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房屋模型、契約、金幣與天平的買賣解約情境示意圖
買房簽約後改變心意,通常沒有七日無條件解約;賣方也不能只說願意退兩倍定金,就當然取得反悔不賣的權利。要先確認契約何時成立、款項是定金或價金、契約有無貸款或解約條款、現在是否仍能履行,以及違約原因可歸責於哪一方,再決定要求履約、催告、協議解約或依法解除。
| 情況 | 先檢查 | 不能直接下的結論 |
|---|---|---|
| 買方單純不想買 | 契約成立時點、解約條款、定金與違約金 | 不是付一筆違約金就一定可以任意退場 |
| 房貸成數不足或未核貸 | 貸款條件是否寫成解約條件、未核貸原因與補款義務 | 銀行未核貸不當然等於法律上的給付不能 |
| 賣方想漲價或不賣 | 買方是否仍要房屋、付款準備、過戶進度與保全必要 | 賣方不是加倍退定金就一定能單方解約 |
| 房屋已移轉給第三人 | 登記、第三人交易、原契約履行可能性與損害 | 不能一律認定仍可取回房屋,或一律認定已給付不能 |
| 交屋後發現瑕疵 | 瑕疵存在時點、嚴重程度、通知、修復與權利期間 | 有漏水、裂縫或嫌惡設施不代表一定可以解除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七日解除權,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為適用前提。一般買方看屋、議價並簽署不動產買賣文件,不會只因簽約後七日內反悔,就當然享有無須理由的解除權。
即使交易涉及建商、仲介或定型化契約,仍要分別檢查法定應記載事項、契約審閱、廣告與說明義務,不能把所有消費爭議都稱為「七日鑑賞期」。如果契約另訂貸款退出、特定查核結果或一定期間可解除,則依該條款的要件、期限及通知方式辦理。
依民法第 153 條,雙方就契約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契約原則上即成立。斡旋書、要約書、收據、訊息與賣方承諾內容若已確定標的、價金及其他必要條件,不能只因還沒在標題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文件上簽名,就認為雙方完全不受拘束。
民法第 248 條規定,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但「斡旋金」、「訂金」、「簽約款」或「預付款」究竟是不是定金,仍須依文件文字、收款目的、賣方是否接受、付款時點與交易經過判斷,不能只看款項名稱。
民法第 249 條以「契約不能履行」及原因可歸責於哪一方區分效果,且容許當事人另有約定:
因此,買方遲付一期、賣方一度表示不賣,或一方提出協議解約,並不當然已符合第 249 條的「不能履行」。還要看是否已依法解除、是否仍能補正履行、契約有無特別處理方式,以及該款項是否確為定金。定金、違約金、價金沒收及損害賠償也不能未看契約就全部重複計算。
買方逾期付款、賣方逾期移轉或交屋時,除契約或法律另有不經催告的事由外,通常依民法第 254 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才取得法定解除權。催告應清楚寫明:
解除須向對方為明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258 條,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如果買方仍想取得房屋,或賣方仍想收取價金,不宜在沒有確認履約與保全策略前,先發出內容矛盾的「無條件解約」通知。
買方向銀行借款通常是籌措價金的方法。契約沒有把核貸銀行、最低成數、利率、鑑價、申請期限與未達條件的退場效果寫清楚時,核貸不足或未核貸通常不會單憑結果就免除付款義務。
應核對申貸是否依約、買方信用與財力資料、物件鑑價、政策限制、賣方或仲介曾作的承諾,以及有無補款、展延或更換銀行的約定。若條款確實將特定核貸結果列為解除條件,則依條款通知;若沒有,單方停止付款可能使買方進入遲延並面臨催告、解除、定金或違約金爭議。貸款不足的分流可另見房貸核貸不足可以解約嗎?
若買方仍要取得房屋,應先保存契約、付款、貸款準備及通知,要求賣方依約配合過戶,並依處分風險評估訴訟與保全。土地法第 79 條之 1的預告登記須檢附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買方不能在賣方拒絕時單方面拿買賣契約就辦妥。
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 758 條,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賣方另售並移轉給第三人後,原買方能否再請求履行、交易是否有其他無效或撤銷原因、是否改求償,須看登記及第三人交易情形,不能只憑「一物二賣」四字下結論。
另依民法第 244 條第 3 項,債務人的行為若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的債權,不適用該條前二項詐害行為撤銷規定。原買方不能預設可用一般詐害債權撤銷把房屋取回;越接近移轉,越應及早確認具體保全方式。
依法有效解除後,依民法第 259 條,雙方原則上負回復原狀義務,例如返還房屋、價金、金錢受領時起的利息、使用利益及孳息;不能返還時,可能要償還價額。已辦過戶、交屋、出租、設定抵押或裝修的案件,回復內容會比單純退款複雜。
第 260 條規定,解除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但不代表所有代書費、貸款成本、價差、租金或搬遷費都會自動獲賠。仍須逐項證明責任基礎、因果關係、金額及是否已由定金、違約金或其他給付填補。
民法第 250 條容許約定違約金;若未另訂性質,原則上視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總額。依第 252 條,約定金額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法院是否酌減,不是只看違約金占房價幾成,也不是提出「過高」兩字就會減。通常要提出契約目的、履行程度、違約原因、對方實際或可預見損害、資金占用及交易成本等資料。條款若同時寫定金沒收、價金沒收、固定違約金及另賠全部損害,也要先釐清各項性質與能否併存。
民法第 354 條要求出賣人擔保危險移轉時,房屋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重要瑕疵,並具有所保證品質。買方依第 356 條,應依房屋性質從速檢查,發現瑕疵即通知賣方;不能即知的瑕疵在日後發現時,也應即通知。賣方故意不告知時,依第 357 條,不適用前述怠於通知的限制。
賣方應負瑕疵擔保時,依第 359 條,買方可解除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顯失公平時,只能減價。漏水、裂縫、海砂、事故或周邊設施是否構成瑕疵、足以解除或僅能減價,須看契約保證、存在時點、影響與修復可能,不能只看名稱。
第 365 條規定,解除權或減價請求權在依第 356 條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交付起經過五年而消滅;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不適用的是通知後六個月期間。發現瑕疵後宜以可證明到達的方式通知、保存現況並儘速決定權利,不要只在通訊軟體反覆要求修繕而未明確處理期間。
履約保證、價金信託或專戶的保管、撥款、暫停與返還條件,要看買賣契約及保證或信託文件。發生爭議時,保管機構可能依雙方共同書面、確定裁判、調解或約定程序處理;不能預設只要單方寄出解約通知,專戶就必須立即全額退款。
通知前應先向機構確認款項目前位置、已撥比例、尚未完成條件、爭議款處理規則及所需文件。若已撥付、過戶或清償原抵押權,後續回復原狀及保全方式也會不同。
一般看屋、議價及簽約不會當然適用消保法第 19 條。能否退出要看契約是否成立、契約約定、定金性質、法定解除或撤銷事由及雙方協議。
不一定。須看契約有無貸款條件、未核貸原因、買方是否如實申請與配合,以及是否仍有補款義務。契約未約定時,貸款不足常只是資金來源不足,不當然免除價金義務。
第 249 條是定金在契約不能履行時的法定效果之一,不是賣方可自由選擇的解約價碼。契約仍可履行且買方要求取得房屋時,須另看賣方有無解除權、買方的履行請求與保全。
要看第三人的所有權登記、交易效力、是否存在其他無效或撤銷原因,以及原契約是否仍可能履行。不能一概回答;但一般詐害行為撤銷也受民法第 244 條第 3 項限制。
要先查契約、款項到期條件、瑕疵程度、修復與保留款約定。買方應先通知、保存證據並提出具體處理方案;沒有依據就停付全部價金,可能另生付款遲延爭議。預售屋交屋保留款可另參考預售屋驗屋與交屋保留款。
可先說明「自己是買方或賣方、哪份文件何時成立、已付多少、哪一方在何時表示不履行、現在是否仍能過戶或付款」。不要在尚未決定要房屋或要解約前,同時傳送互相矛盾的催告、拒絕履行與解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