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騙後如何求償?民事求償對象、刑附民與沒收發還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遭詐騙後如何求償?民事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與沒收發還

前言

遭遇假投資、網路交友、假冒檢警或求職詐騙後,報案可以啟動刑事偵查,但刑事判決不會當然命被告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被害人另須依案件進度評估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沒收發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並留意請求權時效及對方資力。金流、對話與帳戶資料宜在發現受騙後保存,並據以確認求償對象、是否仍有款項可發還,以及是否需要財產保全。

主要規定與處理方式

能否實際受償,須確認賠償義務人的身分、可執行財產,以及其應負責任的證據。可評估下列處理方式:

  1. 提出刑事告訴:偵查程序有助於查明詐團成員、車手及帳戶提供者的身分與金流,相關卷證也可能供民事求償使用。
  2.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在刑事程序中附帶請求賠償,原則上免繳民事裁判費。
  3. 評估各求償對象的責任與財產狀況:詐團首腦可能未被查獲或名下無財產,被害人也可能向車手、提供帳戶者請求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會受對方主觀認知與具體行為影響,後文另行說明。
  4. 沒收發還:扣押中贓物的權利人發還,與沒收裁判確定後的發還或給付,程序不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權利人得依法聲請發還;僅因犯罪而有債權請求權者,聲請給付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不能一概稱所有被害人都不必有執行名義。

各項途徑可以因案件狀況交錯進行,但不能重複受償,也不能只因已報案就認為所有返還程序會自動完成。能否實際取回款項,還要核對責任證據、剩餘款項、扣押結果與對方財產。

先查警示帳戶是否還有未被提領的款項

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2至55條,警示存款帳戶仍有被害人匯入而未被提領的款項時,司法警察機關得以書面通知金融機構發還,並副知開戶人;金融機構接獲後依法辦理。被害人須依通知提出身分證明、受(處)理案件證明及申請不實責任切結書,金融機構依匯入時間由最後一筆往前認定尚未被提領部分,並非所有被害人一律按損失比例分配。這項程序不以先取得民事勝訴判決為前提。

若款項已被扣押、保全或禁止處分,須優先依相關命令辦理;被認定為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者,依第69條循司法程序。銀行存款在2025年4月1日前後通報警示者,另須依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11條分辨適用程序。電子支付、信用卡及虛擬資產亦有各自規定,報案時可一併確認承辦機關、帳戶種類及剩餘款項處理進度。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處理

刑事與民事程序的目的不同

詐欺罪的刑事責任由國家追訴;被害人的損失則須依其與賠償義務人間的民事法律關係處理。兩項程序各自進行,但刑事程序有助於查明行為人身分與金流,有罪判決也可作為民事法院判斷侵權責任的資料。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追訴,可參考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刑事提告管道見刑事提告的程序與方式。

民事求償對象

第一類是直接行騙的詐團成員:可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行為人可能在境外或身分難以查明,實際求償仍有困難。

另一類可能的求償對象是車手與帳戶提供者。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造意人與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侵權不以彼此有意思聯絡為必要,但仍須證明其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380 號判決中,六名提供帳戶並經刑事判決認定幫助詐欺有罪者,與詐團連帶賠償被害人 50 萬 7,000 元。

帳戶名義人如僅收到款項,且本身也是求職詐騙等案件的被害人,侵權責任可能不成立。此時可另評估《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但仍須證明對方受有利益;如款項隨即被轉出,對方未實際保有利益,也可能無須返還。

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須分別證明

新北地院115年度訴字第54號判決將該案匯款損失評價為純粹經濟損失,審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法院依求職介紹、查證及帳戶長期使用等資料,認原告未證明被告符合侵權要件,駁回賠償請求;此為該案採取的請求權分析,不能概括成所有詐騙匯款都只適用同一類型。至於不當得利,法院另認款項匯入雖符合第179條要件,但被告受領時不知欠缺法律原因、所受利益又已不存在,依第182條第1項免負返還責任。不當得利不是因為未證明詐欺故意就當然不成立,也不是把錢轉走就一律免責;須分別查受益、善意與利益是否仍存在。

因此,帳戶曾被詐騙者使用,不足以直接認定帳戶提供人應負賠償責任。法院會判斷提供帳戶時是否知道或預見帳戶可能用於詐騙。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簡易字第 54 號判決的被告,在交付提款卡前已多次起疑,甚至質問對方「你是詐騙團吧」,仍然交付;法院因而認定其具有幫助故意,判令與詐騙集團連帶賠償。不同判決結果取決於主觀認知的相關證據。

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1. 僅處理刑事程序。刑事判決不會當然命被告賠償;附帶民事或獨立民事須依法提出,民事時效也不因案件仍在偵查而當然停止。
  2. 未及時評估假扣押。如待判決確定後才確認財產,可能已無可供執行的標的。發現受騙後可依已知財產與證據,評估假扣押的必要性;程序與擔保金問題見假扣押怎麼聲請?。
  3. 對所有帳戶名義人一律提告。對方如同為二次詐騙被害人,侵權責任可能不成立。提告前應先評估刑事偵查結果(起訴或不起訴)、金流及對方是否實際受有利益。
  4. 刪除對話紀錄。LINE 對話、投資群組內容與匯款畫面是證明詐術及金流的重要資料,應完整保存並備份。
  5. 遭遇追款名義的二次詐騙。如有人宣稱可透過駭客或內部管道退款,並要求先付手續費或提供帳戶資料,應先查證身分與程序依據。
  6. 忽略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即消滅(《民法》第 197 條)。偵查可能持續相當時間,時效問題要在委任初期就規劃。

專業協助的範圍

  • 評估求償對象與請求權:依刑事卷證與金流資料,確認各對象的主觀認知、法律責任與可執行財產,評估訴訟及執行實益。
  • 聲請閱卷:委任後依刑事程序聲請閱卷,取得依法得閱覽的卷證資料。
  • 保全財產:視釋明資料與擔保能力,評估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對方的存款或不動產。
  •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訴:附帶民事免徵裁判費,但有提起時點與範圍限制,程序細節可參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南。
  • 沒收發還程序:檢警扣到犯罪所得時,協助在程序中主張發還;沒收裁判確定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在一年內聲請發還或給付(聲請給付以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
  • 和解與調解:依被告的還款能力、付款條件及履行保障,評估和解或調解方案。

其他常見問題

Q1:詐騙集團成員身分已查明,款項會自動返還嗎? 不會。可依款項所在及案件階段評估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扣押贓物發還、沒收發還或民事求償。犯罪所得如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仍須確認已返還金額及未受償部分,避免重複請領。

Q2:只知道對方帳戶,不知道他是誰,可以告嗎? 民事起訴原則上要特定被告。實務做法是先提刑事告訴,透過偵查查出帳戶名義人與詐團成員身分,再對特定的人提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

Q3:車手已有刑事有罪判決,民事賠償是否一定成立? 刑事有罪判決(幫助詐欺、洗錢)可作為民事侵權認定的重要資料,但民事法院仍會依個案證據判斷。求償前也應評估對方資力,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以免取得判決後仍無財產可供執行。

Q4:帳戶名義人主張自己也是被騙,還能請求賠償嗎? 是否成立賠償責任,須檢視交付帳戶前後是否曾受提醒、帳戶金流有無異常、是否收取報酬,以及面對疑義時的回應。若能證明其預見帳戶可能供詐騙使用而仍交付,可能成立侵權責任;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故意或過失時,請求則可能不成立。

Q5:民事求償有期限嗎? 有。侵權行為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民法》第 197 條)。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時效完成後,加害人若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負返還責任,是否適用須依受益及證據情形判斷。

建議進一步評估的情形

  • 匯款時間不久,對方帳戶可能仍有餘額,需要儘速報案並詢問圈存情形。
  • 已知對方名下有不動產或存款,且有脫產跡象。
  • 收到地檢署通知,即將開偵查庭或已收到起訴書;附帶民事的提起時點受刑事程序進度限制。
  • 距離知悉受騙及賠償義務人已接近 2 年,須儘速確認時效。
  • 被害金額大、被告人數多,需要分別評估求償策略。
  • 有人主動聯繫並宣稱可代為追回款項,需要先查證身分、契約與收費內容,避免二次受騙。

重要事項整理

詐騙損失的追償可能涉及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財產保全、強制執行與沒收發還。被害人應先整理金流、對話及事件時序,再依卷證判斷各對象是否負責及有無可執行財產。

結語

若本人或家人遭遇詐騙,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求償對象、時效與保全必要,並依刑事程序進度評估附帶民事、獨立民事或沒收發還。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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