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債務人欠款後將房屋、車輛、存款或其他財產移轉給親友,債權人可能想到損害債權罪、撤銷詐害行為或假扣押。這些制度處理的時間點及要件不同:損害債權罪追究特定刑事行為,撤銷訴處理已完成的詐害處分,假扣押則在本案判決前保全日後的金錢執行。
財產移轉本身不會當然構成犯罪,也不會當然失效。應先整理債權成立時間、是否已有執行名義、財產處分時間、交易是否有對價,以及債務人與受益人的知情資料,再判斷適用的程序。
依刑法第 356 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自己的財產,才可能成立損害債權罪。檢視案件時,須分別確認行為時點、主觀意圖及客觀財產行為。
法院裁判常將這段期間理解為: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執行名義包括確定終局判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判、假執行裁判、訴訟上和解或調解,以及依法得執行的公證書等。
只有借款到期、寄發催告、提出民事訴訟,通常還不能直接等同這項刑事要件。執行名義如附有條件、期限或須供擔保,也要確認何時已具備開始執行的條件。
債務人須有損害特定債權人債權的意圖,並實際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正常生活支出、按合理價格出售資產或清償其他債務,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不能只憑債權人未受清償推定。
可供檢視的資料包括執行名義及送達時間、財產異動登記、買賣或贈與契約、價金流向、處分前後的資力、交易雙方關係及相關通訊。刑事程序重視個別行為與證據,不宜只以「脫產」概括描述。
依刑法第 357 條,損害債權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原則上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何時已知悉行為人,應依實際取得資料的過程判斷。
債務人已將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可依民法第 244 條檢視是否提起撤銷訴。無償行為如贈與,須證明該行為有害債權;有償行為如買賣,除債務人在行為時明知有損債權外,還須證明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該情形。
法院也會檢視債權在詐害行為時是否已存在,以及財產處分是否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足、妨礙債權實現。民法第 244 條第 3 項另排除非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以及僅有害於特定物給付債權的情形。
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時,可以一併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例如不動產已移轉登記,可能同時請求撤銷相關行為並塗銷登記。若財產又轉給他人,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轉得人在取得時不知道撤銷原因者,不在命其回復原狀的範圍內。
撤銷及回復原狀的作用,是使相關財產回到可供執行的狀態;債權人仍須依其執行名義進行後續強制執行,並非提起撤銷訴後即可直接取得該財產。
依民法第 245 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經過 10 年亦同。知悉撤銷原因通常涉及移轉行為、受益人、是否有對價及相關知情狀態,仍須依證據判斷。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債權人對金錢請求或可換算為金錢的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假扣押。依第 523 條,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債權人應依第 526 條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請求已有釋明,而假扣押原因未能釋明時,法院得命供擔保後准許;請求與原因均已釋明時,法院也得命供擔保。擔保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不能用供擔保取代對債權本身的釋明。
可執行的財產可能包括不動產、存款、動產、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薪資等繼續性給付。薪資及維持生活所需的繼續性給付另有扣押範圍限制,不能以債權金額直接推算全部可扣押數額。
假扣押裁定與實際扣押是不同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逾 30 日,不得聲請執行。法院如命供擔保,也要依裁定內容提供擔保後辦理。
如果本案訴訟尚未繫屬,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債務人可以聲請法院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未在期限內起訴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債權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執行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並得向稅捐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財產的人查詢。這不代表法院會在欠缺具體線索時全面查找所有財產。
發現財產異動時,可保存登記謄本、公司登記、車籍或其他依法取得的資料,並依時間排列債權成立、執行名義、財產處分及送達紀錄。分次處分的行為應分別記錄交易標的、相對人、價金與時間,再綜合檢視對責任財產的影響。
財產尚未移轉,但已有具體資料顯示日後可能難以執行時,可先檢視假扣押要件。財產已移轉時,則要區分無償或有償,評估民法第 244 條。債權人已有執行名義,且債務人疑似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時,再個別檢視刑法第 356 條。
三種程序可以因同一組事實分別發生,但不代表每案都應同時採取。刑事告訴也不應單純作為迫使債務人付款或接受和解條件的方法。
有清償困難時,可以依收入、必要支出及資產狀況,與債權人協商分期、調解或其他清償安排。資產交易或清償特定債務如有正當原因,宜保留契約、價金及資金流向,避免事後無法說明。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資格者,可以評估更生或清算。依司法院說明,更生與清算是兩種不同程序;債務中包含對金融機構的欠款時,原則上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並非依序經過協商、更生、清算。
面對債務人移轉財產,應先確認債權、執行名義及財產異動的時間。損害債權罪要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損害債權意圖及特定財產行為;撤銷詐害行為須區分無償與有償處分;假扣押則須釋明金錢請求及保全原因。
各程序另有告訴期間、撤銷權期間、假扣押執行期限及後續本案程序。依時間整理文件與財產資料,才能判斷哪些請求已有證據支持。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具體情形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實務見解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