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33|合約精神是什麼?從契約文字到 MOU 的解讀爭議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33 節目封面

「依照合約精神,你就應該這樣做。」遇到工程追加款或合作破局,雙方可能都會說這句話,卻各自指向不同答案。真正要釐清的是:簽約時約定了什麼、文件如何相互配合,以及哪些資料能支持你的解釋。只說對方不守合約精神,還不足以說明對方違反了哪一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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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433

合約寫得再仔細,也不能保證沒有爭議

法律未要求特定形式時,口頭約定也可能成立契約。書面契約則讓雙方的約定比較容易保存、確認與舉證,但文字很難預先涵蓋所有情況。同一個詞,放進不同條款可能有不同範圍;同一項工作,雙方也可能對它是否包含在報價中有不同理解。日後遇到簽約時沒想到的事情,原本覺得清楚的文字,就可能出現解讀空間。

因此,請律師審約很重要,卻不能把它當成「從此不會有糾紛」的保證。審約能協助發現風險、釐清權利義務,並安排爭議時的處理方法;它不能替所有未來情況預寫答案,也不能阻止對方提出不同解釋。

爭議發生後,「這份合約已經請人看過」與「我的解釋一定正確」仍是兩件事。要把自己的理解說服對方或法院,還是得回到具體條款與證據。

探求當事人真意,不是把白紙黑字放到一旁

「合約精神」不是一個可以單獨取代條款的法律要件。它可能是在表達締約目的,也可能是在說明某一方如何理解約定。法律上的契約解釋,則要有可以檢驗的依據。

民法第98條要求解釋意思表示時探求當事人真意,不能只拘泥於所用的詞句。這不是授權任何一方在事後說「我心裡不是這樣想」,就能推翻已寫好的內容。

文字是重要的判斷材料,還要讀完整份契約,確認條款間的關係,並核對締約往來、交易目的與履行情形。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80號判決也說明,解釋契約要作整體觀察;若文字已清楚表達真意,不能反而捨棄文字另作曲解。不能只截取其中一兩句,忽略同一份文件裡的其他約定。

工程漏量漏項:圖上有,是否就包含在總價內?

工程案件很能看出雙方如何各自理解「合約精神」。業主可能認為,圖說已經畫了,廠商收取的總價就是要把工程完成;廠商則認為,報價按工項計算,某項工作沒有列入,應該另外付費。兩邊都覺得自己依約行事,真正爭執的卻是契約範圍與計價基礎。

漏項是某項工作未列入清單,漏量則涉及列入的數量不足;但究竟誰負擔,不能只靠這個名稱決定。要先看契約採總價、實作實算或其他計價方式,圖說與價目表如何配合,文件有沒有約定優先順序,以及爭議工項究竟是原有工作、估算遺漏,還是後來的變更。

若工作確實有變更,還要看誰提出、如何確認、是否依約辦理追加減,及雙方後來的請款與付款紀錄。圖上有,不等於在每一份契約中都不能另計價;清單漏列,也不等於每一種情況都能追加。答案取決於雙方原本如何分配工作與價格風險。

提出主張時,把爭議工項對到契約條款、圖說與報價資料,比反覆強調「依合約精神本來就該做」更有幫助。不論主張已包含在總價內,或應該另外計價,都要說明契約與履行資料如何支持自己的理解。

MOU、備忘錄或意向書,不能只看文件名稱

兩家公司有合作意願,先簽一份MOU,後來談不攏。一方認為既然已經簽了,就應繼續完成交易;另一方認為簽的是備忘錄,正式合約還沒簽,應該可以退出。分歧在於:這份文件只是記錄洽談方向,還是已經承諾了具體義務?

可以把合作進度想成相約吃飯、交往與準備婚禮之間的差別。吃一頓飯,不足以推定對方承諾了所有未來安排;如果連婚禮日期、地點與賓客安排都已談定,卻又說從來沒有往下一步走的意思,就比較難讓對方理解。這是用生活比喻說明洽談與承諾有不同程度,商業文件的法律效果仍須逐項看內容,不能從表達友好直接跳到必須完成交易。

判斷MOU時,至少要分清三種可能:

  • 協商紀錄或意向表達:主要交易事項仍待談定,尚未承諾締結正式契約。
  • 預約:雙方已約定將來另訂本約,是否負有締約義務及其範圍,要看具體約定與保留條款。
  • 本約:雙方已對必要事項達成合意,並有立即受拘束的意思,文件可能已是可以履行的契約。

民法第153條以當事人意思一致作為契約成立的基礎,並區分必要與非必要事項。哪些是必要事項,依交易而異。標的、價格、數量、履行方式、後續簽約要求及仍待核准的條件,都可能影響判斷;並不是看到價格與違約金,就必然成立預約,也不是還有一件事沒寫,就必然完全沒有契約。

還要留意,一份MOU可能尚未成立最終交易,卻已經約定保密、實地查核或保證金返還等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涉及的備忘錄,明文約定雙方不負簽立正式契約的義務;法院仍依備忘錄本身的期限與保證金條款,處理屆期未完成交易後的返還責任。這個案件處理的是保證金,不是對所有MOU義務作一概判斷。能否退出交易,與已約定的個別義務是否仍要履行,應分開確認。

契約標題寫錯,也未必改變實際法律關係

文件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是另一種容易發生的問題。假設雙方實際約定由一方提供房屋供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即使標題誤用了其他名稱,也不能只靠標題就決定適用哪套規則。

民法第421條對租賃的定義,著眼於提供物供使用收益與支付租金的約定。法院仍要依實際內容判斷法律關係。同樣的道理,MOU的名稱不能代替對權利義務的分析。

簽之前,把「我以為」變成雙方能確認的約定

如果你只是想繼續談,還沒決定交易,應把哪些內容尚待協商、哪些條款先有拘束力,以及何時才算正式承諾寫清楚。如果你已經要對方負擔具體工作或付款義務,也應確認對方理解與接受的範圍。

違約金、付款條件與退出安排尤其不能因為「自己應該不會違約」就輕忽。先確認何種情況會觸發責任、退出合作需要付出什麼代價,以及爭議如何處理,才能知道自己真正承擔的風險。把尚未談妥的問題留下來,不會因為文件叫備忘錄就自動消失。

已經發生爭議時,請保存完整文件與各版本、締約訊息及會議紀錄,再整理實際履行情形;工程案件另核對圖說、清單、變更與請款資料。先指出雙方究竟在哪一項約定上有不同理解,才有具體協商的起點。若仍無法解決,再依案件與契約安排評估訴訟或適用的仲裁程序。

合約精神要說得清楚,終究需要內容與證據支撐。與其期待一句話解決爭議,不如在簽約時減少含糊,在履行時留下雙方共同確認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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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依完整資料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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