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騙後如何求償?民事求償對象、刑附民與沒收發還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遭詐騙後如何求償?民事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與沒收發還

前言

遭遇假投資、網路交友、假冒檢警或求職詐騙後,報案可以啟動刑事偵查,但刑事判決不會當然命被告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被害人另須依案件進度評估沒收發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並留意請求權時效及對方資力。金流、對話與帳戶資料宜在發現受騙後保存,並據以確認求償對象及是否需要財產保全。

主要規定與處理方式

能否實際受償,須確認賠償義務人的身分、可執行財產,以及其應負責任的證據。可評估下列處理方式:

  1. 提出刑事告訴:偵查程序有助於查明詐團成員、車手及帳戶提供者的身分與金流,相關卷證也可能供民事求償使用。
  2.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在刑事程序中附帶請求賠償,原則上免繳民事裁判費。
  3. 評估各求償對象的責任與財產狀況:詐團首腦可能未被查獲或名下無財產,被害人也可能向車手、提供帳戶者請求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會受對方主觀認知與具體行為影響,後文另行說明。
  4. 沒收發還:檢警若扣押犯罪所得,依《刑法》第 38-1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被害人可以依法聲請發還,不以另行取得民事判決為必要。

任何程序都不能保證全額受償;是否能取回款項,仍取決於查扣結果、責任證明及對方財產狀況。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處理

刑事與民事程序的目的不同

詐欺罪的刑事責任由國家追訴;被害人的損失則須依其與賠償義務人間的民事法律關係處理。兩項程序各自進行,但刑事程序有助於查明行為人身分與金流,有罪判決也可作為民事法院判斷侵權責任的資料。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追訴,可參考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刑事提告管道見刑事提告的程序與方式

民事求償對象

第一類是直接行騙的詐團成員:可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行為人可能在境外或身分難以查明,實際求償仍有困難。

另一類可能的求償對象是車手與帳戶提供者。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造意人與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侵權不以彼此有意思聯絡為必要,但仍須證明其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380 號判決中,六名提供帳戶並經刑事判決認定幫助詐欺有罪者,與詐團連帶賠償被害人 50 萬 7,000 元。

帳戶名義人如僅收到款項,且本身也是求職詐騙等案件的被害人,侵權責任可能不成立。此時可另評估《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但仍須證明對方受有利益;如款項隨即被轉出,對方未實際保有利益,也可能無須返還。

不當得利請求的舉證要求

詐騙匯款在法律上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依相關實務見解,此類損失如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須證明對方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或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4 號判決中,帳戶提供人因求職受騙而交付帳戶,帳戶原供正常使用,刑事亦獲不起訴;法院認為被害人未證明其故意,因而駁回侵權與不當得利請求。

因此,帳戶曾被詐騙者使用,不足以直接認定帳戶提供人應負賠償責任。法院會判斷提供帳戶時是否知道或預見帳戶可能用於詐騙。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簡易字第 54 號判決的被告,在交付提款卡前已多次起疑,甚至質問對方「你是詐騙團吧」,仍然交付;法院因而認定其具有幫助故意,判令與詐騙集團連帶賠償。不同判決結果取決於主觀認知的相關證據。

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1. 僅處理刑事程序。刑事判決不會當然命被告賠償;附帶民事或獨立民事須依法提出,民事時效也不因案件仍在偵查而當然停止。
  2. 未及時評估假扣押。如待判決確定後才確認財產,可能已無可供執行的標的。發現受騙後可依已知財產與證據,評估假扣押的必要性;程序與擔保金問題見假扣押怎麼聲請?
  3. 對所有帳戶名義人一律提告。對方如同為二次詐騙被害人,侵權責任可能不成立。提告前應先評估刑事偵查結果(起訴或不起訴)、金流及對方是否實際受有利益。
  4. 刪除對話紀錄。LINE 對話、投資群組內容與匯款畫面是證明詐術及金流的重要資料,應完整保存並備份。
  5. 遭遇追款名義的二次詐騙。如有人宣稱可透過駭客或內部管道退款,並要求先付手續費或提供帳戶資料,應先查證身分與程序依據。
  6. 忽略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即消滅(《民法》第 197 條)。偵查可能持續相當時間,時效問題要在委任初期就規劃。

專業協助的範圍

  • 評估求償對象與請求權:依刑事卷證與金流資料,確認各對象的主觀認知、法律責任與可執行財產,評估訴訟及執行實益。
  • 聲請閱卷:委任後依刑事程序聲請閱卷,取得依法得閱覽的卷證資料。
  • 保全財產:視釋明資料與擔保能力,評估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對方的存款或不動產。
  •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訴:附帶民事免徵裁判費,但有提起時點與範圍限制,程序細節可參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南
  • 沒收發還程序:檢警扣到犯罪所得時,協助在程序中主張發還;沒收裁判確定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在一年內聲請發還或給付(聲請給付以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
  • 和解與調解:依被告的還款能力、付款條件及履行保障,評估和解或調解方案。

其他常見問題

Q1:詐騙集團成員身分已查明,款項會自動返還嗎? 不會。刑事判決處理罪責;返還被害人要靠沒收發還程序或民事求償。犯罪所得若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法院就不再宣告沒收(《刑法》第 38-1 條),但這仍需要被害人在程序中主張並提出證明。

Q2:只知道對方帳戶,不知道他是誰,可以告嗎? 民事起訴原則上要特定被告。實務做法是先提刑事告訴,透過偵查查出帳戶名義人與詐團成員身分,再對特定的人提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

Q3:車手已有刑事有罪判決,民事賠償是否一定成立? 刑事有罪判決(幫助詐欺、洗錢)可作為民事侵權認定的重要資料,但民事法院仍會依個案證據判斷。求償前也應評估對方資力,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以免取得判決後仍無財產可供執行。

Q4:帳戶名義人主張自己也是被騙,還能請求賠償嗎? 是否成立賠償責任,須檢視交付帳戶前後是否曾受提醒、帳戶金流有無異常、是否收取報酬,以及面對疑義時的回應。若能證明其預見帳戶可能供詐騙使用而仍交付,可能成立侵權責任;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故意或過失時,請求則可能不成立。

Q5:民事求償有期限嗎? 有。侵權行為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民法》第 197 條)。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時效完成後,加害人若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負返還責任,是否適用須依受益及證據情形判斷。

建議進一步評估的情形

  • 匯款時間不久,對方帳戶可能仍有餘額,需要儘速報案並詢問圈存情形。
  • 已知對方名下有不動產或存款,且有脫產跡象。
  • 收到地檢署通知,即將開偵查庭或已收到起訴書;附帶民事的提起時點受刑事程序進度限制。
  • 距離知悉受騙及賠償義務人已接近 2 年,須儘速確認時效。
  • 被害金額大、被告人數多,需要分別評估求償策略。
  • 有人主動聯繫並宣稱可代為追回款項,需要先查證身分、契約與收費內容,避免二次受騙。

重要事項整理

詐騙損失的追償可能涉及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財產保全、強制執行與沒收發還。被害人應先整理金流、對話及事件時序,再依卷證判斷各對象是否負責及有無可執行財產。

結語

若本人或家人遭遇詐騙,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求償對象、時效與保全必要,並依刑事程序進度評估附帶民事、獨立民事或沒收發還。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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