規定開會通知;第 31 條與第 32 條分別規定一般決議及重新召集會議的要件。個案應依會議類型、原規約是否另有合法約定,以及實際通知、出席和表決資料核對,不能只憑管委會提供的決議摘要判斷。
規約對誰發生效力,須依條例、規約內容及具體法律關係判斷。第 24 條明定,區分所有權的繼受人應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條例或規約所定的權利義務事項;專有部分的無權占有人也應遵守條例所定的住戶義務。
承租人及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專有部分的人,屬條例所稱住戶,但這不表示任何以區分所有權人為對象的金錢條款都能直接向承租人請求。應進一步確認條款寫的是區分所有權人、住戶、行為人或承租人,也要核對租約、規約及違規行為是由誰作成。
所有權人是否應對承租人或家人的行為負責,也不能只用「房屋是他的」作結論。責任仍要有法律、規約或契約依據,並確認該條款的適用範圍。
法院會依規約內容、金錢給付的目的及義務來源判斷法律性質。規約雖使用「罰款」一詞,個案中仍可能被解釋為違約金、實際損害賠償、回復原狀費用、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不同性質所需證明的事項並不相同。
如果該筆給付被認定為違約金,會涉及民法第 250 條。條文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支付違約金;未另有約定時,原則上視為因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
如果管委會請求的是修復、清潔或其他實際支出,則要提出支出原因、費用單據、責任歸屬及金額資料。這類請求不能只以規約寫有固定金額,就省略損害或費用的證明。若同時請求固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害,也要依條款性質及法律規定確認能否併同請求。
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是否過高沒有固定比例,也不能只以社區曾經表決通過,就排除法院審查。
個案中可能需要提出違規內容、持續期間、影響範圍、是否經通知仍未改善、社區實際損害或支出、條款目的、重複計算方式及其他執行情形。住戶只主張金額太高,或管委會只主張規約已經通過,都可能不足以讓法院了解金額是否相當。
條款本身是否有效與金額是否過高,是不同問題。法院可能先判斷規約、決議與義務來源,再視金錢給付的性質處理金額。若條款無效或根本不適用於該住戶,通常不會只剩酌減問題。
管委會處理違規事件時,通知內容宜具體記載違規日期、行為、證據、規約條文、作成決定的會議或權限依據、金額計算及陳述意見方式。規約若要求先制止、通知或協調,也應依規定辦理並保留紀錄。
管委會可以依第 38 條在民事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被告。不過,具有當事人能力不等於每一項規約金錢條款都有效,也不表示管委會可以自行查封財產或強制扣款。住戶不同意給付時,管委會仍須提出請求權基礎、規約、決議、違規證據與金額資料,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管理費、公共基金或其他應負擔費用另有第 21 條的規定。這些法定或規約費用與違規金錢給付的性質不同,通知及起訴時宜分項列明,避免把各種款項合併稱為「罰款」。
住戶可以先確認通知的發文者、法律依據、規約版本、違規事實及金額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必要時,可依第 35 條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委會會議紀錄及條文所列財務資料。
核對資料時,可以留意:
對行政罰鍰有爭議時,應留意裁處書記載的救濟期間。對管委會的私法請求有爭議時,可以書面說明對規約、程序、事實或金額的意見,並保存通知、回覆及相關證據。兩種爭議的程序不同,不宜用同一份通知的「罰款」名稱混在一起處理。
規約金錢給付爭議不會因為管委會寄出通知,就直接發生強制遷離或拍賣房屋的效果。第 22 條另行規定住戶積欠特定費用、受第 49 條特定款次裁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以及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且情節重大等情形。
符合條文所列情形時,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須先促請改善。經過三個月仍未改善,還要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能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住戶同時是區分所有權人時,管委會也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法院仍會審查法定事由、改善通知、期間、會議決議及情節是否重大。管委會不能只依規約記載或自行決議,就直接要求住戶搬離、出售房屋或聲請拍賣。
不一定。須確認規約條款、義務來源、會議程序、適用對象、違規事實及金額。條款載明於規約是重要條件,但不是唯一判斷事項。
應先區分管理費與違規金錢給付的法律性質。管委會在帳務或通知中將兩者合併列示,不會因此改變各自的請求依據。發生爭議時,仍須分別證明規約、費用、違規及金額。
要看條例、規約及租約如何規定,也要確認金錢條款的適用對象。屋主身分本身不足以取代具體責任依據;承租人屬於住戶,也不代表所有針對區分所有權人的條款都能直接向承租人請求。
兩筆款項的法律性質不同,但管委會的請求仍須有有效規約及私法上的依據。法院會依條款內容、義務來源及具體事實判斷,不能只因已有行政罰鍰,就推論規約請求必然有效或必然無效。
民法第 252 條規定由法院酌減過高違約金。住戶可以向管委會提出具體理由及資料,雙方也可以協議調整;若未達成協議,金額是否過高仍須由法院依個案認定。自行支付部分金額,也可能衍生其餘款項是否仍欠付的爭議。
社區通知所稱的「罰款」,可能是主管機關的行政罰鍰,也可能是管委會依規約提出的私法請求。行政罰鍰須有法律依據並由主管機關裁處;規約金錢給付則要查明義務來源、規約與會議程序、適用對象、違規證據、法律性質及金額。
管委會處理違規時,宜將行政通報、改善要求、規約金錢請求及實際損害分開記錄。住戶收到通知時,也應先取得當時有效的規約、會議紀錄與違規資料,再判斷應循行政救濟或民事程序處理。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4 日可查得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作一般性說明,非具體個案法律意見。規約金錢條款的效力、適用對象、違規事實及金額,仍須依規約、會議資料與個案證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