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3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內容說明契約解釋、工程漏量漏項,以及 MOU、備忘錄與意向書的效力判斷。
「合約精神」是當事人用來表達契約理解的說法,不是法律上的獨立要件。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詞句。判斷時仍要讀完整契約,並核對締約經過、交易目的、履行情形及相關往來資料,不能只取其中一句,也不能只依一方事後的主觀理解。工程漏量漏項爭議須確認契約計價方式、圖說、項目清單、變更程序與履約紀錄。MOU、備忘錄或意向書的效力,也不由文件名稱單獨決定;應檢視條款是否具體、哪些事項仍待協商,以及雙方是否已有受拘束的意思。若雙方無法形成一致解釋,法院或約定的仲裁程序會依證據判斷。
以下是本集重點段落的可讀版整理,已校正語音辨識錯字並刪除重複內容,不代表完整逐字稿。當事人所稱的「合約精神」,可能是在描述締約目的或對條款的理解,但法律判斷仍須回到契約內容與證據。民法第 98 條要求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個別詞句;這不表示可以忽略契約文字,也不表示一方事後陳述的內心想法即可決定結果。工程漏量漏項爭議中,業主可能依總價與圖說主張工項已包含在契約範圍,承攬人則可能依價目表、計價方式或變更程序主張另行計價。判斷時要核對契約文件、報價基礎、圖說優先順序、追加減程序及履約往來。MOU、備忘錄與意向書則要看雙方是否已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以及標的、價金、數量、履行方式等事項是否已達可確定程度。內容若只記載繼續協商的意願,與已約定主要權利義務的文件,法律效果可能不同。文件標題不會取代內容判斷;即使使用其他名稱,只要實際約定符合特定契約類型,仍可能適用該類型的規定。
契約解釋應同時核對全文、締約往來與實際履行,不能只引用「合約精神」或文件名稱。對違約金、付款條件、MOU 拘束力或工程追加款有爭議時,先確認各版本文件、條款間的關係及雙方後續行為。
以下文章分別說明意向書、契約習慣與公司交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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