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訴權」有什麼效果?告訴期間、追訴權與民事時效

1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保留法律追訴權」本身通常不會改變期限

「保留法律追訴權」常見於公開聲明、新聞訪問、存證信函或爭議往來。這句話可以表達尚未放棄採取法律行動的立場,但單獨使用時,通常不會延長刑事告訴期間、刑法上的追訴權期間或民事消滅時效。

一份聲明是否另有法律效果,仍要看完整內容及提出方式。例如,文件如果已經具體表示犯罪事實與追訴意思,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可能涉及刑事告訴;文件若向債務人提出具體給付請求,也可能涉及民事時效中斷。判斷對象是文件實際記載與送達情形,不能只看「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幾個字。

告訴期間、追訴權期間與民事時效是不同規定

刑事告訴期間,處理告訴乃論之罪應在多久內提出告訴;刑法上的追訴權期間,處理國家在多久內未起訴而追訴權消滅;民事消滅時效,則關係到請求權長期未行使後,債務人能否拒絕給付。三者的起算點、期間及法律效果各不相同。

一般人可以提出告訴、告發或民事請求,但刑事追訴權屬於國家追訴犯罪的權限。向對方或媒體表示「保留追訴權」,不等同偵查機關已經受理告訴,也不會使國家的追訴權期間停止計算。

告訴乃論之罪通常有六個月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知悉犯人」的具體時間可能有爭議,仍須依當事人何時取得足以特定行為人的資訊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告訴或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以言詞提出時,應製作筆錄。因此,單純向對方、媒體或社群平台發布保留聲明,通常不等同依法提出告訴。

告訴逾期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應為不起訴處分;案件如已起訴,法院則依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個案是否屬告訴乃論,須查明所涉罪名的規定,不能只依事件類型概括判斷。

刑法追訴權期間依最重本刑計算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三十年;發生死亡結果者,不適用該款三十年期間。
  •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二十年。
  • 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十年。
  • 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五年。

期間原則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時,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具體案件還要確認適用罪名、法定刑及是否有其他影響期間計算的規定。私人聲明不會改變刑法第 80 條的計算方式。

民事請求權要依請求原因確認時效

民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規定較短期間者,依較短期間。常見的特別規定包括:

  • 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為五年。
  • 民法第 127 條:條文所列住宿費、運送費、醫療報酬、律師報酬等請求權為二年。
  • 票據法第 22 條: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票據權利,原則上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見票即付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涉及契約、侵權行為或票據等不同請求,起算點也可能不同。確認期限時,需要先辨明請求權及相關事實日期,不能只以事件發生日作單一推算。

民法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務人未提出時效抗辯或仍自願履行時,法律效果另有不同。公開表示保留權利,並不會排除對方日後提出時效抗辯。

存證信函要看內容是否構成請求

民法第 147 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因此,在存證信函中只寫「保留法律追訴權」,通常不能自行延長法定期間。

民法第 129 條,請求、承認及起訴都是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存證信函如果明確記載請求對象、原因及要求履行的內容,可能被評價為「請求」;只表達不滿、警告或保留立場,則未必符合。存證信函只是證明寄件內容與時間的一種方式,法律效果仍取決於實際文字及送達情形。

即使信函構成請求,依民法第 130 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時效仍視為不中斷。起訴後撤回,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裁判確定,依第 131 條也視為不中斷。支付命令、調解、仲裁及強制執行另受第 132、133、136 條所定情形影響,不能只確認程序曾經提出。

和解、拋棄請求與撤回告訴要分別判斷

如果和解書或調解筆錄已經處理特定民事請求,應依條款文字確認權利是否保留、拋棄或已由和解內容取代。文件末尾再加上一句「保留法律追訴權」,未必足以改變其他明確約定。

刑事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和解、撤回告訴及民事權利處理的效果並不相同,應依文件及程序紀錄逐一確認。

確認期限需要哪些資料

判斷期限時,可先整理事件發生日期、知悉行為人及損害的日期、往來文件送達日期、是否已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告訴、是否曾提出調解、支付命令或起訴,以及是否簽署和解或撤回告訴。這些日期比公開聲明本身更能說明權利是否仍可行使。

如果同一事件同時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兩邊的期間應分開計算。刑事告訴已經提出,不當然中斷民事消滅時效;民事存證信函也不等同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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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保留法律追訴權」可以表達尚未放棄處理爭議的立場,但通常不會自行延長或中斷法定期間。是否已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民事請求或起訴,仍須依提出對象、文件內容及程序紀錄判斷。

確認案件期限時,應分別查明罪名、請求權、起算日期及已經進行的程序。對外聲明、存證信函、刑事告訴與民事起訴各有不同效果,不能互相替代。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期限仍應依個案事實及程序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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