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我借他錢,他不但不還,還把車過戶給朋友、把房子送給兒子、把公司資產轉到老婆名下。我是不是只能認栽?」這是民事債權追討時最常見的問題。答案:不是認栽,法律有三條路同時可走 — 刑事(損害債權罪)、民事(撤銷詐害行為)、保全(假扣押)。本文完整拆解這三條路徑的法律基礎與實務操作。
刑法第 356 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357 條,本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期 6 個月(自知悉犯人起算)。
保護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合法取得應得款項的權利。防止債務人濫用處分權,以脫產手段讓勝訴判決變成一張廢紙。
實務認定此要件常見時點:
太早(連訴訟都還沒進行)或太晚(強制執行已結束)都不符合此要件。
主觀上知道自己的行為會讓債權人無法獲償,仍刻意為之。單純處分自己財產(例如正常買賣、生活支出),無損害債權意圖者,不構成本罪。
實務常見脫產手法:
民法第 244 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民法第 245 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時效很短,必須及時行動。
法院裁判撤銷後,該處分行為自始無效,財產應回復原狀 — 不動產的移轉登記可塗銷,動產可回復為債務人所有。回復後,債權人即可對該財產強制執行。
在正式訴訟前或訴訟中,先將債務人的財產先行查封,讓債務人無法處分、移轉,確保勝訴後能順利強制執行。這是債權人最重要的武器之一。
法院裁定假扣押時,通常要求債權人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金(實務上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由法院依個案裁量)。擔保金在本案訴訟結果確定後返還。
發現對方有脫產跡象(甚至只是懷疑),不要等拿到確定判決才行動。假扣押可在本案訴訟尚未開始或進行中聲請,搶先鎖住財產。
刑事壓力加上民事撤銷,往往能促使對方回到談判桌和解。
實務上債務人常分批小額脫產,每筆都在查緝門檻以下。應就整體行為綜合觀察,向法院主張系列行為的詐害債權意圖。
若您是已陷債務壓力的債務人,請正視:
欠錢不還加上脫產,對債權人不是無解的困局。刑事損害債權罪、民事撤銷訴、假扣押三條路徑同時可用,關鍵是及早行動、善用律師的專業規劃。對債務人而言,脫產不是解方,反而是更大風險,誠實面對債務、尋求合法債務處理制度,才是長久之計。
若您面臨債權追討、對方脫產、或自己陷入債務壓力,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最適路徑、規劃假扣押與損害債權罪的時點、或處理消債條例相關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