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遭遇假投資、網路交友、假冒檢警或求職詐騙後,報案可以啟動刑事偵查,但刑事判決不會當然命被告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被害人另須依案件進度評估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沒收發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並留意請求權時效及對方資力。金流、對話與帳戶資料宜在發現受騙後保存,並據以確認求償對象、是否仍有款項可發還,以及是否需要財產保全。
能否實際受償,須確認賠償義務人的身分、可執行財產,以及其應負責任的證據。可評估下列處理方式:
各項途徑可以因案件狀況交錯進行,但不能重複受償,也不能只因已報案就認為所有返還程序會自動完成。能否實際取回款項,還要核對責任證據、剩餘款項、扣押結果與對方財產。
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2至55條,警示存款帳戶仍有被害人匯入而未被提領的款項時,司法警察機關得以書面通知金融機構發還,並副知開戶人;金融機構接獲後依法辦理。被害人須依通知提出身分證明、受(處)理案件證明及申請不實責任切結書,金融機構依匯入時間由最後一筆往前認定尚未被提領部分,並非所有被害人一律按損失比例分配。這項程序不以先取得民事勝訴判決為前提。
若款項已被扣押、保全或禁止處分,須優先依相關命令辦理;被認定為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者,依第69條循司法程序。銀行存款在2025年4月1日前後通報警示者,另須依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11條分辨適用程序。電子支付、信用卡及虛擬資產亦有各自規定,報案時可一併確認承辦機關、帳戶種類及剩餘款項處理進度。
詐欺罪的刑事責任由國家追訴;被害人的損失則須依其與賠償義務人間的民事法律關係處理。兩項程序各自進行,但刑事程序有助於查明行為人身分與金流,有罪判決也可作為民事法院判斷侵權責任的資料。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追訴,可參考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刑事提告管道見刑事提告的程序與方式。
第一類是直接行騙的詐團成員:可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行為人可能在境外或身分難以查明,實際求償仍有困難。
另一類可能的求償對象是車手與帳戶提供者。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造意人與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侵權不以彼此有意思聯絡為必要,但仍須證明其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380 號判決中,六名提供帳戶並經刑事判決認定幫助詐欺有罪者,與詐團連帶賠償被害人 50 萬 7,000 元。
帳戶名義人如僅收到款項,且本身也是求職詐騙等案件的被害人,侵權責任可能不成立。此時可另評估《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但仍須證明對方受有利益;如款項隨即被轉出,對方未實際保有利益,也可能無須返還。
新北地院115年度訴字第54號判決將該案匯款損失評價為純粹經濟損失,審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法院依求職介紹、查證及帳戶長期使用等資料,認原告未證明被告符合侵權要件,駁回賠償請求;此為該案採取的請求權分析,不能概括成所有詐騙匯款都只適用同一類型。至於不當得利,法院另認款項匯入雖符合第179條要件,但被告受領時不知欠缺法律原因、所受利益又已不存在,依第182條第1項免負返還責任。不當得利不是因為未證明詐欺故意就當然不成立,也不是把錢轉走就一律免責;須分別查受益、善意與利益是否仍存在。
因此,帳戶曾被詐騙者使用,不足以直接認定帳戶提供人應負賠償責任。法院會判斷提供帳戶時是否知道或預見帳戶可能用於詐騙。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簡易字第 54 號判決的被告,在交付提款卡前已多次起疑,甚至質問對方「你是詐騙團吧」,仍然交付;法院因而認定其具有幫助故意,判令與詐騙集團連帶賠償。不同判決結果取決於主觀認知的相關證據。
Q1:詐騙集團成員身分已查明,款項會自動返還嗎? 不會。可依款項所在及案件階段評估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扣押贓物發還、沒收發還或民事求償。犯罪所得如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仍須確認已返還金額及未受償部分,避免重複請領。
Q2:只知道對方帳戶,不知道他是誰,可以告嗎? 民事起訴原則上要特定被告。實務做法是先提刑事告訴,透過偵查查出帳戶名義人與詐團成員身分,再對特定的人提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
Q3:車手已有刑事有罪判決,民事賠償是否一定成立? 刑事有罪判決(幫助詐欺、洗錢)可作為民事侵權認定的重要資料,但民事法院仍會依個案證據判斷。求償前也應評估對方資力,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以免取得判決後仍無財產可供執行。
Q4:帳戶名義人主張自己也是被騙,還能請求賠償嗎? 是否成立賠償責任,須檢視交付帳戶前後是否曾受提醒、帳戶金流有無異常、是否收取報酬,以及面對疑義時的回應。若能證明其預見帳戶可能供詐騙使用而仍交付,可能成立侵權責任;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故意或過失時,請求則可能不成立。
Q5:民事求償有期限嗎? 有。侵權行為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民法》第 197 條)。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時效完成後,加害人若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負返還責任,是否適用須依受益及證據情形判斷。
詐騙損失的追償可能涉及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財產保全、強制執行與沒收發還。被害人應先整理金流、對話及事件時序,再依卷證判斷各對象是否負責及有無可執行財產。
若本人或家人遭遇詐騙,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求償對象、時效與保全必要,並依刑事程序進度評估附帶民事、獨立民事或沒收發還。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