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遭遇假投資、網路交友、假冒檢警或求職詐騙後,報案可以啟動刑事偵查,但刑事判決不會當然命被告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被害人另須依案件進度評估沒收發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並留意請求權時效及對方資力。金流、對話與帳戶資料宜在發現受騙後保存,並據以確認求償對象及是否需要財產保全。
能否實際受償,須確認賠償義務人的身分、可執行財產,以及其應負責任的證據。可評估下列處理方式:
任何程序都不能保證全額受償;是否能取回款項,仍取決於查扣結果、責任證明及對方財產狀況。
詐欺罪的刑事責任由國家追訴;被害人的損失則須依其與賠償義務人間的民事法律關係處理。兩項程序各自進行,但刑事程序有助於查明行為人身分與金流,有罪判決也可作為民事法院判斷侵權責任的資料。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追訴,可參考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刑事提告管道見刑事提告的程序與方式。
第一類是直接行騙的詐團成員:可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行為人可能在境外或身分難以查明,實際求償仍有困難。
另一類可能的求償對象是車手與帳戶提供者。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造意人與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侵權不以彼此有意思聯絡為必要,但仍須證明其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380 號判決中,六名提供帳戶並經刑事判決認定幫助詐欺有罪者,與詐團連帶賠償被害人 50 萬 7,000 元。
帳戶名義人如僅收到款項,且本身也是求職詐騙等案件的被害人,侵權責任可能不成立。此時可另評估《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但仍須證明對方受有利益;如款項隨即被轉出,對方未實際保有利益,也可能無須返還。
詐騙匯款在法律上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依相關實務見解,此類損失如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須證明對方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或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4 號判決中,帳戶提供人因求職受騙而交付帳戶,帳戶原供正常使用,刑事亦獲不起訴;法院認為被害人未證明其故意,因而駁回侵權與不當得利請求。
因此,帳戶曾被詐騙者使用,不足以直接認定帳戶提供人應負賠償責任。法院會判斷提供帳戶時是否知道或預見帳戶可能用於詐騙。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簡易字第 54 號判決的被告,在交付提款卡前已多次起疑,甚至質問對方「你是詐騙團吧」,仍然交付;法院因而認定其具有幫助故意,判令與詐騙集團連帶賠償。不同判決結果取決於主觀認知的相關證據。
Q1:詐騙集團成員身分已查明,款項會自動返還嗎? 不會。刑事判決處理罪責;返還被害人要靠沒收發還程序或民事求償。犯罪所得若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法院就不再宣告沒收(《刑法》第 38-1 條),但這仍需要被害人在程序中主張並提出證明。
Q2:只知道對方帳戶,不知道他是誰,可以告嗎? 民事起訴原則上要特定被告。實務做法是先提刑事告訴,透過偵查查出帳戶名義人與詐團成員身分,再對特定的人提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
Q3:車手已有刑事有罪判決,民事賠償是否一定成立? 刑事有罪判決(幫助詐欺、洗錢)可作為民事侵權認定的重要資料,但民事法院仍會依個案證據判斷。求償前也應評估對方資力,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以免取得判決後仍無財產可供執行。
Q4:帳戶名義人主張自己也是被騙,還能請求賠償嗎? 是否成立賠償責任,須檢視交付帳戶前後是否曾受提醒、帳戶金流有無異常、是否收取報酬,以及面對疑義時的回應。若能證明其預見帳戶可能供詐騙使用而仍交付,可能成立侵權責任;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故意或過失時,請求則可能不成立。
Q5:民事求償有期限嗎? 有。侵權行為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民法》第 197 條)。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時效完成後,加害人若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負返還責任,是否適用須依受益及證據情形判斷。
詐騙損失的追償可能涉及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財產保全、強制執行與沒收發還。被害人應先整理金流、對話及事件時序,再依卷證判斷各對象是否負責及有無可執行財產。
若本人或家人遭遇詐騙,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求償對象、時效與保全必要,並依刑事程序進度評估附帶民事、獨立民事或沒收發還。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