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07|只有一兩間房,也需要遺囑嗎?分配、保留財產與改變心意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07 節目封面

只有一兩間房子,也需要立遺囑嗎?張倍齊律師在本集提到,來辦理遺囑的當事人中,就有不少是這樣的普通家庭。需要安排的未必是百億資產,而是自己一輩子累積的財產,要留給誰、怎麼分,以及自己還在世時如何保有保障。

這是「從張榮發遺囑看普通人的財產傳承」系列最後一集:前兩集談遺囑爭議與五種法定形式,這一集回到生活,看看遺囑可以替一般家庭解決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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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307|從張榮發遺囑看普通人的財產傳承(下)

想分得不一樣,就把意思寫清楚

如果沒有遺囑,遺產原則上依法定繼承規則處理。例如,配偶與兩名子女一起繼承時,三人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這是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的情況,不能推成所有繼承組合都平均分配。

本來就想平均分,當然沒有問題。但有時希望這個多拿一點、那個少拿一點,背後有自己的安排,不一定只是偏心。透過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把意思交代清楚,也讓子女知道這是父母自己的決定,減少日後各自猜測。

分配意願仍須配合法律:遺囑要符合法定形式,也不能忽略特留分。把意思寫下來,是安排的起點;不是只要寫了,任何分配都能照單實現。

三間房、兩塊地:一人一間,還是大家共有?

本集用三間房子、兩塊土地說明差別。假設留下配偶與兩名子女,依民法第1151條,遺產分割前,三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自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並不表示每間房子已變成各持分三分之一的分別共有,更不代表誰已經拿到其中一間。

你原本想的,可能是太太一間房、兩個孩子各一間;留給家人的,卻成了所有房地都要一起處理。之後哪間由誰使用、要不要出售、怎麼分割,都還需要安排。

民法第1165條允許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代定。若希望一人一間,可以把分配寫清楚;但三間房價值未必相同,土地、其他財產與價值差額也要一起考量,確認有沒有侵害特留分。

另一種想法恰好相反:希望財產暫時不要拆開。張律師提到,即使子女和樂融融地協議一人一間,沒有爭產,也可能有人拿到房子後很快變現、把錢花光。沒吵架,不代表財產一定留得住。節目也提到,維持共有,可能讓其中一人不容易單獨把房地換成現金;但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原則上仍可隨時請求分割,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共有本身並不能鎖住財產。

遺囑可以禁止遺產分割,但依現行民法第1165條第2項,禁止的效力以十年為限。它能限制分割,不能保證子孫十年內都不會揮霍,也不是永久控制財產的工具。想保留房地,還要考量這段期間誰來管理、使用,以及家人的實際需要。

財產留在自己手上,晚年的保障也要留下

用遺囑安排身後分配,和生前把房子全部過戶給子女,是兩回事。遺囑不會因為今天立了,就立刻把財產交出去;在世時,房地仍可以留在自己名下。

張律師提醒,若把一輩子奮鬥的財產全數先給了子孫,後來子孫不孝,自己的保障就可能變少。這不是說不能贈與,而是規劃傳承時,也要替自己的居住、生活與照顧留餘地。

遺囑的好處之一,是先交代未來的安排,保有現在的財產。不要只算孩子最後能拿多少,也要想:自己往後的日子是否仍有足夠資源。

不只分房子,也交代家人查不到的事

房屋、土地有登記,家人通常有跡可循;親友間的借款就不一定了。誰欠你多少錢、你又欠誰多少錢,可能生前不好意思說,留下來的人根本不知道。

本集特別提到,除了金額,還能交代借據與金流紀錄。公司、合夥契約、保險櫃裡的東西、珍貴物品或私房錢放在哪裡,也可以整理清楚。讓家人找到財產與資料,比只告訴家人還有一筆錢更有用。債權債務是否成立,仍要看契約、往來紀錄等證據,不能只憑遺囑寫了就認定。

遺囑也能承載想對家人說的話。本集以另有非婚生子女為例,說明生前難以開口的事,也可能留待身後交代;感謝與祝福、喪葬方式、追思賓客、陪葬用品、遺照要用哪一張,都可以留下意思。

不過,身後心願與有法律效力的財產處分要分清楚,並非每項囑咐都能依法強制家人照做。若某件事很在意,除了寫下來,也要考慮由誰協助、如何讓家人知道。

這也是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意義。依民法第1209條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依民法第1215條,執行人的職務包括管理遺產與執行上必要的行為。找出願意且能辦事的人,比只寫「請照我的意思處理」更容易落實。

今天立了遺囑,明天還能改變心意

立遺囑不等於從此定案。隨著年歲、家人關係或財產變化,仍可以調整,但重新立遺囑或依遺囑方式撤回時,能力與法定形式都要符合要求。民法第1219條允許依遺囑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不是口頭說一句「以前那份不要了」就必然有效。

本集的例子是:第一份遺囑把A房屋給老大;後來改成A房屋給老二、B房屋給老大。依民法第1220條,前後相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沒有牴觸的部分,不會只因出現新版就一律作廢。因此,新舊內容、日期與保管都要清楚。

財產本身也可能改變。遺囑原本要把某間房子留給兒子,後來自己把房子賣掉,依民法第1221條,與後來行為相牴觸的部分視為撤回;不能把已經賣掉的房子當成仍會留給兒子的遺產。

另外,民法第1222條規定,本人故意破毀、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意思,遺囑視為撤回。張律師提醒,有好幾份遺囑文件時,要處理乾淨。如果只撕掉最新那份、留下較早那份,別人手上可能只剩舊文件,更容易發生爭議。新版被毀,不代表舊版當然恢復效力;想改變心意,應依法另立遺囑、清楚表明撤回哪些內容,並妥善處理新舊文件。

張律師也提醒:法律上能改,情感上仍要考量。孩子原本以為某間房會留給自己,後來安排改變,可能因此與手足起糾紛。更改時,不只檢查文字,也要想想家人的預期與溝通。

先表達意願,也正視特留分與贈與的限制

張律師的建議是,考量特留分後,先把自己的分配意思表達出來;有些繼承人未必會爭,但是否主張仍是他們的權利。不能因為預期「家人應該不會計較」,就當成已經放棄保障。

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的範圍受特留分限制。特留分是依法可保障的最低額度,依繼承身分與應繼分計算,不等於每個家人都直接拿遺產總額的一半。例如配偶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三分之一,特留分則各為六分之一。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也要看適用時點:2026年8月17日公布的修法刪除此項保障,但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才施行。截至2026年10月11日,新制尚未施行;繼承開始在新規定施行日之前,依法由兄弟姊妹繼承時,仍有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實際適用須依繼承開始時點確認。

本集也談到,可以考慮一部分生前贈與、一部分用遺囑安排。但兩者適用不同規定,不能一概當成已排除特留分。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贈的財產,原則上涉及歸扣,贈與時被繼承人有反對歸扣意思者有例外。這是歸扣的規則;特留分計算另依民法第1224條處理,不能直接認為反對歸扣就能排除特留分。個別贈與如何影響繼承分配,仍須依贈與原因、意思與相關資料判斷。

所以,傳承不是只能在「全部先送出去」與「全部等身後分」之間二選一。自己的晚年保障、家人的需求、財產控制、特留分與稅務,要一起評估。正如本集建議,必要時找律師、會計師討論,讓分配符合心意,也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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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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