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後,外遇還有責任嗎?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完整指南

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通姦除罪後,外遇沒責任了?律師詳解「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與求償標準

壹、前言:通姦除罪不等於外遇免責

「通姦罪都除罪了,外遇還有什麼責任?」這句話是外遇配偶最常聽到的,也是受害配偶第一時間最焦慮的疑問。實務上答案很清楚:刑事的通姦罪確實在 2020 年 5 月退場,但民法的「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完整保留,而且因為舉證門檻更低、蒐證手段更溫和,反而成了外遇求償的主流路徑

本文把侵害配偶權拆成 7 個關鍵面向:法律依據、告誰、證據門檻、蒐證合法性、金額影響因素、時效陷阱、實戰策略。目標是讓讀者讀完後,知道自己站在哪一條線上、下一步該往哪裡走。

貳、關鍵一:通姦罪為什麼被廢

一、釋字第 791 號:2020 年的根本性轉向

2020 年 5 月 29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這號解釋不是給立法院修法期限,也不是分階段施行——當天直接掃進歷史。

核心理由是:以刑罰這種最重的國家手段介入兩個成年人的性自主,對達成「維繫婚姻」的目的幫助有限,卻嚴重侵害人格權與隱私,違反比例原則。過去「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共犯」的但書(等於告了配偶後可以撤回,但沒辦法撤第三者)也一併違憲。

二、除罪前後的實務差異

  • 2020 年 5 月 28 日以前:外遇可同時觸犯刑法通姦罪(1 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 民事侵權責任。實務上常見「抓姦在床」、徵信社跟監、報警製作筆錄等激烈手段,目的都是為了取得刑事告訴所需的性器接合證據
  • 2020 年 5 月 29 日以後:刑事通姦罪退場,但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仍完整保留

三、為什麼民事救濟反而變得更主流

通姦罪還在的年代,民事求償常是刑事告訴的附帶結果——拿到刑事有罪判決後,回頭提民事就水到渠成。除罪後民事獨立作戰,卻因為舉證門檻低、蒐證方式更溫和、賠償金額可以明確訴求,成了目前外遇糾紛的主流解法。

參、關鍵二: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

一、三合一的請求權基礎

侵害配偶權不是單一條文,而由下列民法共同構成:

  •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侵權行為的原則
  •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第 1 項人格權保護延伸至「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配偶間的忠誠關係本身就是法律保護的人格法益
  • 「情節重大」要件:不是任何一點感情不忠都能告,必須達到情節重大

二、配偶權保護的是什麼

配偶權是因結婚而生的關係性人格利益,核心內容包括相互忠誠、共同生活、情感扶持。當配偶與第三者發生足以破壞這段關係的行為,就是侵害配偶權。

三、可以告誰

  • 出軌配偶: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造成他方身分法益受損
  • 第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的情形下,仍與之發展親密關係,與出軌配偶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

兩者屬連帶債務,受害配偶可選擇同時告、只告一個、或先告 A 再告 B。實務上在起訴前建議先評估雙方資力——若第三者資力較好、出軌配偶名下無財產,至少要一起告,才能確保最後真的拿得到錢。

肆、關鍵三:證據門檻跟通姦罪差很多

一、不需要性行為證據

通姦罪時代要求「性器接合」的證明,所以才有「抓姦在床」這種當場捉到的必要。民事侵害配偶權完全不必走到這一步。只要能證明雙方行為已達「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程度,就構成情節重大。

二、法院常認定的「不當交往」樣態

  • 深夜同車、同宿同一房間或進出旅館
  • 親密肢體接觸的照片、影片(擁抱、牽手、親吻、撫摸)
  • 通訊中以夫妻、情侶甚至爸媽互稱
  • 大量、頻繁、情感濃厚的訊息(「好想你」「愛你」「老公」)
  • 公開場合出雙入對、共同參加親友聚會
  • 共同出遊、過夜行程、共用旅遊證件
  • 金錢往來具情人性質(贈與高價禮物、名下登記不動產)

以上項目不需全中,拼接起來達到「一般社交朋友不會有這種程度互動」的整體印象即可。

三、單一證據 vs 綜合證據

單一證據被對方抗辯為誤會、玩笑、語境被斷章取義的機率非常高。真正能讓法院定下心證的,是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形式(文字+影像+物證)的綜合證據。一張曖昧訊息容易被解釋,多則曖昧訊息加上同宿消費紀錄、加上親密合照,幾乎無法解釋。

伍、關鍵四:蒐證要合法,違法蒐證反而害自己

一、合法蒐證的三個原則

  • 公開場合拍攝:街上、餐廳、旅館大廳等公共空間的拍攝,原則合法
  • 已合理取得的資料:共同空間的家用監視器畫面、配偶遺留在家中的信用卡帳單、發票等物證
  • 一方錄音: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自己是對話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的錄音不罰

二、違法蒐證的常見地雷

  • 在對方手機裝監聽 APP、偷看訊息
  • 駭入對方的 Google、LINE、Facebook 帳號
  • 未經同意在對方車上、家裡裝 GPS 或錄音設備
  • 尾隨跟拍至私人住宅、旅館房內

違法蒐證除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個資法、駭客相關刑責,在民事訴訟上也可能被法院依違法取證排除——賠了夫人又折兵。

三、徵信社可以用嗎

可以,但必須選擇採合法蒐證的業者。簽約前要求對方在合約中寫明:「所有蒐證方式均符合法令規定;若因違法蒐證致本人涉刑事或民事責任,由徵信社負全部賠償責任。」合約中也應明定禁止侵入住宅、跟蹤進入私人空間、侵入網路帳號等行為。

陸、關鍵五:判賠金額的影響因素

一、法官的裁量空間很大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只寫「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沒有訂具體標準。法官須參酌一切情形在個案中酌定,這表示同類型案件判賠金額差距可能很大,並無統一公式或固定區間,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判斷。

二、影響判賠金額的主要因素

  • 婚姻存續年限:結婚時間越長、共同生活投入越多,身分法益受創通常越深
  • 是否育有未成年子女:子女人數、年齡影響家庭破裂的嚴重度
  • 外遇的期間與頻率:偶發一次 vs 持續長期,後者情節明顯較重
  • 雙方的社經地位與收入:法院在酌定精神慰撫金時,會參考加害人的經濟實力,避免「判太低無感、判太高無力支付」
  • 是否「侵入生活」:第三者是否曾到被害配偶家、打電話騷擾、在社群公開挑釁,都會加重情節
  •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明知故犯比被隱瞞情節重;若第三者與被害配偶有特殊關係(同事、親友),也可能加重法院對情節的評價
  • 加害人有無悔意、是否持續侵害:訴訟期間仍同居、甚至生子的,情節最重

三、「請求」和「判決」是兩件事

起訴狀的請求金額可以寫高一點以保留談判空間,但法院依實際情節酌定,通常只判一部分。訴訟前和律師一起討論合理金額,比隨意寫天價更能提升勝訴與和解機率。判賠的具體數字無統一標準,建議律師個案評估後再決定請求數額。

柒、關鍵六:最致命的 2 年時效

一、民法第 197 條的雙軌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個時效並行,先到哪個就以哪個為準:

  • 2 年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10 年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

二、實務上常被吃掉的起算點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實務上採較嚴格的解釋。只要曾看到配偶跟某人曖昧訊息、已懷疑並查證外遇,時效就會被認為從那一刻起算。許多當事人以為「要有鐵證才算知道」,其實不是——法院看的是何時具體認識可歸責對象與損害。

三、長期拖延的風險

實務上常見受害配偶發現外遇多年未處理,想等孩子大一點再告,最後在訴訟中被對方以時效抗辯整筆打掉。這也是為什麼一發現外遇,即便還沒決定是否離婚,也應先諮詢律師評估時效與證據保全,並規劃請求、調解或起訴等程序如何銜接。尤其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調解也要留意民法第 133 條關於撤回、駁回或調解不成立後的效果。

四、時效中斷的方法

依民法第 129 條,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實務上具體作法:

  • 委請律師發出正式律師函並附郵局送達證明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 提起訴訟

捌、關鍵七:實戰中的 4 個策略提醒

一、發現當下不要攤牌

第一反應若是衝去質問,多半換來對方立刻刪除所有訊息、封鎖帳號、轉移財產,證據瞬間蒸發。正確作法:冷靜、先蒐證、先諮詢律師、再決定攤牌時機。

二、求償與離婚要分開規劃

配偶權求償和訴請離婚是兩個獨立案件,可以同時提起,也可以分開處理。決策前先想清楚:

  • 想繼續維繫婚姻、只要第三者賠錢 → 單獨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
  • 想結束婚姻但財產分配還在談 → 可以先求償拿到籌碼,再進離婚訴訟
  • 想一次結束 → 訴請離婚 + 剩餘財產分配 + 配偶權求償三軌並進

三、配偶權不分性別

男性配偶遇到「老婆外遇」跟女性配偶遇到「老公外遇」,在法律上完全相同可以主張。配偶權保障的是婚姻關係,不是特定性別。

四、調解比想像中有用

家事事件起訴前多半需先進行調解。調解並非單純走程序——許多案件在調解室裡談成的金額,比打到判決更接近當事人想要的數字。實務上,相當比例的案件在調解階段就能達成和解,省下一年以上的訴訟時間。

延伸閱讀

玖、結語

通姦罪走入歷史,不代表外遇沒責任。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無論是舉證門檻、賠償金額或程序彈性,都比過去的刑事追訴更適合大多數受害配偶。但這件事的關鍵從來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時機」——從發現當下的冷靜、合法蒐證的掌握、2 年時效的計算,到訴訟與和解策略的選擇,每一步都需要專業判斷。

若您懷疑或已確認配偶外遇,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協助擬定蒐證計畫、評估勝訴與判賠區間、規劃求償與離婚的最佳時序,讓法律真正成為您最穩的後盾。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