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差在哪?民法第248、249、98條與契約真意

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訂金」和「定金」的用字不同,法律效果要看付款約定

購屋、婚宴、旅遊、裝潢或商品預購時,契約與收據常把「訂金」和「定金」交替使用。民法第 248、249 條使用「定金」一詞,但契約寫成哪個字,通常不會單獨決定款項能否返還。

判斷時應查看雙方如何約定付款目的、履約後如何抵充、契約未能履行時如何處理,以及付款時間、金額與交易過程。名稱寫「訂金」,仍可能具有民法定金的性質;名稱寫「定金」,也可能只是預付款或備料款。

民法第 248、249 條如何規定定金

收受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

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的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也就是一方已交付款項、另一方收受,且該款項具有定金性質時,法律先推定雙方契約已成立。若一方主張契約尚未成立,仍可提出其他約定及交易資料供法院判斷。

契約履行或不能履行時的處理

民法第 249 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另作約定時,定金依下列方式處理:

  •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 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的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付定金一方不得請求返還。
  • 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一方的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受定金一方應加倍返還。
  •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第 249 條規定的是「致不能履行」的情形。若只是遲延、瑕疵或其他違約,是否可以沒收或要求加倍返還,仍要查看契約約定及其他民法規定,不能把所有違約都直接套用第 249 條。

契約文字要連同交易經過解釋

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時,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法院判斷款項性質時,可能綜合考量:

  • 契約全文如何記載付款目的與返還條件。
  • 付款時間、金額占總價的比例,以及履行後是否抵充價金。
  • 收據、匯款備註、報價單及雙方往來訊息。
  • 契約是否另有解除、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條款。
  • 交易磋商經過與相關交易慣例。

當事人心中的單方面想法通常不足以決定契約內容,仍要以雙方可以相互理解的約定及客觀資料判斷。

定金、預付款、材料款與違約金並不相同

  • 定金:用來表明契約成立或擔保履行,沒有另行約定時,可能適用民法第 249 條。
  • 預付款:價金的一部分先行給付。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如何結算,要看解除原因、已履行部分及契約約定。
  • 材料款、工程款或階段款:可能是支付已採購材料、已完成工作或特定履約階段的對價,不能只因在簽約初期支付就認定為定金。
  • 違約金:當事人預先約定違約時應支付的金額。約定金額過高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減至相當數額。

同一筆款項可能同時具有價金抵充與履約擔保的安排,但仍須從契約內容確認。若條款同時寫有「定金不退」及另行計算的違約金,也要分別釐清各項約定的性質與適用條件。

不同交易還要核對專用契約規範

不動產斡旋金與貸款條件

買方透過仲介出價時,斡旋金是否轉為定金,要看斡旋文件的約定及賣方是否接受出價。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對斡旋金與要約書的說明,常見斡旋文件約定在賣方同意買方出價後,斡旋金轉為定金,雙方因此負有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在此之前能否撤回及如何退款,仍應查看文件內容與磋商進度。

房屋貸款未核准或核貸不足,也不會一律視為買方違約。應確認契約有無貸款條件、未核貸的原因由誰負責,以及交易是否適用成屋或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範。預售屋對不可歸責於雙方所致的貸款不足,另有差額處理與解除規定,不能直接以一般定金條款取代。相關內容可參考房貸核貸不足與違約責任

婚宴、旅遊與其他消費服務

消費服務除民法與個別契約外,還可能適用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例如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所收定金不得逾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消費者在餐會前取消時,依契約成立及取消的時間計算應退還比例。旅遊契約也有專用的付款、解除、終止及賠償規則。

因此,遇到天災、政策變動、疫情或其他無法履行的情形,仍要先確認契約類型、履行是否已達不能、雙方是否可歸責,以及有無專用規範,不能概括認定定金必須全退或可以全數不退。

設計、工程與裝潢款項

設計費、材料款、動工款及工程進度款,各自對應的工作內容可能不同。契約宜載明款項是定金、預付款或已完成工作的對價,並記錄材料是否已購買、設計是否交付及工程進度。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應依已履行內容、可歸責事由及契約結算,不能只憑「訂金」兩字決定全部款項。

網路預購與七日解除權

網路預購的款項性質仍依契約內容判斷。若屬通訊交易,消費者原則上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費用。然而,依消費者要求所作的客製化給付等項目,經業者事先告知後,可能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排除七日解除權。實體店面交易也不會只因商品是預購品,就當然享有七日解除權。

「訂金不退」與加倍返還應如何判斷

收款方違約,不一定都能請求兩倍

若該款項經解釋屬於定金,且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一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當事人又沒有其他約定,才會適用民法第 249 條的加倍返還。若款項只是預付款,或事件只是遲延、瑕疵而未達不能履行,請求內容可能改依契約解除、返還價金、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規定處理。

「一律不退」仍受契約法與消費者保護法限制

契約記載「訂金概不退還」,仍應先確認條款適用的違約情形、款項性質及契約解除原因。如果該約定具有違約金性質,金額過高時可能適用民法第 252 條。若屬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的消費定型化條款,還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判斷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顯失公平,並核對該行業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口頭約定也要證明款項已交付及雙方用途

法律沒有要求所有定金約定都必須寫成書面,但民法第 248 條以一方受有定金為前提。若只有口頭談到日後要付定金,尚未實際交付,不能直接認為已發生相同效果。款項已交付時,仍要用匯款紀錄、收據、通訊內容或其他資料證明雙方約定的用途。

付款前後應保留哪些資料

  • 契約、報價單、訂購單及其附件的完整版本。
  • 款項名稱、金額、付款日期、抵充方式及返還條件。
  • 解除、終止、違約、貸款未核准與不可歸責事由的處理方式。
  • 匯款紀錄、收據及含有前後文的通訊內容。
  • 已完成的服務、已採購材料及其他實際支出資料。

契約若只寫「訂金」或「定金」,日後仍可能需要透過其他資料確認款項性質。將付款目的、履行後如何抵充及未能履行時如何返還寫清楚,可以減少解釋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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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訂金」和「定金」的文字差異,可以作為解釋契約的資料,卻不會單獨決定退款結果。款項是否適用民法第 248、249 條,仍要查看付款目的、契約全文、交易經過及雙方能共同理解的約定。

發生返還或加倍返還爭議時,應分別確認款項性質、契約是否已成立、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否達到不能履行,以及有無消費者保護法或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規範。契約、付款證明、解除通知及履行資料應保留完整,供後續協商或訴訟使用。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實務見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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