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15 節目封面
看到性侵、殺人或虐童案件,很多人會問:律師為什麼還願意替這樣的被告辯護?如果被告自己都承認了,律師繼續替他說話,是不是只看錢、不管良心?
《法律護身符》這集以「魔鬼代言人」為題,回應一位聽眾的疑惑。張倍齊律師不代表所有律師,而是分享自己的看法:比起先談天職或使命,他想從制度怎麼運作談起。辯護人負責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律師倫理規範也對如何執行工作設有界線。
《法律護身符》EP415|魔鬼代言人,良心何在?(上)
律師電影常把人物寫成只追求利益的「魔鬼代言人」,也有作品呈現不同的律師樣貌。可是真實案件裡,不能只看他坐在哪一邊,就判斷他的工作有沒有良心。
節目先提出兩個情境:第一個被告主張性行為出於雙方同意,認為自己被冤枉;第二個被告承認犯行,希望有人協助面對程序,爭取依法應考量的較輕處罰。兩人需要協助的內容不同,卻都可能需要辯護人。
即使雙方一起去汽車旅館,也不能由此推論同意任何性行為。是否有同意、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情形,仍要依證據與法律要件判斷;不是拿一個地點,就替整件事下結論。
否認犯罪時,律師要檢查指控與證據能否成立;承認犯罪時,仍要釐清成立哪個罪名、適用哪些規定、量刑資料是否完整,以及程序是否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辯護的工作範圍,比把人說成無罪更廣。
張倍齊律師談到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工作的一個差異:自己開業的律師,通常可以評估要不要接受委任;受僱律師的日常工作,則可能由事務所分派。接哪些案子,會影響每天面對的人、事件與工作方式,也影響長期的執業生活,不只是收入多少。
對前面兩個情境,有人可能想:承認犯行就不接,否認就先看看真假。節目邀請聽眾自己思考,也提出主講人的體會:清楚自己的職責與極限,才比較不會一直糾結。受任後要做的,是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是由律師取代法院作出判決。
接案自由並非毫無例外。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依法指定的辯護、代理或輔佐案件,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延宕。是否受僱、由誰分派工作,也不會免除遵守法律與倫理的責任。
節目用三角形描繪法庭裡的角色:法官負責審判,檢察官提出並證明指控,辯護人協助被告提出防禦。控辯雙方可能一個說有、一個說沒有,再由居中裁判者判斷;透過攻防,把各自提出的理由與證據攤開檢查。
想像法官問:對起訴書所列證據的證據能力,有沒有意見?被告連什麼是證據能力都不知道。接著又聽到法條競合等專有名詞,就算他有話想說,也可能不知道怎麼提出。
這時需要能看懂卷宗、辨認爭點、提出證據與法律意見的專業協助。法官站在審判的位置,不能只期待法官替被告完成所有防禦工作。節目拿包青天式的直接審問、要求招認來對照,認為那不像現代法治觀念;辯護人讓被告有能力參與程序,是為了讓制度順暢走下去,不是為了一定導向有罪或無罪。
節目也提到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以及追訴與照顧被告權益同時進行的實務難處。法律上的要求仍然清楚: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第161條則規定檢察官對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辯護人的存在,不會免除這些義務。
節目用換了位置、換了腦袋,提醒每個位置都有自己的工作。這不代表允許檢察官忽略有利證據、律師任意扭曲事實,或法官只看誰講得比較漂亮。
如果被告沒有選任辯護人,法律在特定情形要求提供辯護協助。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的審判指定辯護情形,例如所涉罪名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及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等;其他身分、聲請及必要性條件,須依條文確認。
這不是每個刑案一律自動獲得同樣安排;偵查與審判的規定也有不同。是否指定、公設辯護或透過法律扶助協助,應依案件階段與適用條件確認。制度要保障的是有效的辯護機會,而不是先替被告貼上有罪或無罪的標籤。
節目談到一種常見難題:房間裡只有兩個人,一方主張雙方同意,另一方指稱受到灌酒或下藥。外人無法回到當時的時空,卻仍須透過陳述、訊息、檢驗及其他證據,盡可能還原事件。
這正是證據調查重要的原因。辯護人要找出卷宗中對被告有利的資料,檢視證詞是否與其他證據一致、偵查有無遺漏、取得的證據能否依法使用。不能因為某段陳述有出入,就直接斷言對方說謊,也不能因為案情令人憤怒,就跳過檢查。
節目設想聽眾會問:如果發現指控或證據有疏漏,難道是在放被告一馬?主講人的回應,是自己未必知道當時究竟發生了什麼,因此更要把職責做好,找出有利資料、檢查證詞與偵查疏漏,讓法院判斷。
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法院依程序與證據所作的判斷,不見得等同客觀上實際發生的事。承認判斷有其限制,不代表真相不重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仍規範法院為發見真實的證據調查,對維護公平正義或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應依職權調查;律師倫理規範第11條也要求不應拘泥勝敗而忽略真實發現。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無罪,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認定。節目在性侵案件的稱呼上傾向使用告訴人;但就法律概念而言,被害人與告訴人不同,並非只能使用其中一種稱呼。第232條即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應依具體情況辨別程序上的身分。
節目把喜歡辯論,與不太想在工作以外爭辯的轉變放在一起談:法庭上要說服的,是坐在台上的法官;對方各有立場,不能只把力氣用在要求對方認同。
節目也談到律師性格不同,有人溫文,有人攻擊性強,主講人自認不是大開大合的類型。評估辯護時,可以把注意力放回證據與理由是否具體、爭點是否清楚,而不是單看風格強不強勢。
辯護也有清楚底線。律師倫理規範第16、24條要求依法蒐證,禁止提出明知虛偽的證據、偽造變造證據或教唆偽證等。檢查指控,與製造不實說法,是兩回事;依法為當事人爭取權益,也不能變成騷擾證人。
聽眾的疑惑還包括精神異常的辯護。法律判斷不能只看有沒有診斷:刑法第19條看的是行為時的辨識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分別規範不罰與得減輕其刑,並有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時不適用的限制。是否成立,仍須證據與法院判斷。
替被告辯護,既可能檢查罪名是否成立,也可能處理有罪後應如何依法量刑。這集先談角色與認定事實的限制;下一集再接著討論,面對罪證確鑿的情形,律師還要不要接案。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