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出價用斡旋金還是要約書?成立時點、返還與違約責任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出價文件可能在正式買賣契約前產生拘束力

房仲提供斡旋金契約或要約書時,買方尚未簽署正式不動產買賣契約,不表示可以任意撤回。文件可能已載明標的、價格、付款、有效期間、賣方承諾及違約效果;賣方接受後,雙方是否已成立買賣或負有另行簽約義務,要依具體條款及意思表示判斷。

選擇前可先確認三件事:是否需要先交付金錢、何時可以撤回、賣方接受後會發生什麼效果。文件名稱不是唯一判斷標準,法院仍會看實際內容及締約經過。

貳、斡旋金契約的款項與條件

一、斡旋金先交由經紀業者依約處理

買方交付斡旋金,委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向賣方提出購買條件。款項如何保管、賣方拒絕後何時返還、賣方接受後是否轉為定金,都應記載在斡旋金契約及收據中。

斡旋金不會只因交付就當然成為定金。常見文件會約定賣方接受買方條件後轉為定金,但仍須確認接受方式、通知是否到達、條件是否完全一致,以及文件有無其他約定。

二、轉為定金後,民法第 248、249 條可能適用

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第 249 條則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契約履行時定金返還或作為給付一部分;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一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應加倍返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款項究竟是定金、預付款、違約金或其他性質,仍須依契約文字及當事人真意判斷。不能只看到「斡旋金」三字,就直接套用民法第 249 條的全部效果。

三、交付前應確認保管與返還方式

  • 收款人及保管帳戶是否屬經紀業者,是否有正式收據。
  • 賣方拒絕、未在期限內回覆或提出不同條件時,款項如何返還。
  • 賣方接受的方式、通知到達及款項轉為定金的時點。
  • 買方撤回、貸款不足或其他情況下的款項處理。

參、內政部版要約書不要求先交斡旋金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所稱的要約書,是買方不預先交付一定金錢,由經紀業者將買方的價格、付款及其他購買條件向賣方提出的書面。沒有先付款,不表示要約沒有拘束力。

民法第 154 條規定,要約人原則上受要約拘束,但事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情況可認沒有受拘束意思者,不在此限。賣方接受後是否直接成立買賣,或只是產生依約協商及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須看要約書內容、必要之點是否一致及相關通知。

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的書面告知文字範例載明,買方在約定要約期限內,可在賣方承諾到達前以書面撤回;賣方承諾到達後則不能撤回。實際案件仍應核對簽署版本、撤回方式及送達時間。

肆、賣方回覆可能是承諾,也可能是新要約

賣方完全接受買方提出的價格、付款及其他條件,與賣方改變價格或付款條件後回覆,法律效果不同。變更重要條件的「反價」不是對原要約的完整承諾,仍須確認買方是否接受變更後的條件。

可在文件中確認:

  • 哪些條件屬於買方要約內容,賣方可否修改。
  • 賣方承諾或反價的有效期間。
  • 通知由房仲轉達時,何時視為到達買方或賣方。
  • 沉默、未回覆或逾期是否有約定效果。

契約是否成立須依民法第 153 條的意思一致及文件內容判斷,不能以房仲口頭說「成交」就省略條件核對。

伍、斡旋金與要約書的比較

事項 斡旋金契約 內政部版要約書
出價時是否先付款 依契約交付一定款項 不預先交付斡旋金
主要文件 斡旋金契約、收據及購買條件 要約書及其附件
賣方接受前 撤回及退款依契約約定 依要約書及送達情形判斷撤回
賣方接受後 款項可能依約轉為定金,並可能成立買賣或產生簽約義務 可能成立買賣或產生另行簽約義務,依條款判斷
違約負擔 依款項性質、民法第 249 條及契約約定 依要約書的賠償或違約金條款
應核對事項 保管、轉定金、返還及賣方接受方式 要約期間、撤回、承諾及違約效果

兩種方式沒有固定的優劣排序。買方應比較自己拿到的完整文件,而不是只比較有沒有先付款。

陸、房仲收取斡旋金前的書面告知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指出,經紀業者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應以書面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以及買方可以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未書面告知,如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買方可要求查看兩種文件及告知內容,帶回閱讀後再決定。若業者拒絕提供書面資訊或對已收款項處理有爭議,可保存廣告、訊息、錄音、契約與收據,向地方地政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或公平交易委員會反映;具體受理機關依爭議性質而定。

柒、貸款條件與物件查核應寫進文件

銀行核貸金額低於預期,不當然屬不可歸責於買方的事由。買方如把特定貸款成數、利率、銀行核准或期限視為交易前提,應在出價文件中具體約定未達條件時的效果,不能只依房仲口頭估算。

出價前也可先核對所有權人、登記負擔、使用現況、不動產說明書、瑕疵、增建、租賃、付款來源及預定交屋日。出價文件已有拘束力時,事後才發現原可事先查明的事項,未必可以無責任撤回。

捌、違約金與定金須分開判斷

民法第 250 條規範違約金,第 252 條允許法院將過高的約定違約金減至相當數額。定金依第 249 條處理時,與違約金的性質及減額規則不同;但同一款項可能因契約文字被約定兼具其他功能,須依具體條款及當事人真意判斷。

發生爭議時,可先整理款項名稱、交付對象、轉為定金的條件、契約是否成立、哪一方未履行,以及不履行是否可歸責。只主張「訂金都能退」或「斡旋金一定被沒收」,都可能忽略實際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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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簽署前應讀完接受、撤回與違約條款

斡旋金與要約書都是正式的交易文件。買方可先確認標的、價格、付款、貸款、有效期間、撤回、賣方接受、款項返還及違約效果,再選擇是否簽署。房仲有書面告知選擇權的義務,但最後的法律效果仍取決於實際簽署內容及雙方意思表示。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文件範本及個案契約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簽署文件、通知與款項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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