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91 節目封面
遇到爭議,請律師出面發聲明,會比較有說服力嗎?張倍齊律師的答案是:要看你想澄清什麼。公司制度是否違法,與當事人到底有沒有做某件事,是兩種不同的問題。
這一集《法律護身符》延續公開聲明的討論。律師的名義可以傳遞法律立場,也可能讓人覺得強勢、不願和解。發出去之前,先想清楚它能替你解決什麼,又可能把事情帶往哪裡。
《法律護身符》EP191|律師聲明的範圍與發布前核對(下)
外界質疑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契約是否有問題,或商品是否侵害商標、著作權時,律師可以檢視制度、契約及相關資料,判斷法律風險。經過具體審查後再說明法律依據,才有機會回答質疑。
「適法性」說的就是這項專業:把已掌握的事實放進法律框架,確認做法是否符合現行規定。這類聲明的價值,是讓外界看見法律分析,並非只在文末放一個律師名字。署名可以傳達「我已問過法律專家」的訊號,但要讓人信服,仍得交代審查了哪些資料、法律分析如何回應質疑。
但如果爭議是「有沒有做某件事」,問題就不同了。以 MeToo 爭議為例,被指控的一方說自己沒有性騷擾,請律師署名重申這個立場,能讓否認變得更可信嗎?張律師的反問很直接:律師當時在場嗎?律師不是上帝,不能僅憑當事人的否認,就替其行為或人格掛保證。
這不是說律師不在場,就無法了解事情。律師仍可調查、整理資料、評估證據與提出辯護。需要分清楚的是,依現有資料分析法律責任,與保證事情絕對沒有發生,是不同的承諾。即使法律分析站得住腳,若資料不完整,結論也可能需要調整。不利事實已有明確證據時,再用一份聲明全盤否認或含糊帶過,反而容易造成公關上的翻車。律師的專業協助,不是替不實說法增加分量。
張倍齊律師分享,曾有當事人想找他開記者會。他判斷這樣做並不有利,因為可能反而引起更多關注,因此勸當事人不要發。
這段經驗值得想一想:你想補充有利資訊,外界卻可能因這份聲明,第一次注意到整件事。原本想平息討論,結果讓更多人加入評論,事情反而擴大。
聲明的目的是澄清。若發布後,網友繼續跑到當事人的粉絲專頁、公司頁面或 Google 評論留下負評,甚至連律師也被批評,就可能成為本集所說的「大型公關災難現場」。
評估這份聲明時,應以當事人的處境為重。關注增加與爭議改善是兩回事;如果聲明沒有收拾爭議,反而造成更大的公關災難,曝光增加又有什麼意義?衡量它的效果,不能只看有多少人討論。
一份聲明在法律上四平八穩,未必就能達到好的溝通效果。法律上站得住腳,與外界願不願意接受,是不同的判斷。律師可以審查是否承認不利事實、是否留下法律漏洞,以及內容與後續主張能否相互對照。至於該不該發、在哪裡發、什麼時候發,還需要公關策略的判斷。
張倍齊律師建議,發聲明前除了請律師審查法律風險,也請公關部門評估。專業之所以叫專業,就是有其擅長的領域。法律風險與公關效果相互影響,但看得懂法律,不表示就能包辦危機溝通的所有判斷。
本人或公司也要參與決定:希望誰看到這份聲明?希望對方理解什麼?發布後打算怎麼處理爭議?如果聲明給人準備全面開戰、不願和解的印象,而這並不是你的打算,就值得重新考慮。
沒有公關部門的個人,同樣可以先把目的、對象與可能的反應想清楚,再與律師討論。不是每件事都需要記者會,也不是所有聲明都適合由律師署名。
實際安排上,可以由律師代擬聲明,由本人或公司對外發布;或由公關先擬稿,再請律師審查、調整。律師可以參與內容把關,不一定要站在發布者的位置。
哪種方式合適,取決於聲明要傳達的訊息。要先看重點是公司自己的說明,還是需要律師提出法律分析,而不是一開始就把「律師署名」當成必要條件。
把發布者與審查者分開思考,也能避免以為「有律師名字就比較安全」。最後仍須看實質內容、證據基礎,以及讀者會怎麼理解這份聲明。
聲明的法律風險也不只是將來被當成證據。為了替自己澄清,反過來指控他人,或公開對話截圖與私密資訊,可能另外涉及名譽、隱私或個資責任。例如,不法侵害名譽、隱私可能依民法第195條負賠償責任;個資規定是否適用、能否公開,則須看資料性質、發布者、利用目的及法定例外。回應指控不等於可以不受限制地揭露對方資料,這也正是發布前需要把關的地方。
張倍齊律師用潑出去的水比喻公開發言。即使事後更正或刪除,原先的文字仍可能被截圖、轉載;對手、訴訟對造與旁觀者,都可能拿它檢查你前後的態度。
例如一開始強調要捍衛權利、告到底,後來卻希望和解,對手可能反問:前面不是很強硬,怎麼現在要談了?反過來,先道歉承認某些事情,進入訴訟後又採取不同說法,也容易被追問為何改變。
願意和解不等於承認指控,立場改變也不表示一定違法;事情可能出現新資料,後續考量也可能不同。但原先說過的話仍會被拿來比較,需要清楚說明變化的原因,聲明內容也可能成為證據。不能以為當時只是公關發言,到了訴訟就可以完全不理會。
這不只是名人的問題。一般公司與個人的聲明,朋友原本就支持你,可能看過就算了;對手卻可能逐字讀,尋找與其他文件、發言或證據不一致的地方。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不能只替眼前的一口氣寫聲明。發布前要把聲明與過去的公開發言、現有資料一起核對。事實還不清楚時,避免把未知的事情說死;該清楚回答的疑問,也不能只靠模糊字句躲過。
聲明可能成為證據,那不發聲明又會怎樣?單純沒有向公眾回應,不等於放棄法律權利。不過,要不要公開回應,與有沒有依法行使權利,要分開處理;不能因此把法律期限放著不管。「保留法律追訴權」也不是一句說了就能讓期限停止的話。公開澄清與依法提告、求償,要分別安排。
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涉及請求、承認、起訴等法定事由。單純向外宣稱保留權利,不會當然中斷時效;仍要依具體內容、對象與程序判斷。即使構成法律上的請求,也不能就此放著不管;民法第130條另規定,因請求中斷時效者,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依法採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程序,則須按第129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判斷。
告訴乃論之罪則須留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告訴期間,原則上是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單純對媒體或社群發布聲明,不能代替依第242條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也不能因此延長期間。
可以選擇暫不公開回應,同時整理證據、尋求法律協助並採取必要程序。別因忙著處理輿論,反而錯過真正要行使權利的時間。
張律師認為,很多時候聲明寫得多,不如寫得少。該澄清的事情簡單說清楚就好,不必洋洋灑灑,讓社群討論因更多枝節而升溫。這個建議的重點是聚焦,該回應的事實與必要說明仍要交代。還不知道後續要走哪條路時,不妨保留調整的空間,不必先把話說死;但如果模糊回應或一直躲著,反而造成更大的傷害,也應適度澄清。
找律師討論前,可先帶上爭議相關的契約、制度、對話與其他資料,以及聲明草稿和已公開的發言,並標出涉及他人姓名、個人資料或私密資訊的內容。也把預計發布的平台、對象與後續打算說明,才能一起評估法律及溝通效果。
本集的提醒適用於提出指控的一方,也適用於被指控的一方;勞資、商標、著作權或商品品質爭議,也可能遇到相同問題。提出指控者可以尋求協助、整理資料,被指控者也可以辯護與說明;不能僅憑任何一方的聲明,就認定爭議事實已經證實。在刑事追訴與審判程序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更明定無罪推定,以及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發聲明可以有用,但既能澄清、又不使爭議擴大,並不容易。先確認它能澄清什麼、是否符合你的後續方向,再決定由誰、用什麼方式發出,別急著用一份聲明證明自己強硬,卻把原本要澄清的事,變成下一場公關災難。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