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06 節目封面
過年圍爐時,爸爸當著全家說:「那塊地留給老大,存款給老二。」大家都聽見了,日後就能照這樣分嗎?張倍齊律師在本集提醒:家人記得一段交代,與留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兩件事。
上一集談張榮發遺囑案的七個爭點,這一集把問題拉回一般家庭。幾張薄薄的紙,可能決定一個人奮鬥一輩子的財產怎麼分;程序出了問題,落空的不只是分配,也是本人原來的心願。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須採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五種方式之一,並完成相應程序。
《法律護身符》EP306|從張榮發遺囑看普通人的財產傳承(中)
張律師先談意識能力:長輩不必背出民法第幾條,但要了解手上的文件是遺囑,會在自己過世後,依其意思安排財產。坐輪椅、年紀大,不等於沒有能力;能簽名,也不代表所有疑問都已解決。
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未滿十六歲者也不得為遺囑。另依第75條,意思表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作成,同樣無效。因此,沒有受監護宣告,不等於任何時候都能有效立遺囑。
病歷、當時的溝通過程及在場者的觀察,可能協助判斷。家屬應讓本人表達自己的分配意思,避免整個過程只是家人說答案、請長輩照著點頭。
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要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時,還須註明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用電腦打好再簽名,不符合這一種形式。
本集也提到,現在的人可能很久沒有拿筆寫長文,會覺得手寫很落伍。但親筆要求與日後能否查證筆跡有關,方便不能直接取代法律要件。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自己寫完便可收好,不必找人到場,也不必辦公證。代價則是容易漏掉日期、簽名或修改程序;本人過世後,繼承人也可能質疑筆跡真偽。
張律師通常不建議一般人採用自書遺囑,除了上述風險,還有一個原因:用語常常只有家人聽得懂。家裡都知道的簡稱,到了爭產時,未必還有人願意承認。
本集的例子很生活化:家人說「夜市後面那塊地」,平常似乎沒有問題。爭議發生後,卻可能有人問:是比較大的那塊,還是小的?夜市哪一面算後面?
同樣地,把「東區那間房子給老大、西區那塊地給老二」寫進遺囑,東區、西區究竟指什麼,也可能各說各話。不能因為現在大家都懂,就假定以後也不會否認。
規劃時應讓財產能被辨識。不動產可核對地址、地號、建號與權利範圍;分給誰、分什麼,也要讓文字與資料能對得上。專業協助的價值,除了完成格式,也包括把這些含糊的意思問清楚。
依民法第1191條,本人須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本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本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時,須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以按指印代替。
張律師推薦這種方式,重點是有公證人參與,留下較完整的程序紀錄。公文書原則上推定為真正,民間公證人依法作成的文書也視為公文書;但這是文書真偽的證據規則,不等於遺囑能力、內容及程序都永遠不能爭執。
找律師先規劃內容,再由公證人辦理,是本集提出的一種安排。兩者各有工作:前者把分配意思、財產與可能的爭議整理清楚,後者完成相應公證程序。單純替簽名辦認證,不能直接當成公證遺囑。
費用須依公證法的法定標準評估。涉及財產關係的公證,通常依第109條按標的金額或價額計費;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則有另一規定。律師規劃費與公證費,也應事先分開確認。
依民法第1194條,本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本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與本人同行簽名;本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替。
代筆人不限定是律師,卻必須是見證人之一。不是找一個人打好文件,再請長輩簽名,就能省略口述、宣讀、講解及認可的過程。
張律師在本集把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列為較推薦的方式,也談到律師協助代筆時會考量工作時間等因素。這是他的實務觀察,實際委任範圍與收費仍應個別確認。
找專業人士協助,仍要讓本人真正表達意思,並把見證人資格與程序做好。律師在場不是自動保證有效,家人代替本人決定,也不是代筆遺囑的意思。
依民法第1192條,先在遺囑上簽名,密封後在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表明是自己的遺囑。非本人自寫時,還須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
公證人須在封面記明提出年月日及本人陳述,與本人、見證人同行簽名。這是上一集張榮發案採用的形式,優點是保留內容的隱密性;日後仍可能爭執文件、能力或程序。
密封方式有欠缺時,也不是一律整份無效:若仍具備自書遺囑的要件,依第1193條可能有自書遺囑效力。這須檢查具體文件,不能先假定有補救。
發現有封緘的遺囑,依第1213條,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開視時也須製作紀錄並由在場者簽名。保密不只是封好,還要想到日後如何依法打開。
依民法第1195條,須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才可採口授方式。因此,平常圍爐說錢要給誰,不能直接套用。
第一種作法,是本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意旨,其中一人據實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第二種是錄音方式:本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口述意旨、本人姓名及年月日;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為真正及各自姓名,全部錄音。還須依法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只錄下一段交代,並沒有完成全部程序。
它還有兩個不同的三個月期間。依第1196條,是從本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失效;起算點是「能改用其他方式」,不是單看病危解除的日期。
依第1197條,本人死亡後,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有異議可聲請法院判定。張律師也提醒,口授只是權宜之計;能事先安排時就早點做,不要把傳承規劃留到緊急關頭。
民法第1198條排除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和他們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也不得擔任見證人。
事前可以先整理三件事:有哪些財產、想分給誰,以及誰能依法擔任見證人。再依本人健康、是否能親筆書寫、保密需求及專業協助,選擇合適方式。
本集提醒,遺囑程序關係到本人一輩子的心願。把「夜市後面那塊地」說清楚、趁還能表達意思時安排,比事後讓家人各自解釋,更能減少原可避免的爭議。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