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通姦除罪後,外遇沒責任了?律師詳解「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與求償標準
「通姦罪都除罪了,外遇還有什麼責任?」這句話是外遇配偶最常聽到的,也是受害配偶第一時間最焦慮的疑問。實務上答案很清楚:刑事的通姦罪確實在 2020 年 5 月退場,但民法的「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完整保留,而且因為舉證門檻更低、蒐證手段更溫和,反而成了外遇求償的主流路徑。
本文把侵害配偶權拆成 7 個關鍵面向:法律依據、告誰、證據門檻、蒐證合法性、金額影響因素、時效陷阱、實戰策略。目標是讓讀者讀完後,知道自己站在哪一條線上、下一步該往哪裡走。
2020 年 5 月 29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這號解釋不是給立法院修法期限,也不是分階段施行——當天直接掃進歷史。
核心理由是:以刑罰這種最重的國家手段介入兩個成年人的性自主,對達成「維繫婚姻」的目的幫助有限,卻嚴重侵害人格權與隱私,違反比例原則。過去「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共犯」的但書(等於告了配偶後可以撤回,但沒辦法撤第三者)也一併違憲。
通姦罪還在的年代,民事求償常是刑事告訴的附帶結果——拿到刑事有罪判決後,回頭提民事就水到渠成。除罪後民事獨立作戰,卻因為舉證門檻低、蒐證方式更溫和、賠償金額可以明確訴求,成了目前外遇糾紛的主流解法。
侵害配偶權不是單一條文,而由下列民法共同構成:
配偶權是因結婚而生的關係性人格利益,核心內容包括相互忠誠、共同生活、情感扶持。當配偶與第三者發生足以破壞這段關係的行為,就是侵害配偶權。
兩者屬連帶債務,受害配偶可選擇同時告、只告一個、或先告 A 再告 B。實務上在起訴前建議先評估雙方資力——若第三者資力較好、出軌配偶名下無財產,至少要一起告,才能確保最後真的拿得到錢。
通姦罪時代要求「性器接合」的證明,所以才有「抓姦在床」這種當場捉到的必要。民事侵害配偶權完全不必走到這一步。只要能證明雙方行為已達「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程度,就構成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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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證據被對方抗辯為誤會、玩笑、語境被斷章取義的機率非常高。真正能讓法院定下心證的,是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形式(文字+影像+物證)的綜合證據。一張曖昧訊息容易被解釋,多則曖昧訊息加上同宿消費紀錄、加上親密合照,幾乎無法解釋。
違法蒐證除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個資法、駭客相關刑責,在民事訴訟上也可能被法院依違法取證排除——賠了夫人又折兵。
可以,但必須選擇採合法蒐證的業者。簽約前要求對方在合約中寫明:「所有蒐證方式均符合法令規定;若因違法蒐證致本人涉刑事或民事責任,由徵信社負全部賠償責任。」合約中也應明定禁止侵入住宅、跟蹤進入私人空間、侵入網路帳號等行為。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只寫「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沒有訂具體標準。法官須參酌一切情形在個案中酌定,這表示同類型案件判賠金額差距可能很大,並無統一公式或固定區間,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判斷。
起訴狀的請求金額可以寫高一點以保留談判空間,但法院依實際情節酌定,通常只判一部分。訴訟前和律師一起討論合理金額,比隨意寫天價更能提升勝訴與和解機率。判賠的具體數字無統一標準,建議律師個案評估後再決定請求數額。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個時效並行,先到哪個就以哪個為準: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實務上採較嚴格的解釋。只要曾看到配偶跟某人曖昧訊息、已懷疑並查證外遇,時效就會被認為從那一刻起算。許多當事人以為「要有鐵證才算知道」,其實不是——法院看的是何時具體認識可歸責對象與損害。
實務上常見受害配偶發現外遇多年未處理,想等孩子大一點再告,最後在訴訟中被對方以時效抗辯整筆打掉。這也是為什麼一發現外遇,即便還沒決定是否離婚,也應先諮詢律師評估時效與證據保全,並規劃請求、調解或起訴等程序如何銜接。尤其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調解也要留意民法第 133 條關於撤回、駁回或調解不成立後的效果。
依民法第 129 條,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實務上具體作法:
第一反應若是衝去質問,多半換來對方立刻刪除所有訊息、封鎖帳號、轉移財產,證據瞬間蒸發。正確作法:冷靜、先蒐證、先諮詢律師、再決定攤牌時機。
配偶權求償和訴請離婚是兩個獨立案件,可以同時提起,也可以分開處理。決策前先想清楚:
男性配偶遇到「老婆外遇」跟女性配偶遇到「老公外遇」,在法律上完全相同可以主張。配偶權保障的是婚姻關係,不是特定性別。
家事事件起訴前多半需先進行調解。調解並非單純走程序——許多案件在調解室裡談成的金額,比打到判決更接近當事人想要的數字。實務上,相當比例的案件在調解階段就能達成和解,省下一年以上的訴訟時間。
通姦罪走入歷史,不代表外遇沒責任。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無論是舉證門檻、賠償金額或程序彈性,都比過去的刑事追訴更適合大多數受害配偶。但這件事的關鍵從來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時機」——從發現當下的冷靜、合法蒐證的掌握、2 年時效的計算,到訴訟與和解策略的選擇,每一步都需要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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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