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65 節目封面
被人罵了,很生氣;看到網路留言,覺得受到羞辱。這些感受可以理解,但要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仍得回答另一個問題:對方的言論,是否已達到刑法處罰的程度?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談到,憲法法庭判決要求法院更仔細檢視言論脈絡及權利衝突,不能只挑出難聽的字,就認定犯罪。他也提出實務上的擔心:留言一句話很容易,被攻擊的人要澄清、找人、求償,卻可能付出很高成本。
《法律護身符》EP365|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成立要件及憲法審查標準
本集先用兩種生活情境區分。把別人罵成豬、狗,或以三字經羞辱對方,偏向抽象謾罵;在茶水間散布「那位同事是靠和主管的私情才升遷」,則是在指摘可查證真假的具體事情。
前者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後者可能涉及誹謗罪。誹謗還須判斷散布於眾的意圖、是否足以毀損名譽等條件,不能把任何提到別人的話都算進去。
這只是理解兩個罪名的起點。實際言論可能混有事實及評論,也可能透過影射表達,仍須看完整內容、對象及前後文;不是把一句話貼上標籤,就能直接決定有罪無罪。
張倍齊律師提出一個問題:有些行為令人反感,但是否都需要刑事處罰?社會可能透過道德評價、行政規範或民事責任處理不同問題,刑法也有自己的界線。
本集以闖紅燈等生活情境帶出這個思考。單純違規,與造成傷亡等後果,是不同問題;不能因為一句話傷人,就省略成立犯罪所需的條件,也不能因為沒有刑事責任,就認為行為值得鼓勵。
他也舉出把口香糖吐在地上的例子,認為在台灣,這大概不至於被當成要動用刑法處理的行為。從生活中討厭的事,走到法律上的犯罪,中間仍有一段距離。
言論案件尤其困難:法律要保護名譽,也要讓人能評論公共議題、表達不同意見。如果所有負面評論都可能被判罪,正常討論也會受影響;如果對羞辱及造謠毫無界線,受攻擊的人同樣會承受傷害。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求依表意脈絡,判斷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程度及言論價值,再權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不是把某個詞列入清單,遇到就一律判罪。
公然侮辱罪仍然有效;這項判決限縮了處罰範圍,並沒有把罵人的刑事責任全部取消。網路羞辱若持續、累積或廣泛散布,或針對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貶抑其人格尊嚴,仍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例如三字經可能被用作發語詞,也可能是在羞辱特定人。要看對誰說、發生什麼事、如何表達及前後內容,不能只憑「我平常都這樣講」就當然免責。
法律保護也不只是在乎別人如何評價你,還涉及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的人格尊嚴。判斷有沒有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程度,與只問當事人是否不高興,並不相同。
本集談到網路影片下嘲笑外貌的留言。這種話會讓人難堪,但是否應受刑罰,還須檢視實際情境,不能只靠被罵者很生氣,也不能直接說任何外貌攻擊都只是心情不好。
相關憲法判決涉及自媒體發布的唱歌教學影片,及「痛打肥婆」的留言。憲法法庭認為原審權衡仍有不足,廢棄並發回重新審理;並非宣告「肥婆」這個詞從此一律不構成犯罪。
因此,判決不是教人挑選可以罵的字。公開評論作品,與持續針對一個人羞辱,可能涉及不同情境;發言者和被評論者,都不宜把單一詞語當成勝訴保證。
本集另一個例子,是臉書留言批評某人喜歡拉關係,又質疑其做的茶。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也廢棄發回原裁判,要求釐清不同言論及其適用標準。
這類發言可能同時包含對人的評價,以及對具體事情的指摘。法院不能用同一段理由,就把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問題全部處理完,也需要確認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查證及權利衡量。
評估這段話時,不要只截取「投機」兩個字。整段在說什麼、憑什麼說、對誰公開,才是討論責任的材料。
說的如果是真的,就一定沒有誹謗責任嗎?並不一定。刑法第310條的真實性抗辯,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例外;第311條的善意適當評論等不罰規定,也有各自條件。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則說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實性言論,若發表前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內容真實,即使不能證明完全屬實,仍可能符合不罰條件;相關證據雖不實,也須看引用時有無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
這和「聽人說過,所以我就相信」不同。茶水間傳言不會因為被轉述多次,就自動變成經過查證的事實;標榜自己是在評論,也不能把杜撰的事情變成受保障的意見。
張倍齊律師認為,有些傷人的言論仍需要適度處罰;他擔心,過度限縮公然侮辱的標準,可能讓網路留言更肆無忌憚,而發言與維權的成本並不對等。一個帳號留言後就離開,甚至讓人難以確認身分;受到攻擊的人,卻得保存資料、說明事情、考慮如何回應。
抽象辱罵和虛構事實,造成的困境也不同。前者可能是在羞辱人;後者可能讓旁觀者相信根本沒有發生的事。講出一個傳言很容易,要讓已看到的人都知道真相,卻未必容易。
他在節目中的觀察是,公然侮辱與誹謗整體變得較難成立,但實際判斷的標準還有不清楚之處。提高刑事處罰門檻,也不會讓受攻擊者的負擔一起消失。法律上的言論保障,和現實中如何讓澄清有效,仍是值得討論的兩個問題。
民事求償是另一個可能的方向,但有自己的要件,仍須判斷是否不法侵害、有哪些損害及證據。刑事沒有成立,不能直接推成民事必定成功;刑事標準也不能原封不動套成所有民事案件的答案。
本集提醒,提告需要時間、金錢及心力。即使最後取得精神慰撫金,也可能不足以抵銷付出的訴訟成本;這是實務上的風險,並非所有案件都會如此,更不是事先可以保證的賠償金額。
先想清楚要達成什麼:停止擴散、釐清事實、請求賠償,或追究刑事責任。目標不同,值得投入的程序與資源也會不同。
先保存完整內容、網址、日期、帳號及前後文,再整理公開範圍、對方可能身分及實際影響。只有一張裁掉脈絡的截圖,往往不足以說明整件事。
公然侮辱與誹謗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原則上須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起算點及個別行為仍需確認,不能因為正在蒐證或談和解,就忽略期限。
再和律師討論言論性質、證據、程序及成本。本集的提醒不是要讀者吞下所有傷害,而是先了解:難聽不等於必定告成,決定追究之前,要知道自己準備的是哪一種案件。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